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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的经济秉性的科学依据问题的探索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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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言■周诚

所谓人的“经济秉性”问题,即利己秉性、利他秉性及其相互关系问题,是“经济人”问题的核心所在。本文着重探索的是这种经济秉性的客观科学依据,以及社会对于这种经济秉性的调节,而且主要是通过介绍、分析和评价几种主要的观点而进行的。

R.道金斯关于“基因”与“觅母”的论述

关于人的经济秉性是自私的,其自然科学上的依据是,人的基因是自私的。据笔者的有限涉猎,通常认为反映这一观点的代表作是英国牛津大学生物学家R.道金斯Richard Dawkins的《自私的基因》(THE SELFISH GENE),(科学出版社,1981)。这本书被人们广泛引用和推崇,似乎可据以判定基因决定了人性是完全自私的。例如,黎鸣的《中国人性分析报告》(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一书是主张“人性唯私”论的,认为“自私……是人类的本性,是它的自然性的根性。这几乎可以称之为关于人类的第一大自然规律。”(第7页)然而其作为理论依据而引用的道金斯的原话,却不能完全支持其观点:“动物的行为,不管是利他的或自私的,都在基因控制之下。”(《自私的基因》,第85页)“生存机器(生物体)一般为自私的基因所操纵”。(同上,第154页)由此可见,道金斯固然是主张“人性自私”论的,但却并不主张“人性唯私”论;无论如何引用他的原话,都无法使之服务于此种论点。

其实,道金斯的《自私的基因》一书,是关于人的经济秉性问题的一座“富矿”,有待于人们的深入“发掘”。按照笔者的提炼和归纳,这一著作所具有的震撼性的、经典意义的基本观点如下:

第一,道金斯认为,人类并非完全自私的。“人类可能还有一个非凡的特征——表现真诚无私的利他行为的能力……能够防止我们纵容盲目的复制基因而干出那些最坏的、过分的自私行为。”(第280—281页)。

在此值得顺便一提的是,以色列希伯莱大学心理学家爱伯斯坦的研究,首次发现了促使人类表现利他行为的基因;而且,调查发现大约有三分之二的人携带着利他基因。(田学科:《心理学家首次发现:人类利他行为与基因有关》, 2005年1月25日《科技日报》)这一发现肯定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显然,这是基础性自然科学研究给出的过硬的证据,与仅凭情感好恶而作出的论断大相徑庭。它使得人们对于基因本身具有利他成分的看法,从假想变为现实。这就意味着,客观的科技成果彻底地结束了想当然的人性唯私的主观臆断。前不久,王东京教授在《澄清经济学的三大问题》(《中国改革》2006年第9期)一文中认为:“要做经济分析,就得假定人是自私的”;“假定人自私并非倡导人们自私”。看来,这种“假定”,无非是“人之初,性本恶”的唯心论断的“再版”。

第二,道金斯还认为,基因并非人类进化理论的惟一依据,除此之外还有文化因素。他指出,“要想了解现代人类的进化,我们必须首先把基因抛开,不把它作为我们进化理论的惟一根据。”(第266页)他指出,除了基因之外,还有一种“文化单位”或“模仿单位”,可称之为“Mimeme”,简称为“meme”——该书的译者将其音译为“觅母”。觅母“是一种有生命力的结构”,“事实上能够变成物质”。(第268页)“是一个可以从一个脑子传播到另一个脑子的实体”。(第273页)是“具有目的性的行为者”。(第274页)简言之,道金斯认为,除了基因之外还有文化因素在影响和造就着人。

因此,道金斯认为人类是能够抗拒自私基因和自私觅母,培植利他主义的。他指出“我们具备足够的力量去抗拒那些与生俱来的自私基因,……也可以抗拒那些灌输到我们脑子里的自私觅母”。“我们甚至可以讨论如何审慎地培植纯粹的、无私的利他主义”。“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我们,我们人类,能够反抗自私的基因复制的暴政”。(第281页)

笔者孤陋寡闻,除了道金斯以上所述外,笔者还没有看到或听到过任何其他科学家、思想家对于基因、文化两者的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尤其是人类主动培植利他主义的问题,论述得如此精彩。而且,这也进一步证明,把道金斯作为人性唯私理论的最主要的代表人为,是完全失之于偏颇的。

不过,单纯从表达方式上来说,对于道金斯把这种影响人类行为的文化因素称之为“模仿”,以及译者将其中译为“觅母”,笔者都认为不妥。实际上,人的行为在利益上的“向私性”与“向公性”及其比重、运行机制等,都既取决于基因的先天遗传性因素,又取决于教养、培育等后天性灌输因素,而且后者的实质并非“模仿”。尤其是,中文的“觅母”二字仅仅是音译而无任何实质性含义从而词不达意。因此,笔者将这种后天教养、培育性因素称之为“育因”,并按照这一含义组合一个英文新词:“culturegene”。它是与“基因”(gene)相对应的、影响人的行为的后天因素。

这样,作为先天因素的基因与作为后天因素的育因结合的状况,特别是具有能动性的育因的开发状况,便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人的行为的为私与为公的比重和力度。

H.金迪斯和S.鲍尔斯关于“人类的趋社会性”的论述

美国经济学家H.金迪斯和S.鲍尔斯运用演化和行为学的方法研究人类行为的利己性与利他性问题,而且运用数学模型,通过电脑仿真,获得累累硕果。其基本观点主要反映在由汪丁丁等主编的《人类的趋社会性及其研究》(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一书中。现将金迪思和鲍尔斯最核心的观点归纳为以下四点:

第一,人类具有“趋社会性”(包括同情、羞耻、负罪感、对社会制裁的敏感性等),它“是一种导致行为者从事……合作行为的生理和心理反映”,“是产生善意和关爱行为的源泉”。(第55-56页)

第二,在趋社会感情的驱使下,人会做出“强烈互惠(strong reciprocity)行为”“它的特征是与他人合作并花费个人成本去惩罚那些违反合作规范的人,甚至在预期这些成本得不到补偿或是在一个较迟时期才能得到补偿时也这么做”。(第178页)。这与互惠利他、亲情利他等可能有回报或期望有回报的利他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进行强烈互惠行为的人,尽管在群体是少数,但是这些“不考虑回报而对背叛者施以惩罚的强互惠者,能够显著提高族群的生存机会。”(第58页)

第三,文化在促使个体从属于群体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所有成功的文化都鼓励增强个人适存度的内在规范”(如面向未来、积极的工作习惯等等);“文化同样普遍地促进使个体从属于群体的利他主义的规范,如勇敢、诚实、公平、积极合作以及对他人痛苦的同情”。(第64页)从而,“物种的成功演化有赖于引导人们珍惜自由和平等的道德情操”。(第178页)

第四,在人类的演化中基因和文化是共同发挥作用的。“通过文化传递的习俗(资源共享)对于由自然选择所控制的通过基因遗传的利他特征的演化具有重要的作用。”(第67页)

汪丁丁、叶航、罗卫东等学者也强调指出:利他秉性是人类进行合作的必然产物。人们在自然环境中要维持生命、改善生活,通常不可能像鲁滨逊那样“单干”,而必然要在不同程度上,结成不同规模、不同形式的群体,进行广泛的合作,而利他秉性便是人们进行合作的必然产物;人们之间的合作秩序,依靠由人的激励机制而产生的对于破坏合作行为的惩罚行为而得以维持;利他秉性也能够通过整体间的补充机制而获得相对的进化优势;一个社会只能因其成员之间具有合作关系才能够存在和发展;一个完全自私的人类群体,必然由于无法建立稳定的秩序而最终走向灭亡(参见《人类的趋社会性及其研究》,第27-47页)。

近年来,行为经济学者在几十个国家以大量的大学生为对象所做的几百次有偿实验表明,人们是关心公平、注重互利的,是愿意在物质利益上帮助他人的;“有关研究表明,在有限重复的‘囚徒的困境’博弈中,合作行为是普遍存在的”。“人们清楚地理解他们的目标所在,并希望实现自己目标的最大化,但是,由于认识到了成功的相互依赖性,从而关心他人的目标。”像日本那样的一些在生产效率方面取得的成功,曾经被当作是遵循自利理论的证明。然而,事实上,有大量的证据表明,“责任感、忠诚和友善这些偏离自利行为的伦理考虑,在其工业成功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印A.森:《伦理学与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3。)

总之,金迪斯、鲍尔斯、汪丁丁等学者所进行的研究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其所取得的崭新科学成果,为人们探索“经济人”问题开拓了极其广阔的天地,值得人们给予认真的、密切的关注。

基本认识

以上列举研究成果,为进一步研究人的双重秉性展示了广阔前景。简言之,它们有力地肯定了,大部分人具有利己和利他两种秉性,即有力地否定了“人性唯私”的陈旧认识和相关理论。从而,我们必须一分为二地看待人的利己与利他问题:大部分人既不是天生的纯粹利己主义者,也不是天生的纯粹利他主义者,而是“利己-利他”二元主义者。A.斯密在其《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两部著作中所呈现出的两种基本观点的“矛盾”,实际上恰恰反映了这种客观情况。我国古代长期存在过的“人之初,性本善”与“人之初,性本恶”两种对立观点的争论,从现代科学所给出的答案来看,都是主观的、片面的、不科学的。既然如此,我们关于利己与利他的关系问题的全部分析,都不能背离“人性二元论”这一基本前提;无论是伦理学、社会学、政治学,还是经济学问题的探索,都是如此。

综合以上所述并进行进一步推敲,笔者概括出如下四点基本认识:

第一,趋社会性是作为群体成员的人所具有的基本属性之一;即使只有少数人据此采取强烈互惠利他行为,也会使整个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机会得以提高;第二,大部分人带有利他基因这一点表明,人们在长期合作中产生的利他秉性,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代代相传的特征,从而在社会生活中,人性是具有良性循环成分的;第三,通过基因而遗传的趋社会性和通过文化而传递的利他观念,两者共同使群体得以在合作中存在和发展;第四,社会(小到家庭、大到国家)对于其成员通过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进行的约束和教化,必将渐进而日益显著地善良化人们的心灵。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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