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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协:公布去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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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协公布去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刘宝芝实习生杨彩明)昨天,省消费者协会公开曝光了去年消费维权领域的十大典型案例,并进行了剖析点评,以呼吁各方共同努力,促进全省和谐消费环境建设。

■啤酒瓶爆裂要想索赔难上难

 【案情】元氏县祁先生2006年6月24日,在家饮用捆扎的嘉禾啤酒时发生酒瓶爆炸,将两个孩子炸伤,其中年仅4岁的小女儿左眼伤势严重,手术后视力仅恢复至0.2。当事人投诉到嘉禾公司,但嘉禾公司表示不能认定是自爆,对此事不予受理。

【评析】河北省消费维权百人律师团多名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生产厂家要免除自己的责任,须提供法定的免责事由,比如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事实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如不能举证,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美容中心蒸发消费者索赔无果

【案情】2006年7月12日,省消协收到王女士、沈女士等43名消费者的投诉,反映她们于2005年5月至6月间在省会某商场自然美美容中心每人交纳1680元、3360元、5040元不等的预付款办理了美容消费卡,然而到了当年11月18日,在多数消费者没有接受服务的情况下,自然美美容中心搬到了四中路,不久便人走店空,负责人翁中伟携款逃逸。消费者先后找到出租商场、上海自然美公司、桥西区消协等,索赔无果。

【评析】《消法》第38条明文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省消协认为,如果出租商场不能证实消费者办理美容卡是非法的,也不能提供原业主的去向,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多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省消协将依法支持消费者诉讼。

■吃火锅一氧化碳中毒获赔12500元

【案情】2006年8月29日,消费者原女士带着女儿小雨(化名)和朋友一行6人到某火锅店包间吃涮羊肉,而这家火锅店是用液化气灶进行加热。在就餐过程中,小雨突然感到恶心,随后晕倒,经抢救脱险后诊断为一氧化碳中度中毒。其他5人经化验诊断也确认为一氧化碳轻度中毒。后经调解,火锅店同意一次性赔付各种费用12500元。

【评析】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生命安全权和健康安全权,这就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保障。火锅店在经营过程中所提供的就餐环境,通风设施不完善,导致多人一氧化碳中毒,显然没有尽到应尽义务。火锅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美容不成反毁容经营者须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2006年1月15日,消费者李某到石家庄市某美容院去做面部祛斑美容。老板承诺,两个月可完全去掉。当天李某交了2000元办了美容卡。当第一个疗程快结束时,面部开始出现斑迹,两个月过去了,面部原有的斑痕不见消失,半年过去了,斑痕还是未祛除。10个月过去了,李某不仅脸上的旧斑没有消除,而且比原来更严重了。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1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美容院由于技术条件差、责任意识不强或其它原因,对消费者造成了伤害,必须依法承担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

■新手机惊现旧短信退一赔一没商量

【案情】唐山市消费者刘女士于2006年7月5日在某专卖店以1100元价格购买了一部新手机,在使用中却发现里面存有2005年12月份的旧短信,这不仅让刘女士大惑不解,而且这些暧昧短信给他们夫妻感情造成了不小的伤害。

【评析】新买的手机出现往年的短信,说明手机有人用过,而经营者却以新手机再次销售。根据《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经营者以旧手机冒充新手机出售,显然属于欺诈行为,依法应该加倍赔偿。且手机短信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经营者应承担一定的精神补偿。

■买楼遇到窝心事质量问题开发商赔偿

【案情】宽城满族自治县孟某等12户居民于2000年10月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以13.8万元至14.5万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商品楼,入住后发现整个单元的地下室渗水,存放的粮食及其他物品因受潮出现发霉、变质及变形毁损等现象,给他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上万元。12户居民曾多次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涉,该公司以转制为由拒不承担法定义务。

【评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如果消费者所购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则其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如果房屋是一般质量问题,则开发商须在房屋保修期内向消费者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喷施农药花落地农资市场要加强监管

【案情】2006年4月中旬,迁安市王某等8家农户在迁安市某村农业服务部购买强效防冻授粉精,喷施于自家承包的李子树上,并按说明间隔7-10天后再次喷施,但在第二次喷施3天后,大部分花朵落地,预计减产近半。

【评析】如果对农药的适用范围随意夸大,或者没有完整的说明使用方法,那么造成的有形和无形的损失则难以预料。目前在农资市场上,农药化肥的虚假标识和模糊标识问题较为严重,这直接影响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误导用药面部留斑“面子问题”当谨慎

【案情】消费者李女士,于2006年1月29日到唐山某医药商场打算购买治疗皮肤发炎感染的某种药品时,商场服务员却极力向其推荐另一家药业公司生产的药品,并说此药是“纯水果萃取液、抗菌抗病毒,治疗皮肤发炎感染见效快,不留痕,并不单纯是药品说明书上所说的治疗性病类药物”。李女士购买了三瓶,并按说明书使用。可一个月后,非但病情没有好转,反而使面部造成扩散性腐蚀,且大部分发生感染,最后落下多处大小不一的色素斑。

【评析】此案与经营者误导宣传有直接关系。根据《消法》中“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精神赔偿的规定,同时鉴于此案涉及女性“面子问题”的特殊性,由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治疗、精神抚慰等方面的赔偿,应当是一个圆满的解决方案。

■医药费该赔就得赔保险人责任不能推

【案情】1998年10月28日石家庄市一位消费者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两份保单,保额为1万元。2006年2月7日该消费者在家中意外摔伤右腿,共花去手术费、治疗费及住院费11206.25元,其中由社会医疗保险报销7036.28元,个人负担4169.97元(含超出医保报销范围的252元)。消费者向参保的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该保险公司只对消费者个人负担部分进行了部分赔偿,赔偿额为3917.97元,其中现金支付的252元不予理赔,理由是“超标部分自负”,对于医疗保险报销部分7036.28元不再理赔。

【评析】依照《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消协通过翻阅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书,发现保险合同书在保险责任第1条明确说明:“在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事故起一百八十天内,因必需且合理的治疗所支出的实际医疗费用,本公司按规定支付医疗保险金”。消协认为消费者发生意外,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应按保单理赔条款赔付,否则就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基本目的。

■珍贵照片丢失消费者获赔

【案情】黑龙江游客佟先生在南戴河某彩扩部冲洗数码照片时,因经营者操作失误,不慎将相机卡上的220张照片全部丢失,其中包括30张建筑工程照片和190张家庭旅游照片,并且这些建筑工程照片是准备用于工程验收的,佟先生精神上和经济上受到了伤害和损失。为此,佟先生提出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的要求,但经营者只同意按店方规定退还冲洗费用。

【评析】本案中,冲洗店由于自己的设备故障等原因,致使委托人的存储卡内的信息丢失,存在直接过错,应当承担违约的全部责任。同时,冲印店主张按照其店方规定,因设备或其他各种原因造成照片丢失或损坏的,只赔偿消费者冲印费的抗辩理由违反了《消法》第24条规定,即“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为这种告示的内容是商家单方面免除自己义务的行为,显失公平,其实质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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