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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发加工须海关批准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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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门心洁 通讯员孙岩 李承春)近日,天津海关缉私局查获一起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外发加工生产假睫毛案件。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自2001年6月起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尼龙短纤等原材料生产假睫毛,自2005年上半年起,该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部分进口的尼龙短纤629.83公斤委托沈阳某企业进行加工,案值41.93万元。

所谓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生产能力。

近年来,随着加工贸易不断发展,外发加工业务逐渐增多,部分加工贸易企业由于生产能力有限和不了解海关有关规定,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外发加工。据统计,2006年天津海关查获外发加工走私违规案件十余起,案值近1亿元。海关缉私人员介绍,在未经海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保税料件进行外发加工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构成走私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走私的,海关将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为此,海关提醒加工贸易企业,应向海关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海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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