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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身份一经法院确认 依法享有公司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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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女士的股东身份已经由生效的判决所确认,而公司仍以奚女士未经工商登记成为的股东不具有股东权利为由,拒绝奚女士要求获得的公司知情权。昨天,南汇区法院对该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金千实业有限公司应备妥公司至设立起至今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奚女士查阅、复制。

2006年8月,经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奚女士向上海金千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出资75万元,为该公司股东,享有公司15%的股权。同年12月,又经二审法院民事判决书维持。随后,奚女士两次致函公司称,作为股东应享有知情权,故申请查阅并复制自公司成立以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帐簿和财务凭证。公司于去年12月与今年1月分别复函奚女士称,只有在奚女士经工商登记确定股东身份后方可行使权利。2007年5月,奚女士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奚女士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已经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同时法院判决亦具有对外公示作用,此时工商登记相对来说只是履行相关的行政备案手续,登记手续办妥与否并不妨碍奚女士的股东身份及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且此种权利的行使并无时间限制。因此,奚女士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自设立起的资料并无不当。本案中奚女士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属行使其正当权利,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查阅、复制财务帐簿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故对奚女士的此部分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何勇 每日经济新闻 富心振 周士钧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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