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不要轻易投资“原始股”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防范认购“原始股”的法律风险个人投资者不要轻易投资“原始股”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娄建文律师
股民:最近,我听朋友介绍说买原始股挣钱更多,便在她的介绍下去了一个正在卖原始股的深圳以生产保健品为主直销经营的S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资料介绍,这家公司在纽约、新加坡都有分公司,计划今年年底在新加坡创业板上市。原始股价是5元/股。
但是,公司负责销售原始股的工作人员要求在买其公司的原始股前,必须购买其会员卡,否则就不能买到原始股。会员卡一共分六种,最低要990元,最高交到61380元。只有最高等级才能买限额最多30万股,如果要多买,则可以通过多买会员卡来换取相应的购股资格。
工作人员介绍,会员费不是白交的,除了可以买原始股外,公司会给等值的由公司生产的保健品或者化妆品,并说,如果介绍更多人来买会员卡,可发展下线拿推荐提成奖金,普卡会员个人每周最高可以拿到4250元奖金,最贵的卡最高每周可以拿到527000元奖金。
听工作人员这样介绍,我很疑惑。因为我只想买原始股,不想买会员卡要产品。但是我又不知道公司这样做,是否对?而且我觉得买会员卡,又介绍人进来拿提成,有传销的嫌疑。我不知道这样的公司是否值得信任,公司倒是承诺“一年内没有上市,公司将赠送所购买股权份额20%的股权作为补偿。若是一年内上市,则股权转化股票上市交易”。这样的承诺是否具有可信度呢?如果购买的话,如何能够确定我的股权有合法性呢?请律师给以解答。
娄建文律师:“物以稀为贵”,原始股是个好东西,但是S公司要求投资者以巨资购买会员卡作为认购原始股先决条件的做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问题。
公司有传销之嫌
S公司自称为生产经营保健品的直销公司,但是其首先是否取得了直销经营的行政许可呢?因为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直销业务的企业应当持有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所以,首先就需要确认公司是否是合法的直销公司,否则就存在公司不合法投资有去无回的风险。
此外,即使S公司是合法的直销公司,但这种以认购公司原始股为名,实则邀请投资者出资购买其会员卡,通过事先设计的规则给予入会的会员发展下线拿推荐提成奖金的做法,已经超越了其直销经营的范畴,构成传销行为。组织策划传销者的法律责任是严重的。如果购买这样公司的原始股,万一公司被法律追究,其投资风险显而易见。
有非法集资之嫌
再者,S公司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即使根据2006年1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也与此类似)。S公司股东可以有另外80%的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后两年内缴足,无论新旧公司法均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为50人(注: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
按照S公司设计的入会规则,即使是最高级别的“钻石卡”也只能认购公司托管股份(注:由于S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此处用“股”作单位尚欠妥,下同)3000万股中的30万股,则S公司的待认购股份若被全部认购,股东至少为100人,不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有非法集资嫌疑,这又涉及违法。
违规经营不能通过海外上市
中国企业赴海外直接上市通常有两种方式,即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或者通过在境外注册公司持有境内企业权益的方式(即红筹股)在海外上市。S公司拟在新加坡交易所(即SGX)“创业板”即SESDAQ上市,该板块主要为成长性企业开设的,在财务指标上无业绩要求,无利润或市值要求,筹资额需500万新币,具有发展前景和增长性,且需要财务状况健康,现金流稳定及具有偿债能力等。
表面上看任何企业都可以上创业板,但是公司的成长性是其能还上市的决定性因素,境外的投资机构在推荐上市或发行(或分销)股票时会根据企业的盈利水平给出合理估值,若公司的主营业务的成长性不佳,且其收入主要来源于非法的传销收入,则基本上不可能推荐上市。需要说明的是,新交所上市所涉及的中介机构包括主理商、会计师和律师等均需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起草招股文件、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若发现公司的主营业务尚未取得必要的政府许可,即为违规以否决。
从国内方面的监管来看,目前无论是通过直接发行S股或以红筹股方式上市均需取取中国证监会/及商务部等其他相关部门的事前审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国务院第160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1997年6月20日国发[1997]21号文)、《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1999年9月21日证监发引[1999]126号文)、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8月8日六部委10号令)等等。这类从事传销业务的公司本身不受中国法律保护,更不能可能获准赴境外上市。此外,S公司若拟以红筹股方式在新交所上市,则投资者认购的境内公司股权根本不是“原始股”,因为红筹股的上市主体是境外公司,只有境内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即SPV),再由境外拟上市公司来通过控制SPV进而最终控制境内企业,该境外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才是“原始股”,这点是要澄清的。
其实,认购原始股主要存在于企业Pre-IPO的私募阶段,通常只有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产业基金或其他机构投资者才能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这类机构具有专业人员能够有效判断投资风险及投资价值,经过尽职调查,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综合评判和估值,测算未来上市后的市盈率、每股收益后得出每股现值(不会像S公司那样,都不明白公司是什么状况,就定出每股5元的认购价,况且创业板上市交易并不活跃,还存在“市价跌破发行价”、被摘牌等风险),再综合其他因素决定是否认购公司股份,其中还涉及谈判、审查及签署各种法律文件等专业工作,这是可能存在巨大风险的投资活动,只有具有风险承受能力的专业投资机构才能从事的业务,不是一般自然人投资者能够胜任的。目前,随着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增资不少于一年间隔规定的取消,公司上市前私募已普通存在,但这还是投资机构者追捧的事情,建议一般个人投资者不要轻易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