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机构化解“三大纠纷”
中国经济时报
土地纠纷、山林纠纷和水利纠纷在广西被称为“三大纠纷”,堪称广西“特色”,不仅数量多,而且往往和宗族势力交织在一起,解决起来非常棘手。
例如土地纠纷,主要是宅基地纠纷和相邻地界的纠纷往往和“认祖”问题交织在一起。在广西,人们根深蒂固地认为宅基地和房屋是祖宗传下来的。虽然历经多次的分配和重新组合,但是“认回”祖宗地的现象较为普遍地存在。这种“认祖”所引起的土地纠纷又和家族势力交织在一起,家族势力大的往往能够“认回来”,家族势力小的分到宅基地后也往往被“认回”。即使不被“认回”,即使有确权证书,也无济于事,往往不敢居住和使用。
如何化解乡民之间的纠纷?怎样因地制宜设置解决机制?调处办应运而生。
1984年下发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恢复成立各级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机构的通知》规定:恢复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简称“调处办公室”;由区人民政府一名副主席分管这项工作,调处办公室挂靠司法厅,由一名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199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积案调处工作的通知》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积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林业厅、水电厅、民政厅、法制局、农垦局、华侨企业管理局、调处办等单位各指定一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调处办,负责日常工作。
1999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解处理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调处跨地市“三大纠纷”,由牵头地市负责组织双方进行调查、取证,并反复进行协商。经反复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由双方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及时将证据材料和协商处理意见共同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双方要积极联系,主动协商,顾全大局,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共同完成案件的调处工作。
200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较为明确地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调处办公室”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调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三大纠纷”案件调处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和协办;总结交流调处工作经验,作出调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统计工作;调处政府直接交办单个职能部门不便调处的特别重大的案件;完成政府交办的有关事宜,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调处办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社会纠纷状况和政府职能的需要设立的独特的政府机构,有效地化解“三大纠纷”,为“平安广西”建设作出了贡献。(陈军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