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强制报废”等于“强制贱卖”?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关注

司马童

据传媒报道,重庆的李先生将自己单位一辆还开得动的桑塔纳轿车申请报废,却只收到175元收购费。据悉,回收公司是参照1995年的物价标准文件发放的。李先生认为价钱低得有些离谱,还不如直接卖废铁。

一些公家或私人的报废车辆,何以肯“低价贱卖”?原因并不复杂:报废汽车收购目前属于垄断经营。车辆必须到指定或有报废汽车回收资格的公司报废,凭报废的相关凭证才能到交管部门办理销户等手续,自行当废品卖就没有报废凭证。由于报废点少加上垄断经营,一些公司就联合制定垄断价格,由此出现了一辆汽车报废不如一辆自行车值钱的现象。

尽管对车辆强制报废年限的争议,已越来越多地引起公众的关注,但因为“汽车安全涉及车主之外的其他人利益”,就我国目前的造车、用车国情来看,继续推行相应的“强制报废”制度,应当可以理解和接受。问题是,既然于2001年6月,国务院就发布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一些报废汽车的定点收购单位,为什么仍然要装聋作哑,拿着早已过时的红头文件来迫使车主贱卖呢?显然,拿“定点”作虎皮,挟“开具车辆报废证明资格”来要挟客户,正是某些收购公司“进手只付一两百,转手能赚数千元”的生财秘诀之所在。

有网友议论,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汽车报废非但得不到一分回报,还要车主倒贴处理费用。这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因为在对车辆使用的年限等方面,人家的规定可能比咱们要考虑得更为周全。这就不难理解,在欧美等国家常能看到几十年的“老爷车”还能正常上路,但咱们现在的实情是,即使按照拟议中新的《汽车报废标准》,私家车最长也只能开上15年。所以,当下,那种“一手交报废车,一手只给175元”之类的“强制贱卖”行为,分明是对车主利益的侵害与剥夺。

现实中存在经营的垄断或准垄断性质,或许有其理由。但如果经营者借此当作损人肥私的天然工具,那么,社会舆论和公众百姓只有发出同一个呼声———“破了这垄断”!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