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银河科技适格中小股东通过风险代理诉讼进行证券维权的启事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所有因银河科技虚假陈述而亏损的股东: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是非常完善,所以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亏损的事还时有发生,但上市公司为此进行赔偿的并不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投资者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或者担心即使胜诉也可能得不到执行。为此,我所愿意通过风险代理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援助,这一方面能够净化证券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也能保护投资者权利不被上市公司漠视。
所谓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再支付。
在此,我所呼吁受到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误导而亏损的投资者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权利,让那些曾经利用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付出代价,并以此警告和震慑现在正试图用虚假信息再次欺骗投资者上市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和诉讼难易程度,目前我所已经选择银河科技作为通过风险代理进行证券维权的首例上市公司。待模式成熟之后将推广到其它被确认存在虚假陈诉的公司。
银河科技,全称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06,该公司在编制2003年年报时候,刻意虚增销售收入2.63亿元、隐瞒银行借款2.7亿元,已经构成对投资者的虚假陈诉。而且,在2005年6月8日,财政部出具的《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05)71号)》中就已经认定这个虚假事实并且对出具审计意见的华寅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了处罚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诉银河科技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
目前已经有三位因这一虚假陈诉而亏损的股东对银河科技提起了上诉,而且全部获得了广西中院的立案受理。按照相关法律解释和谨慎性原则,在处理银河科技这起诉讼时,代理律师是以银河科技2003年度财务报告公布日(既2004年2月10日)作为虚假陈述发生日,而以《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05)71号)》的发布日(2005年6月8日)作为揭露日来作为计算股东股票价格损失的两个基准日期。
因此,所有在2004年2月10日后买入银河科技,而且2005年6月8日后才抛出(或者仍然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形成的投资损失均可以起诉银河科技并要求全额赔偿。从银河科技的股票价格走势图上可以发现,在上述时间段,该股票价格最高到达11元,最低不到3元,股价处于明显的下降通道之中,有些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股民起诉银河科技的诉讼时效应于2007年6月7日截止。为此,我所呼吁广大因银河科技虚假陈述而遭损失的股民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确有路途问题、经济问题、时间问题等起诉实际困难,我所可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法律援助,以帮助受损股民讨回公道。我所也希望借此实际行动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监督证券市场的规范运作。
由于诉讼截止时间迫近,请广大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将起诉基本材料(包括联系电话以及股东卡号、买卖银河科技的交割单的复印件)递交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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