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被裁定抵债的提示性公告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日前收到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尾中院”)送达的(2004)汕中法执二字第77、78、79-5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1、有关案由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深圳办事处”)申请执行港裕实业有限公司、威誉(香港)有限公司、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林孝刚、何建荣开证额度协议纠纷三案,案外人蛇口汉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盛公司”)为被执行人本公司的还款提供执行担保。汕尾中院立案执行后,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裁定拍卖程序(因无竞买人而流拍),东方深圳办事处向汕尾中院申请将将执行担保人汉盛公司持有的*ST本实B(证券代码000041)发起人法人股4,889,520股及红股(含转增股)、配股以拍卖保留价抵偿债务。汕尾中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有关裁定。
2、裁定书主要内容
将执行担保人蛇口汉盛电子有限公司持有的*ST本实B(证券代码000041)发起人法人股4,889,520股及红股(含转增股)、配股作价人民币2,836,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东方深圳办事处抵偿债务。
二、其他事项
根据公司目前所了解的情况,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南如来木业有限公司及第二大股东香港佳利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均无关联关系,上述股权转让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
特此公告。
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深本实B(*ST本实B)
股票代码:00004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住所: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联系电话:010-66506688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7年7月17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报告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本实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深本实公司的股份,与深本实公司其他股东没有关联关系,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由执行法院裁定引起,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问题,尚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方可进行。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3、法定代表人:梅兴保
4、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亿元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1003246
6、组织机构代码:71092545-4
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8、经济性质:国有独资
9、主要经营范围:收购并经营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10、经营期限:自1999年10月27日起
11、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登字:110102710925454
地税登字:110102710925454
12、股东姓名/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3、通讯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14、邮政编码:100034
15、联系电话:010-6650668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及控制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下人员为董事长、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均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与经济纠纷有关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信息披露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报告之日,东方资产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为:
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6.87%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88%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08%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67%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2.07%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03%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69%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95%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执行担保人蛇口汉盛持有的深本实公司发起人境内法人股4,889,520股及红股(含转增股)、配股作价人民币2,836,000元以抵偿债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没有在未来12个月增加其在深本实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深本实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方资产持有深本实公司股份4,889,520股,占深本实公司总股本的8.08%,为第四大股东。
二、执行法院裁定转让股份的基本情况
1、作出裁定的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2、作出裁定的日期:2007年4月9日
3、作出裁定的事由:2006年12月13日,汕尾中院依法裁定拍卖执行担保人蛇口汉盛持有的深本实公司发起人境内法人股4,889,520股及红股(含转增股)、配股,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赛安华拍卖有限公司受汕尾中院委托在《深圳物区报》刊登拍卖公告,定于2007年2月8日下午3时在该公司拍卖大厅举行拍卖会,公开拍卖上述股权,拍卖保留价2,836,000元。但此次拍卖因无竞买人交纳保证金而流拍。2007年3月8日,东方资产向汕尾中院申请将上述股权以上述拍卖保留价抵偿债务。
4、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07年4月9日汕尾中院作出(2004)汕中法执二字第77、78、79-5号民事裁定书:将蛇口汉盛持有的深本实公司发起人境内法人股4,889,520股及红股(含转增股)、配股作价人民币2,836,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东方资产(深圳办事处)以抵偿债务。
注:本次股份转让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问题,尚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方可进行。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股权目前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但由于上述司法冻结正是由于汕尾中院因本次执行而查封冻结的,故上述冻结对本次转让不构成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深本实公司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无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梅兴保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七日
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东方资产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汕尾中院(2004)汕中法执二初字第77、78、79-4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三、汕尾中院(2004)汕中法执二初字第77、78、79-5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四、蛇口汉盛持股证明书;
五、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梅兴保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