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娃哈哈“打”起来了!
封面新闻
达能启动法律程序,正式向娃哈哈提起8项国际仲裁虽然谈判依旧未果,但达能对娃哈哈的法律行动已经启动。
5月28日,记者获悉,5月9日,达能亚洲(D a n o n e A s i a P t e L t d .)及其全资子公司已正式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8项仲裁申请。
由此,达能所指的“相关程序”首次曝光。为了这一程序,达能聘请了擅长仲裁业务的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具体负责该次仲裁事务。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次仲裁代理律师阮葆光证实,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已接受了达能的仲裁申请,相关副本也在数日前送达被申请人。
“达能方面主要的仲裁请求是被申请人停止违反非竞争条款的行为,以及由该行为引起的侵权,并提供相应赔偿。”阮葆光说,赔偿的具体数额尚未提交。
7项公司仲裁
上述仲裁由达能亚洲作为外方股东的直接持股人提起,共包括8项仲裁申请。其中,7项仲裁都是合资企业的外方股东针对中方股东提出的仲裁,每一项仲裁都对应了若干个由相同中外股东方签订的合资合同。
在7项仲裁申请中,代表外方的新加坡金加投资(J i n j a I n v e s t m e n t s P t e L t d .)、M y e n P t e L t d 和N o v a l c P t e L t d 都是达能亚洲的全资子公司。而中方的被申请人则集中在4家公司,分别是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集团),浙江娃哈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实业),杭州萧山顺发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山顺发)和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盛投资)。
据了解,7份仲裁书的内容基本一致,主要都是针对上述被申请人违反合资协议的“非竞争性条款”,以及违反条款引起的侵权行为。
除娃哈哈集团和娃哈哈实业(前身为娃哈哈美食城)之外,萧山顺发和广盛投资成为被申请人也事出有因———2000年是娃哈哈集团改制完成之后,2000年3月,娃哈哈集团旗下的第一家投资公司萧山顺发成立,该公司陆续投资了5家合资企业和8家非合资企业;2001年6月,第二家投资公司广盛投资成立,该公司在6年时间内共投资了10家合资企业和7家非合资企业。
显然,达能的仲裁申请精心选择了对象。不过,达能代理律师阮葆光拒绝透露申请书的内容,只是称更为具体的诉状要在将来提交。此外,达能方面已委托了一位国际知名的法律专家出任仲裁员。
1项个人仲裁
在公司间的仲裁之外,宗庆后本人也位列被申请仲裁的对象名单。
“针对宗个人仲裁主要是被申请人违反了非竞争条款和保密条款。”接近本次仲裁的人士透露。
据了解,针对宗本人的仲裁,依据了合资之时达能亚洲和宗庆后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而该“服务协议”的各方包括了娃哈哈集团、娃哈哈实业、达能亚洲,以及作为董事的宗庆后。
“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分别是“非竞争条款”、“保密协议”与相应的薪酬规定,其中包含着如是表述:“忠于职守,不使自己置于职责与利益相互冲突的境地”,“不与在业务上与合资企业竞争的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任何关系”,等等。
在宗庆后执掌的娃哈哈版图中,共有38家与达能合资的企业,另有39家非合资企业。达能曾提出并购娃哈哈的非合资公司资产的动议。
除此之外,宗庆后之所以成为被申请人,与娃哈哈集团、娃哈哈实业及广盛投资也有关。接近该次仲裁的人士透露,仲裁申请中将上述三家公司的行为表述为“导致并促使其他被申请人通过竞争损害了合资企业的利益”,而宗本人是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据了解,在有关合资合同的一份仲裁申请中,还包括了一部分没有完成品牌转让的内容。
此外,据了解,此番针对个人的仲裁申请,在以往的国内合资纠纷中尚无先例。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宗庆后本人其能否在仲裁范围之内,及仲裁结果对合资企业的影响,目前尚无法预见。
5月30日下午,本报记者致电娃哈哈集团公关经理卢东,对方答复:“我本人对此事目前尚不知情,如果收到相关文件,娃哈哈集团会积极应对。” 据《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