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案遇“同命不同价”难题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4月25日讯(记者 刘云 实习生黄莹)本报持续关注的花季少女小党遭车祸一案日前在历城区法院开庭。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农村户口的小党是否应按城镇人口的赔偿标准给予伤害赔偿展开论辩。今年两会上热议的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问题再次摆在人们面前。
2005年11月24日下午5点多,在经十东路潘庄路口,17岁的学生小党骑车放学回家,被一辆帕萨特轿车撞上,导致身体多处受伤。小党在医院接受了近一年的治疗,于2006年12月25日进行了伤残评定,结果为一处七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鉴定指出,小党不能负重、下地行走仍需护理8个月。免费为小党代理的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程明君律师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物品损失共288591.8元。
在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金额的认定中,被告肇事司机单位山东公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赔偿金存在异议。被告认为,小党为农村户口,在入学时并未将户口迁至学校,且上学期间在家居住,家庭所在地应该为其经常居住地,故应该按农村人口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程明君律师指出,2004年10月1日我省明确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城乡公民在身份、权利、机会上没有分别。小党的伤害赔偿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
根据双方存在的异议,法庭责令双方搜集更充分的证据,于近日再次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