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林穗生:
因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虚增2003年及2004年上半年利润等虚假陈述行为。据此,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7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对此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放弃上述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请你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与我会指定联系人(刘凌宇,电话010-88061553,传真010-88060140)联系,说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