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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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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60		证券简称:巨化股份 
关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08年3月26日在浙江省衢州市衢化宾馆会议室
召开的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
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
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
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3月1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对象、会议内容、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
系方式。贵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
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计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6,940,9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92%,其
中股东巨化集团公司持有股份316,890,000股。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叶志翔先
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董事、
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董事会的公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
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逐项审议了列入
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下列议案:
(1)《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2007年年度报告》;
(5)《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聘请200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2007年计划执行情况与2008年计划的议案》。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
同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第1至第6项议案为普通决议,其中的各项议案均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7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巨化集团公司回
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总数。该议案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
4、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
任何临时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为合法、有效。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为巨化股份200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签字页]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沈田丰
负责人:沈田丰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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