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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交强险费率浮动势在必行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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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自6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5天时间内,中国保监会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488件。21日,中国保监会在京召开“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媒体见面会”,对草案起草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社会意见

浮动比例成倍增长上不封顶

社会公众意见主要集中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是否成熟、费率是否应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费率浮动是否存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费率上下浮动比例是否公平、浮动比例设置的依据是否科学五大方面。

关于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

意见:浮动办法不宜过早推出

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推出的时机尚不成熟,提出费率浮动办法要根据交强险总体盈亏情况进行研究,应待交强险基础费率调整工作完成后,根据实施具体情况,再在适当时机考虑制定费率浮动办法。也有意见认为,交强险实行刚刚才一年,诸多方面不成熟,费率浮动办法不宜过早推出。

关于是否与交通违法挂钩

意见:闯红灯纳入浮动范围不妥

意见认为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挂钩是可以理解的,但与交通违章挂钩就不合理了,尤其是将“闯红灯”等常见交通违章现象也纳入浮动范围明显不妥。“闯红灯”违章的情况非常复杂,有时是电子装置的误差问题,有时是行人或前车违章引起的,有时是开车人不熟悉情况造成的,一次“闯红灯”交强险费率就上浮10%的规定太苛刻。也有人认为,费率挂钩浮动的标准还应在草案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让更多的人得到费率下浮的机会,同时也要让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严重违章的人付出更多的代价,特别是对于严重超速、超载、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也应进行费率浮动。

关于是否存在行政处罚

意见:违章司机将受重复处罚

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变相行使了行政处罚权,而保险公司无权行使行政处罚权。也有人称,交通违章后交管部门已对司机进行相关处罚,如交强险费率也随之上调,就是对违章司机的重复处罚。

关于费率上下浮动比例

意见:下浮条件苛刻难以达到

部分来信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上浮容易,下浮难;多交容易,少交难”,实际上就是变相涨价。还有人提出,下浮条件过于苛刻,让人很难达到;上浮却是“轻而易举”,尤其对于新司机来说,享受优惠太难。也有一些不开车的人建议,对于一年内有3次以上责任事故的,浮动比例应加到50%-100%,甚至成倍增长不封顶,而对于连续5年或6年无责任事故的,保费应减少50%,以鼓励安全行车行为。对于连续10年无事故的,只交10%就行了。

关于费率浮动比例设置依据

意见:遵循“法制、科学、公平”原则

有人建议,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的制定应遵循“法制、科学、公平”的原则。法制原则就是要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按法定程序办事;科学原则就是费率及浮动幅度的确定要以数据统计、调查分析和数学模型为科学依据;公平原则就是要兼顾各方面的合法利益,正确对待社会的呼声,提高这方面工作的透明度。

官方回应

贯彻国家法规坚持以人为本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表示,目前我国保险业正处在发展初级阶段的初始时期,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监管部门都还不是很成熟。在交强险制度实施过程中,保监会要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交通安全状况、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知程度及对新制度的接受程度、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等,特别是要充分听取和采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将新制度的推进力度、实施进度与社会公众的承受度结合起来,既贯彻国家法规,又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最广大投保人利益,使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机制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民意。

关于实施费率浮动法律依据

回应:明确规定了“奖优罚劣”

袁力说,草案制定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6年3月21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第八条对交强险将在下一年度实行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的“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作了明确规定。

“到今年7月1日,交强险制度就实施满一年了,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条例》要求执行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制度。”

袁力介绍,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依据的主要信息来源是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理赔数据;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依据的主要信息来源是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条例》要求保监会、公安部门等应当逐步建立有关交强险的信息共享机制。所以,交强险费率浮动将根据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的进程,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实现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双挂钩”。

“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是国家法规规定实行的一项制度,与交强险基准费率调整是两件不同的事情。也就是说,费率是否浮动,是与被保险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挂钩的。而交强险基准费率的调整要看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袁力说。

关于会否造成保费负担加重

回应:试点表明多数人享受下浮

袁力强调,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制定保险费率的一般规则。例如:购买人身保险时,由于被保险人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不同,风险不同,保险费率就要有所差异。同样,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频发的投保人相对于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不出交通事故的投保人风险更大,以风险为基础厘定保费正体现了社会公平。

袁力说,早在2003年9月5日,国务院召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其中就明确提出了要建立保险费率与驾驶人的安全行驶记录、违章记录挂钩的“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通过费率杠杆的经济调节作用,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好转。事实上,从2003年开始,费率浮动制度已经在商业车险领域进行了初步尝试,市场上的车险产品条款和费率都加进了随车、随人等差异化因素。

2004年4月起,上海保监局与该市公安局在全国率先启动了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试行保险费率与交通安全记录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并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方面起到了明显效果。据该市交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2005年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财产损失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了65.96%、9.72%、21.71%和58.43%。

“同时,费率挂钩浮动机制也给安全驾驶的车主带来了好处。从上海市实施3年的经验看,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良好而享受费率优惠的机动车占51.03%;费率没有浮动的机动车占38.71%;只有10.26%的机动车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较差,提高了保险费率。”袁力说。

关于费率浮动尺度把握

回应:听取采纳社会公众意见

袁力说,保监会从2006年6月起开始着手草案的起草工作,这个过程中与公安部交管部门反复交换意见。公安部交管部门也向各地交管部门征求了意见。同时,保监会组织上海、北京等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对草案中的浮动因素和标准进行了多种情况测算。最终形成了向社会征求意见稿。

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我国台湾、香港等其他实行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制度的国家及地区相比,草案的制定坚持了注重奖励注重防范原则,在实行费率浮动的初期,立足于“费率优惠比例适中、费率上浮幅度平缓、扩大受惠范围”。这是考虑到交强险制度在我国境内刚开始推行,还需要一个从无到有、不断积累历史数据、不断积累业务经验的过程,投保人也需要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

“尽管我们吸取了试点经验,借鉴了国际经验,也听取了各方面意见,但我们仍然感到草案还有很多方面需要作进一步修改,特别是在费率浮动的尺度把握等方面,我们将认真听取并采纳社会公众的意见,使最终出台的办法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民意。”袁力表示,将来,随着交强险各项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社会公众对交强险认识的逐步深入,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办法也将得到调整,这会更准确地反映被保险机动车的风险状况,更有力地促使驾驶人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创建和谐交通环境。

综合新华社

新闻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规定,交强险基准费率与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时,浮动比率为:上一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10%;第二年还未发生事故的,下浮15%;第三年及以上年度仍未发生事故的,最高下浮20%。反过来,上一年度发生二次及以上有责任交通事故的,则上浮15%;发生有责任死亡事故的,最高上浮30%。其他情况均不浮动。与交通违法行为相联系浮动时,上一年度每发生一次闯红灯或逆向行驶的,交强险基准费率上浮10%,但最高不超过30%;无证驾驶的,上浮20%;酒后驾驶或交通违法行为五次(含)以上的,最高上浮30%。反过来,上一年度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下浮10%;第二年还未发生的下浮20%;第三年及以上年度仍未发生的,最高下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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