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地方海事处如此执法为哪般
中国产经新闻
苦累岗与油水岗凭抽签决定 厂长培训与验船挂钩
东台地方海事处如此执法为哪般
本报记者 姜建生报道
由于岗位不同,员工愿上“油水岗”,不愿上“苦累岗”,为了平衡利益,单位采取抽签定命运的方式;对船厂厂长进行培训本来是要凭个人自愿,可是培训却要经过海事局“代收”费用,并实际上与验船挂钩;一些船厂厂长更是声称验船师收“红包”。
发生在江苏省东台市地方海事处的这些事情让当地海事处的部分职工和船厂厂长们颇感苦闷。
验船师涉嫌收“红包”
地方海事部门对各个船厂要进行船舶检验。执行这一检验任务的是验船师。《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东台市地方海事处采访过程中,许多船厂厂长都反映,在验船过程中存在验船师收“红包”的问题。
东台市60余家船厂,就有40家在廉贻镇的郭古村,还有18家是郭古村人办的。同时兼任郭古村村委会主任的船厂厂长顾益新对记者说:“给验船师送‘红包’的现象很普遍,船厂基本上都这样,少的300元,多的500元。”
一位叫孙来山的老船长说:“不是基本上,是百分之百,我们送完了,客户(指船只的实际使用方)还要送,最起码送1000元。”
至于为什么要送“红包”,海事处的一位知道内情的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船舶检验费8000元是一档、6500元是一档,船厂厂长送钱后自然就按一档计费了,还有那些小的质量问题自然就更不要说了。客户送钱也是有内在需求的,明明船的载重量是100吨的,验船师可以用“自由裁量权”让它小一点,船主今后的航养费、过闸费等等都少交了。
关于验船的收费标准,东台市交通局纪检组的丁组长曾对记者说明:“市政府早就公布了,凡是有浮动范围的执法标准,一律执行下限,船厂厂长即使不送红包,验船师也不得擅自变动收费标准。这一点早就跟船厂们说了。”
当记者把这些复述给船厂厂长们,他们说:“如果是这样,为什么不下个文件呢?我们怎么不知道?再说了,我们这些人又没文化,那些验船师开始跟我们说的都是最高的标准。”
记者曾就有无验船师利用职务之便收取“红包”一事,采访了海事处主任金欣,他回答说:“我不说有,也不说没有,但我们是逢会必讲,一旦查到,严肃处理,这是要开除公职的。”
对此,廉贻镇郭古村的一位船厂厂长说:“可以算一下,造一条船,验船师从船厂得到红包是400元,我们东台市,每年要造将近1000条船,全年他们就可以得到40万元的好处费。客户给得更多,但不是每一条船都给,全年至少也有个四五十万元。”
离开廉贻镇郭古村时,身为市造船协会副会长的顾益新当着市交通局一位干部的面明确表示:一旦省里有关领导来检查,自己愿就此事出来做证。
褒贬不一的抽签组合
同时,在东台市地方海事部门,还存在抽签决定岗位的情况。
根据《关于印发<东台市地方海事处2006年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地海事2006001号文件,东台市地方海事处在2006年进行了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主要实行了“抽签组合”,随机组成的3个工作组轮流负责日常业务工作的3个主要方面。
在这份文件里,东台市海事处把行政处罚和“其他收入”分解成了任务指标,下发给各个小组,并且明确规定各种规费的返还比例,其中:“行政处罚按罚没收入的5%计算返还手续费,按5%计算报支包干费用。”东台市海事处的业务工作主要有:水上执法、船检、签证和船员培训。
助理船检师徐秀宏形象地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说:“船检工作在海事处是个‘热门’,而水上执法工作风吹日晒,条件比较艰苦,领导这样抽签组合,消除了这些苦乐不均的现象,上岗执法的人多了,海事处大多数人拥护。”
在谈到抽签组合办法的出台背景时,地方海事处主任金欣也持有类似看法。金主任还说,这种做法虽然有“天意”的成分,但它是在公开、公平、公正之后产生的,调动了广大干群的积极性。
溱东镇距离东台市40公里,海事处在这里设有一个执法站。按江苏省海事部门的统一布局,东台市的海事执法点设在向东。显然,这至少在程序上是违反规定的。
溱东镇的海事执法点,在东台市地方海事处来说,条件是最艰苦的。正在溱东值勤的验船师大王对记者说:“抽签组合的方法好是好,惟一不足的是,应该考虑到造船需要时间,验船是个过程,而这种轮班,一个月一换,对这项工作会有点影响。”
海事处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这样说:“领导都可以‘公推公选’,中层干部却成了‘终身制’,这是领导没能力的表现,绕着矛盾走、和稀泥,表面上看起来缓和了苦乐不均的现象,但是船检工作是有严格的操作规程的,有些人业务素质很差,连个检验单都不会打,怎么能保证船舶核验质量,而这一切是保证水上交通安全的第一关。抽签组合、岗位轮班的深层次原因就是,让船检这块大蛋糕,人人有份,这怎么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消除苦乐不均的现象呢?”
就抽签组合、岗位轮班的现象,《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了行政法学的研究人士程宗良先生,他说:“执法单位是否可以抽签组合,法律法规没有硬性规定,但简单的随机组合,服务时间又与被服务对象的工作过程脱节,显然对执法服务质量会有影响的。对于罚款返还的问题,早在1997年国务院就发布了235号令,制定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缩水培训与验船挂钩
通过业务培训提高船厂厂长素质本来应该是一件好事情。但在东台市,一项关于培训的举措却引起了当地船厂厂长的不满。
东台市是江苏省盐城市有名的造船大市,全市每年生产船舶近千条,占盐城市的3/4。2006年2月,为了提高船厂厂长的业务素质,盐城市地方海事局开始筹备“船舶制造与管理”的专项培训。
秉根船厂的厂长小周对记者说:“东台市地方海事处先是跟我们打招呼,我们这个年纪,加上造船业又不景气,我们交3500元培训费干吗?可是到了6月分,海事处说不交钱,就不给验船,我只好交了。”
郭古村加俊船厂的小孙也说:“不交钱,不来验船。这是他们收取3500元培训费以后给我开的白条,白纸黑字写着‘近期’,6月到现在了,还没换正式发票,也没给培训。”
东台市地方海事处主任金欣否认了收取培训费与验船挂钩的说法,但他承认,曾代收过培训费。在知情厂长提供的代收培训费白条收据上,收款人是海事处财务人员,盖的公章是“东台市地方海事处财务专用章”。
在盐城市地方海事局,记者向曾负责培训事务的惠德林科长(原来就是船检科科长)询问培训、收费依据时,他向记者出示了市发改委的相关文件。从盐城市提供的有关“文件摘要”看,下年度对30米长、100吨以下的小船厂要求是:技术人员中要有初级职称的专业人员,而“船舶制造与管理”培训,只有“结业证书”,肯定不能等同于“职称证书”。显然,将此作为培训的依据是欠妥当的。
根据江苏科技大学提供的课程,记者通过“线人”向船厂厂长调查,学习效果很一般。同时,根据记者采访的船厂厂长看,他们的年龄多数在40岁左右,确实有点勉为其难。
作为职能管理部门,东台地方海事处参与被管理单位的业务培训工作,自然让人联想到“以管代培”。
据了解,就在记者采访后不久,当地的海事处已经取消了相关的培训。
江苏省交通厅也根据省厅领导的指示,对有关问题进行认真深入调查。盐城市地方海事局于2007年1月30日致函本报,表示:不久将反馈调查意见。但截止发稿之日,本报未收到盐城市地方海事局的调查意见。
据新闻线索提供人反映:在省厅调查组来调查前,东台市有关部门已经和船厂厂长们打了“招呼”。
本报将就此事继续给予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