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确权不及时责任谁负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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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读者几次给一心打电话,显然非常着急。办理股份确权本不是件困难的事,但现在就因这件事使投资者遭受了损失。应该怎么办?一心分别向专业人士、律师进行了咨询,也向当事营业部了解了情况。
专业人士:
*ST龙涤自2006年6月29日起终止上市。7月17日起,原流通股股东办理股份确权和转托管手续。11月8日起,龙涤3(400050.OTC)在三板挂牌转让。自挂牌转让日起,“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和转托管手续,其股份通常需要经过两个转让日后方能到账,并可开始转让”(*ST龙涤董事会《代办股份转让股份确权公告》)。2007年3月2日起,其股票简称改为龙涤5。
办理股份确权和转托管时,应按规定操作。首先,要凭居民身份证开立股份转让账户。其次,要出示该股份转让账户和原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并填妥《非上市公司股份确权申请表》。在重新确认股份后,拟挂牌公司或挂牌公司应向股份持有人出具股份确认书。如果投资者按上述要求办理确权手续,那么,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就不应再有股票,而股份转让账户中应有相应股票。如果确权后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依旧有股票,而股份转让账户中却没有相应的股票,那么,投资者可以向证券公司问清原因。
不过,目前大部分证券公司都不具备办理确权业务的资格。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9月,长江证券、兴业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辽宁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湘财证券、中信证券、银河证券、渤海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中银国际、国元证券、平安证券取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非主办券商无法办理股份确权和转托管业务,投资者必须到上述券商处办理。
如果投资者按规定履行了义务而未能获得确权,那么,主要责任并不在投资者。投资者可以提供当时办理确权的相应证据,与主办券商协商解决损失赔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但是,如果投资者在确权过程中没有按规定向主办券商提供全部材料,或所提供的材料有瑕疵,由此形成的损失,则只能由投资者承担。(周到)
律师意见:
如果投资者已经向退市公司主办券商提出开办股份转让开户申请,填写了《非上市股份登记托管申请表》,并提交了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原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原件,主办券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给投资者开立股份转让账户并办理股份确权和托管手续,从而导致投资者无法进行股份转让并遭受损失时,投资者就所遭受的损失可以依法向主办券商索赔。
投资者向主办券商提起诉讼,需要提交起诉书,并按被告人数提交起诉书副本,同时需要提交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原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能够证明曾向主办券商提出开立股份转让账户和股份确权及托管请求的相关证据。另外,投资者提交的起诉书中需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同时需要写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该类诉讼通常由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投资者没有按照退市公司和主办券商在证监会指定证券媒体上发布的《股份确权公告》要求申请确权,或者在确权过程中没有按规定向主办券商提供全部材料,或所提供的材料存在瑕疵从而导致确权失败的,即使投资者存在损失,主办券商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薛洪增律师)
券商回复:
经过多次进行确权申请,这位投资者的股份已于上周五确权成功,可以正常交易了。从营业部的角度来说,最初申请确权不成功,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客户,确实是营业部的责任;但一般确权手续三日后才有反馈,客户当时也没有及时查询是否成功,直到要卖股票的时候才发现没有确权,应该说她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营业部现在正就为何多次申请确权都不成功进行调查,如果确实因营业部的责任给客户造成了损失,营业部愿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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