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4,233,1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7%;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10月18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
公司以流通股股份总数135,329,186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上述对价水平若换算成非流通股送股方案,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获送0.93股。在对价安排完成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审议及实施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8月18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6年9月11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年9月12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三)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均未作为提议股东参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且未作出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股份限售期的承诺,但须遵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中关于法定限售期的要求,即: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截至2007年9月14日,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需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三、锁定期至当前公司总股本的变化情况
锁定期起始日至本提示性公告公告日,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四、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是否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的说明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截止2006年12月31日,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提供担保情况。
自2007年1月1日至本提示性公告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提供担保情况。
五、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或垫付方是否同意解除限售)情况
由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作为股改对价,因此,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或垫付方是否同意解除限售)情况。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4,233,1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7%;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10月18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序 号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份数量(股)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数量(股)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法定限售
期限
1
包头市北普实业有限公司
8,087,040
8,087,040
3.28%
2006年9月12日-2007年9月11日
2
包头浩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6,146,151
6,146,151
2.49%
合计
14,233,191
14,233,191
5.77%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一致。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
(股)
占总股本
比例(%)
股份数量
(股)
股份数量
(股)
占总股本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57,265,624
23.23
-14,233,191
43,032,433
17.45
1、国家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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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法人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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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内资持股
57,265,624
23.23
-14,233,191
43,032,433
17.45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57,081,155
23.15
-14,233,191
42,847,964
17.38
境内自然人持股
184,469
0.07
0
184,469
0.07
4、外资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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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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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自然人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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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189,276,391
76.77
14,233,191
203,509,582
82.55
1、人民币普通股
189,276,391
76.77
14,233,191
203,509,582
82.55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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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境外上市外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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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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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总数
246,542,015
100.00
246,542,015
100.00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在宝商集团及其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说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以下核查意见: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宝商集团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本次宝商集团所提出的有限售条件的部分流通股上市流通事宜符合《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宝鸡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