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实施逼近 上海劳务派遣公司业务暴增
每日经济新闻
随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临近,沪上不少用人单位开始打起裁员或延迟招聘的“小算盘”,而处于风口浪尖的部分劳务派遣公司也面临着转行或倒闭的危机。
“近期,主动找上门寻求合作的用人单位增加了40%以上。”上海市众大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徐粒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新劳动法实施的临近,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倾向于寻找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而部分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或信誉较差的企业将被“清场”。有业内人士预计,明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上海将有一半以上不合格劳务派遣公司或业务遭淘汰。
劳务派遣作为市场经济形势下的一种新型劳动用工形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提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他们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随后,全国大多数省份也相继出台有关劳务派遣的管理办法,为劳务派遣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
“但《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在劳务派遣市场甚嚣尘上、影响最为恶劣的是‘劳务转包现象’,其始作俑者就是那些实力和资质均无法运作劳务派遣业务的小机构、小中介。”易才集团市场总监翟继满表示,“这些公司为盲目降低成本,不去开设分支机构,而是通过与所谓‘合作伙伴’、‘外包联盟’等互为代理,从而造成劳务派遣的层层转包现象,由此带来了大量潜在的劳务纠纷。”
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诸多规定和限制,如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 (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劳务转派遣、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等作出规定和限制。这就对劳务派遣公司资质、规范、实力、规模、专业处理能力等提出了更高要求。他表示,《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行业进行规范,可促进该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新法必将淘汰一部分小中介、小派遣公司,“洗牌”在所难免。
【案例聚焦】
肯德基劳务派遣纠纷以和解告终
备受关注的肯德基劳务派遣纠纷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劳务派遣争议案件。12年前,徐某到北京肯德基配送中心从事仓储搬运工作,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6月,在“肯德基”的要求下,徐某与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时代桥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2005年10月12日,徐某在一次配货过程中忘记贴标签,“肯德基”便以“违反配货操作规程”为由将其退回时代桥公司。同日,时代桥公司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
徐某认为,自己在“肯德基”连续工作了11年,应当属于“肯德基”职工,即使时代桥公司与自己解除了劳动合同,“肯德基”也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其11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但“肯德基”认为,徐某为时代桥派遣员工,它与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补偿。
2006年6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徐某与“肯德基”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6年6月26日,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向时代桥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自己与时代桥公司的劳动合同系受胁迫所签,属无效劳动合同。
之后,“肯德基”宣布:“除特殊情况外,停止使用劳工派遣录用新员工,原配送中心的派遣员工将转为北京肯德基公司直接聘用员工。”随后,“肯德基”表示与徐某等达成和解。
【理解与适用】
本案中,徐某、肯德基、时代桥公司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务派遣引起的争议。劳务派遣关系存在三方主体:即劳动者(徐某)、用工单位 (肯德基)与劳务派遣单位(时代桥公司)。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派遣单位工作。徐某与时代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徐某应向劳动合同相对方,即时代桥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