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股票转让所得税有法可依
东南快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经济学家刘纪鹏6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发表《用深化改革的方法恢复市场平衡》一文,把资本利得税传闻斥为“无稽和无知”,说“我国根本没有出台资本利得税的相关计划”,“从立法程序上看,作为一个新税种,资本利得税的出台绝不同于印花税的调整,它要像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一样,履行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
但刘纪鹏教授的说法不符合我国大陆税收立法的事实,可能误导投资者。所以,有必要给刘纪鹏教授提个醒。
资本利得税是对资本利得(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我国大陆目前没有采用“资本利得税”这个名称的税种,但已经通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规定对多种资本利得征收所得税。也就是说,虽然没有“资本利得税”之名,却有“资本利得税”之实。今后是否采用“资本利得税”这个名称并调整有关税种名称和结构,的确还未见相关计划,但不能因此否认已经立法规定对多种资本利得征收所得税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买进股票后转让的所得作为转让财产收入已经开始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股票转让等“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该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因此,个人股票转让所得应纳所得税不仅已经有法律根据,而且只要财政部制定征收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就可以施行,无须再“履行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而对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恰恰是违法的。
之所以对个人股票转让所得尚未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因为现在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6月20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按照法治的原则,暂不征收的决定权至少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即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规定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或者授权国务院决定开征时间和具体办法。
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