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72家法人持股司法裁定至实际出资人名下及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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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经司法裁定并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执行,本公司72家发起法人所持23,956,229股份已过户至2544名实际出资人名下,其中,艾云等292名股东所持1,032,153股份暂登记在茂名报社工会名下,由茂名报社工会代为托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21,565,2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8%。
3、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7月9日。
一、司法判决与裁定过户
(一)司法判决及裁定事项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茂名中院”)于2007年3月15日作出了《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茂中法民二初字第37号]》(以下简称“《判决书》”),具体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现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原告海印公司(注:指海印股份)72家发起人(注:指除海印集团以外的公司全部限售股东)的法人股23,956,229股份为无效登记。二、确认上述第一项23,956,229股股份扣除原告第一大股东广东海印公司(注:指海印股份第一大股东海印集团)代垫的股改对价6,921,577股后,剩余的17,034,652股份为原告海印公司(注:指海印股份)保管的《股东名册》所记载的2836名实际出资人所有,该2836名实际出资人为原告海印公司(注:指海印股份)的股东。”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茂中法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茂名中院于2007年6月11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7)茂中法审执字第40号》(以下简称“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茂中法审执字第40-1号》(以下简称“裁定书”),具体协助执行及裁定内容如下:“一、现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请执行人(注:指海印股份)72家发起人(注:指除海印集团以外的公司全部限售股东)法人股23,956,229股中的6,921,577股过户给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归还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股改对价。二、扣除上述应偿还得对价后,上述72家发起人名下剩余的股份17,034,652股,其中的16,002,499股过户至艾少林等2544名实际出资人名下。三、执行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后,72家发起人名下剩余的1,032,153股为艾云等292名实际出资人所有,因上述292名实际出资人尚未办理券商托管手续,其持有股份数暂登记在茂名报社工会名下,由其代为托管。”
(二)司法裁定执行完毕后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情况
1、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茂中法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茂名中院于2007年6月11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07年6月22日办理完毕上述股份过户。过户完成前后,本公司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分见《附表1》及《附表2》。
2、海印集团不属于本次裁定涉及的72家发起人法人股东。因法院裁定将72家法人中的6,921,577股过户给海印集团作为归还的股改对价,故受本次裁定影响,海印集团持股增加6,921,577股,持有股数28,187,64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5.34%。
3、根据法院裁定,72名限售股东中的广东茂名石化销售公司在偿还完毕股改对价并向4名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后,实际出资95,322股;中国石化总公司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在偿还完毕股改对价并向195名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后,实际出资1,581,041股。
4、根据法院裁定,72名限售股东中的茂名报社工会在向13名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后,剩余的1,032,153股为艾云等292名实际出资人所有,因上述292名实际出资人尚未办理券商托管手续,其持有股份数暂登记在茂名报社工会名下,由其代为托管。
(三)关于艾云等292人持股托管事项
根据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茂中法审执字第40-1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艾云等292名实际出资人(具体名单见《附表三》)合计持有本公司1,032,153股,因上述实际出资人未办理券商托管手续,其持有股份数暂登记在茂名报社工会名下,由其代为托管。上述292名股东系经司法程序确认的本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相关股东权利。本次公告后,上述292名股东或其合法的承继人可凭其身份资料(同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东开户卡)及其他权利文书向本公司提出申请,由本公司代为向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通过法院裁定程序,将该股东持有的股份过户至其名下。当前鉴于茂名报社工会仅为1,032,153股限售股份托管人,并不具备海印股份实际股东身份,为充分保护艾云等292名实际出资人利益,上述股份本次不能解除限售。
据此,茂名报社工会就托管股份事项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单位所托管的上述股份并不属于本单位所有,而是属于艾云等292名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所有。为保护上述292名股东的利益,本单位申请并要求对上述股份予以限制出售,限售期间,本单位不得也不会出售或转让上述托管的股份。
2、除受该292名实际股东的委托并要求办理过户至其名下情况外,本单位不会自行申请解售所托管股份;
3、本单位不会也不得在上述托管的股份设定任何担保物权而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担保;
4、在托管期间,本单位不得也不会处置(包括转让、出售或任何形式的处分行为)上述所托管股份;
5、在托管期间,本单位不会从事任何其他有损所托管的股份实际持有人与所托管股份有关的权益活动。
本承诺的限售期直接上述全部股份依法过户至上述292名实际股东或其合法继承人名下时止。
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提示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5月29日经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于2006年7月4日实施。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法定承诺事项
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自然人出资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2、特别承诺事项
除法定最低承诺外,海印集团还做出如下特别承诺:
(1)海印集团所持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48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公司股票的价格不低于15元/股(如果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应对该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如果海印集团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公司股份的价格低于15元/股,卖出股份所得资金划入上市公司帐户,归全体股东享有。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如果未来海印集团从二级市场购入海印股份股票,该等股票的上市交易或转让不受上述限制。
(2)海印集团承诺于海印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2个月之内,如果海印股份的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某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4.25元,海印集团将于次个交易日投入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按集合竞价交易方式以每股4.25元价位申报买入海印股份股票;海印集团拟用于增持海印股份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除非海印股份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不低于4.25元或2000万元资金用尽。在此期间如果累计购入海印股份股数达到其总股本的5%,则需要根据《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并在公告二日后方可继续购入海印股份股票。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之内, 海印集团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至海印股份股票复牌之前, 海印集团承诺将按有关规定开立股票资金帐户,并将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存入该帐户,以确保履行增持股份计划。
(3)对反对或未明确表示同意本次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以及同意公司本次改革但由于所持非流通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无法保证在公司改革实施日按时按量支付改革对价股份的83名持股自然人,在公司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海印集团将先行代为垫付对价股份。代为垫付后,该类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向海印集团偿还代为垫付的对价并支付相应补偿金,或者取得海印集团的同意,由海印股份向深交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4)海印集团将大力支持海印股份高岭土产业发展,基于此点,海印集团特别承诺: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相关股东会议审议后的未来3年,海印集团在海印股份股东大会上不提出变更上市公司高岭土主业的议案,同时若其他股东提出变更上市公司高岭土主业议案时,海印集团将明确表示反对。
3、本次司法裁定及过户对各方股改承诺的影响
(1)根据海印集团做出的特别承诺(参见本公告中“第二、(二)、2、点”),本次解除限售后,如海印集团减持股份,具体减持价格应不低于15元/股;
(2)原72家发起人法人于股改实施日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均未达到5%,根据有关规定,该等股份在符合条件下可以在股改实施一年后解除限售。有鉴于此,承继该等股份的2544家个人所持股份在符合条件下可以在股改实施一年后解除限售。
三、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涉及股东人数2545名,股份数量21,565,224股,占总股本的比例19.38%,解除限售时间2007年7月9日,具体参见《附表二》。
四、股本结构变动表
附表一:过户完成前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股东及持股情况表
附表二: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股东及持股情况表暨解除限售表
附表三:茂名报社工会托管股份明细表
注:以上附表详见2007年7月6日在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org.cn/)上披露的2007-14号公告《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72家法人持股司法裁定至实际出资人名下及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提示性公告》。
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