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11家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 将与交强险捆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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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5月20日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今年7月1日起车船税将随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同缴纳,我省中国人保、平安财险、华泰保险等11家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成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被盗抢车辆可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对于根据规定不需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另外,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后,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按规定,保险机构应在今年7月1日前做好完善财务系统、修改交强险保单等各项准备工作。但记者在20日下午向省内多家保险机构问询事情进展时,多家公司负责人均表示,“我们现在还没有接到监管部门和总公司的相关文件。”
具体征收标准近期公布
另据湖南省地税局税政二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相比,新的车船税政策主要有如下的改变:一是税种的性质定位由原来的“兼有行为和财产”性质改为财产税;二是内外资两税合并,原对内征收的车船使用税和对外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两税合并成统一的车船税;三是税额幅度提高,原有税额幅度的下限不变,上限提高一倍多;四是征税范围扩大,减免税范围收窄,取消了困难减免。
目前,我省车船税的具体征收标准正在制定和审批当中,省地税部门表示,地方征收标准将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进行制定,并于7月1日前公布。如7座以下的私家车,调整前每年征收180元车船使用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今后每年至少需缴纳360元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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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许煜 谭斯亮 张美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