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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启公平竞争时代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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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启公平竞争时代

改革下一步指向增值税转型

本报记者 孙雷 北京报道

3月16日,分而治之14年的企业所得税法终于以98%高票赞成率合二为一,并最终被定名为《企业所得税法》。新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出席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叶青说。

在叶青看来,经历了数度的山重水复之后,两法合并的审议通过,对于规范市场秩序、让所有企业在同一平台博弈,推动中国经济的腾飞,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四个方面的核心内容: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统一”则构成了该项法律的关键词。

而在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研究员眼中,这是对十几年来现有所得税法带来的对内资企业“逆向歧视”的“拨乱反正”。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分别颁布于1991年和1993年。

尽管二者规定的我国内外资企业名义所得税率均为33%,但在财税优惠措施五花八门的情况下,外资企业享受的优惠比内资企业多得多,最终形成的实际税负结构是外资企业平均为11%,一般内资企业平均为22%,国有大中型企业高达30%。

梅新育指出,这种对内资企业的“逆向歧视”带来了严重后果:损害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扭曲了企业行为,从而损害了国家的财税收入;抑制了企业提高效率的内在动力;甚至对国民的民族自信心形成了潜移默化的损害。

事实上,作为当年历史条件下吸引外资的特殊手段,过渡性特征注定了两法最终合并的命运。“并轨是大势所趋,对此人们早已达成共识。”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说。

从《暂行条例》通过之日起,人们对内外资企业并轨的论证便已经开始。十几年间,有关税法“并轨”的提议和草案,前后曾有数十稿之多。然而,就是这样一部被认为在所有重大税制改革中不同意见最少、最容易推进的一项改革却一波三折。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指出,由于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的利益、主管部门的利益格局、沿海开放地区的利益格局的冲撞,企业所得税改革才会一再拖延。

“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启动目前看来最重要的在于突破各种既得利益格局的围追堵截。”高培勇说。

而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看来,这从另一个侧面则反映了中国立法民主化程度的进一步增强。

他指出,这样一部影响深远、牵涉多方利益主体的法律,只有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在不断的博弈与妥协中达成共识、完善方案,从而大大降低法律通过后的贯彻执行成本。

与此同时,随着讨论的不断拓展、深化,也使得更多的人能够更多地了解到关于该项法律的多方面内容和背景。

正是在大量的调研、测算和论辩中,《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收优惠范围、过渡期政策、征管办法等多个方面做了大量修改。甚至在此次全国两会上,根据全国人大代表们的意见,草案再度做了15处修改。

然而,讨论和关注并没有停止。与之相伴的实施细则该怎样让法案更完善?随着这项被看作“新一轮税制改革重中之重”法律的顺利通过,另一项重大改革———增值税转型会否按照人们的预期随即联动?中国下一步税制改革将如何向纵深推进?

在不断深化的讨论中,人们期待着“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时代”的全面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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