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为游客误机买单
中国质量新闻网
把抵达目的地时间当作飞机起飞时间通知游客
旅行社为游客误机买单
4名游客参加中国航空国际旅行社组织的香港自由行,因旅行社把抵京时间误通知为乘飞机从香港起飞的时间,导致其误机。近日,北京市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每名原告机票款2192元至2992元不等,以及机票款10%的违约金219.2元至299.2元不等。
去年5月,4名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香港自由人旅行团。出发前,旅行社向原告分发有关的出团通知和注意事项,在关于出发、返程的航班一项中,通知书上表示为“5月03日KA9050800/1150;5月06日KA9041805/2130 ”。在注意事项中,有黑线提示为“抵香港机场后请走B出口,于B13柜台持港澳通行证报名字登记安排送酒店巴士。并请务必与B13柜台服务人员确认回程集合时间(需要提前2小时抵达香港机场,自行办理登机手续)。”
5月6日,4名原告佩戴了用于识别身份的统一纸制标志,乘坐机场巴士到达香港机场,但其预定的飞机已起飞。
法庭上,4名原告提供了一份表格,上有原告名字的英文拼写,航班号及时间为KA904/21:30。原告称表格是误机后机场方提供的。
由于原告使用机票为旅行社预定的团体票,不能改签或退票,4名原告只能自购了5月7日上午起飞的机票回到北京,购票款为2192元至2992元不等。
后4名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机票款2192元至2992元不等,以及机票款10%的违约金219.2元至299.2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履行中旅行社的义务为:代订目的地住宿、往返交通工具和机场巴士。因此,即使游客要自主安排旅途行程,旅行社仍需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负有足够的注意义务,保证预定项目清晰准确,并得到及时适当的履行。如果预定项目由于旅行社过失未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履行,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4名原告在机场柜台进行确认的义务,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可以认定原告已履行。原告提供的关于飞机起飞时间的表格,上有其他多个乘客姓名和乘坐航班,依其形式可推断出并非原告制作完成,应为机场提供。据此,可以证实,机场巴士接受了被告的错误指示,导致车辆误时,并最终导致原告误机。
关于旅行社辩称4名原告不知晓飞机起飞时间是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一节,法院认为,由于旅行社提供的通知单中对飞机起飞、到达时间并没有明确的标示,而仅标示为“1805/2130”,不足以使普通消费者理解其意义,故4名原告不知晓飞机起飞时间的原因,在于旅行社没有进行清晰的告知,而非原告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因此,旅行社应当对原告支出的额外购票款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国家旅游行政机关对旅行社行为进行了统一规范,规定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游客误机的,应当赔偿游客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现原、被告间无书面旅游合同进行特别约定,上述规定可以适用,故作出以上判决。《中国质量报》
□ 本报记者 曾祥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