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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我们作为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以及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对公司2007年上半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及执行证监发(2003)56号文件及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能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2007年上半年度,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2007年上半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无资金往来发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完全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 独立董事:阎秋生、陈锦棋、郑璟华 200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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