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面向版权现象”就是典型的“敲竹杠”
第一财经日报
“三面向版权现象”从经济学角度上讲是合约问题,经济学的合约概念和法律规定的合约概念是不同的。合约经济学是近二十年来主流现代经济学最前沿的研究方向,1994年、1996年、2001年、200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基本上都授予了与合约经济学有关的学者。
《拿破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拿破仑法典》表达的合约有的翻译成契约或者合同,“三面向版权现象”中所讲的合约实际上违背第二条,也就是说这个合约是非正义性的,缺乏公正合理。
经济学讨论的合约要比法律学的合约宽泛得多,它包括长期、短期、显性和隐性。世纪之交,我们经济学界发生了三场很有名的争论,联系到“三面向版权现象”,我觉得它的真正焦点,体现在经济学中是克莱茵与威廉姆森之争,也就是三面向公司实际上利用了可占用的专用性准租与克莱茵所讲的事后机会主义行为。那么“三面向版权现象”就是典型的“敲竹杠”、“套牢”和“要挟(hold-up)”。用很通俗的话讲,它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敲竹杠”行为。
如何解决“三面向版权现象”的“敲竹杠”问题?在经济学合约理论里,这涉及到几个解决方案。一是收益分享合约和成本分享合约,还有法律专家讲的通过法律法庭,也就是第三方仲裁。由于有限理性(有限理性并不代表我们非理性)、不确定性和机会主义交易费用的存在,实际上我们要建立一种自动履约机制来解决这种“敲竹杠”行为。经济学家要通过自动履约机制,实际上就是自我约束来解决这一问题。就是说,针对“三面向版权”公司的老总,我们怎么设计一套自动履约机制,让他不敢做和不能做或做了以后会承担很大风险。
我觉得“三面向版权现象”是挑战法律合约理论,主要是由于我们合约的不完全。当一个合约“注定不完全”时,法和经济学理论包括我们现有的法学理论、知识产权理论或微观经济学理论,实际上于事无补。合约的不完全首先就由于语言的限制,也就是法律的语境和经济上的语境或者其他相关的语境不一样。第二是缔约人的疏忽,有时候没看清楚合同就签了。第三就是解决合约纠纷的高成本问题。还有一个就是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弱或强的不可缔约性——有些东西你根本没有办法包括在合约里面。再一个就是说喜欢合作的倾向,就是说缔约的三方或者四方由于自己利益的驱动或者说是一种其他方面的要求存在一种合作的倾向。还有就是长期合约中最经常出现争议的原因,就是我们合约方本能法达到合约变化的经济条件。
“三面向版权现象”实际上是利用技术进步带来的虚拟性平台,传统的经济合约还没有想到由于技术进步带来虚拟平台和虚拟空间这些的东西。怎样规制“三面向版权现象”这种注定是不完全的合约,答案很可能还需要等待未来经济的发展。
董有德(上海大学国际工商与管理学院教授)
董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