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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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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新规惠及已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者

仍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但须全额退保后继续缴费直至满足条件

【本报广州电】(深圳报业集团驻广州记者古国真通讯员张祥嘉敏)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要求,只能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的人,从现在起也可选择全额退保后继续缴费,直至满足条件后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是8月15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的《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中的新规定。

据了解,《通知》出台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参保人,只能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我省对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在退还一次性个人账户储存额后再发给一次性老年津贴(统称为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通知》提出,原已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本通知实施前,已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在全额退还已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选择继续缴费,直至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通知》允许申请人按照一次性缴费方式继续缴费,直至达到符合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止,一次性继续缴费的年限最长为他们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至2006年6月30日的时段。一次性继续缴费以申请人申请继续缴费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同期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费率执行。

如一次性缴费后,申请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仍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要求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的办法按月继续缴费,直至符合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止。

据悉,这是省政府出台的又一完善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考虑到全省情况差异较大,《通知》规定,上述申请一次性继续缴费的办理时限由地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始办理。属于此类对象的人员应及时了解当地的出台方案,及时进行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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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粤府[2006]96号文关于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规定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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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者可由本人申请继续缴费满条件后再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报讯】(记者徐恬)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新规,已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者,可选择全额退保后继续缴费,直至满足条件后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昨天,记者采访深圳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获悉,深圳目前实施的是《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按照规定,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不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由本人申请继续缴费。

根据规定,继续缴费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员工本人缴纳。在缴费年限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员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去年7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增加了关于非深圳户籍员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费的规定。非本市户籍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但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费,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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