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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农民工变身“新市民”

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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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进城落户门槛,与城市居民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招用必须办理工伤保险……

日前,沈阳市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了沈阳农民工的“新市民”身份,并提出颇具操作性的政策指导。

为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意见》明确指出,沈阳市将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这些企业要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向工程所在地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同时,用人单位要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者按合同规定执行,不得拖欠和克扣。对那些农民工比较集中或者有过欠薪记录的用人单位,将被列入重点监控。有关部门将定期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检查,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沈阳市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放宽对农民工进城的户籍限制。今后,农民工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具有所有权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住房,可以将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在同一居住地赡养的老人的户口,迁移到就业和居住的城市。对农民工中被评为地级市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具有高级技工、技师以上的职称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可以不受住房面积和标准的限制,优先准予落户。农民工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拟在暂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农民工,要申领《暂住证》或《居住证》。办理

《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农民工,在就业、子女上学、报考公务员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公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为了给农民工提供与城镇居民平等的就业机会,《意见》指出,今后,沈阳市将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体系,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并逐步建立起统一就业政策、统一市场服务、统一资源管理的就业制度。针对相关领域存在的歧视农民工的就业规定,沈阳市将进行彻底清理和取消,同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今后,用人单位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为了确保农民工和城里人能够同工同酬,《意见》规定,今后,农民工也将严格执行沈阳市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相关部门将指导用人单位,按照沈阳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农民工的工资标准,不允许以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也不允许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同时,对农民工也将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农民工工时和法定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此外,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部门将建立企业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监管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对于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依法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罚。

为了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沈阳市还将采取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然后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按照规定,今后,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如果没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将对用人单位予以查处。有关部门将制定出台农民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患大病的医疗保障问题。同时,沈阳市还将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并鼓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还将为统筹范围内参保的农民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农民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其个人账户。(5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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