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颜色不对消费者索赔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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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轿车颜色是金属灰,但提车时经销商表示只有蓝色;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再审
本报讯(记者李澜)市民钟女士与汽车经销商的客户经理签订合同,购买轿车,但合同约定到期后,经销商表示缺货,希望钟女士能在同款轿车中选其它颜色。钟女士以交付的车身颜色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提车。后经多次协商,客户经理表示,仍然缺货,不能提供合同中约定颜色的轿车。随后,钟女士将客户经理和汽车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偿还定金,并赔偿损失4500元。沙坪坝区法院昨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颜色之争
钟女士昨日没有到庭,而是委托其父亲出庭。68岁的钟父在庭审中称,去年12月12日,女儿来到市内某汽车4S经销店,看中了一款自动挡的标致307轿车,该车售价13万多元。女儿觉得相当满意,遂与客户经理签订了合同,约定购买金属灰颜色的该款轿车,12月24日提货,并向客户经理缴纳了2000元定金。可是到了12月24日,女儿致电给客户经理,对方却表示,金属灰的标致车没有了,过段时间才有货。到了今年1月13日,见客户经理一直没有回音,女儿再次致电客户经理,询问能否提车,对方仍然表示缺货,如果要提车,只能提蓝色的。
钟父称,在与客户经理和经销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女儿只好将该客户经理和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定金2000元以及赔偿损失4500元,总计6500元。
调解未果
而被告方的客户经理则表示,并没有违约之处。自己也很希望钟女士能够买到称心如意的车,但是北京销售总部的回复是:暂缺金属灰颜色的标致车。而且去年12月24日,钟女士准备提车时,自己就曾在电话中告诉过她,希望她能考虑更换一种颜色,但钟女士没有接受。被告认为,已经尽到了义务,不存在违约的地方。
两被告表示,出于对消费者负责的角度,愿意向钟女士退还2000元定金,并赔偿她2000元损失,总计4000元。
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但钟父坚持要对方赔偿6500元,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双方调解未果,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