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鸭王”商标缘何遭遇不同认定

中国产经新闻

关注

京沪两“鸭王”争嘴

本报记者 杨娜报道

一个“鸭王”的注册商标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就遭遇不同认定——分别地处北京和上海的两家企业为这样一个商标名称打起了嘴仗。

9月21日,《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从“真假鸭王现象研讨会”上获悉,北京“鸭王”已正式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并将上海“鸭王”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此,这一争议已由口水仗进入了法律诉讼阶段。

据记者了解,案件中与“鸭王”商标相关的两个公司,分别是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和上海鸭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双方争议的焦点就集中在于前者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后者商标。

据介绍,北京鸭王成立于1997年,自成立以来一直将“鸭王”作为其公司的商号和商标持续使用。上海鸭王成立于2002年。上海鸭王委托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申请注册鸭王商标,并核准注册。为此,北京鸭王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以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评委关于鸭王商标异议的复审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对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于是产生了“真假鸭王”之争。

2000年12月,北京鸭王曾申请注册鸭王商标被商标局以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和特点为由驳回申请。

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申请注册鸭王商标,亦被以同样理由驳回。上海淮海全聚德于2003年1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鸭王虽对指定服务具有一定叙述性,但尚不属行业的通用术语,且经过多年使用及宣传,显著性得以加强,故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北京鸭王有限公司总经理穆民称,北京鸭王于2005年5月对此提出异议申请,理由是上海淮海全聚德的鸭王商标是对北京鸭王的模仿和抄袭,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商标局于2006年5月作出异议裁定书,裁定北京鸭王异议理由成立,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上海淮海全聚德不服,于2006年6月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鸭王商标未侵犯北京鸭王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也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遂裁定对上海淮海全聚德申请注册的鸭王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记者未获得上海鸭王方面有关此事的正面回应。

近些时期,企业间因商标权产生的纠纷连连不断。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李顺德称,“真假鸭王”现象在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类似的案件较多,其实际涉及到的是企业商标抢注和商标注册在先权保护的问题,即已经实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如何适当保护。

目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资深律师张永宜认为“该规定的作用即是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