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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资本市场尚存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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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周有苏在内相关多位专家都认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未上市企业众多的大国来说,比较理想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架构应当包括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区域性证券交易市场、OTC市场和私募市场。

随着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日前召开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证监会将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质量、资本市场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九个方面的工作成了证监会今年的工作重点。市场人士都对多层次市场寄予了厚望,业界期待着更多谜底能在今年解开。

记者注意到,多层次市场建设在这些工作安排中被列在了第一位。尚福林在讲话中指出,今年,证监会将推进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发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并构建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制和持续监管制度。从尚福林的讲话中看,涉及的都是全国市场,区域性市场则没有提及。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国内著名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研究专家周有苏认为,从性质上看,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全国性的,在证监会提出要建立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制一直也都加上了“全国统一”的前缀。“目前而言区域性市场,仍然是空白。”

多层次市场的层级

上述证券公司负责人认为,目前正在着手解决的股权分置问题是对股票市场基本制度进行调整,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则要对资本市场的基本架构进行改造,“两者都是伤筋动骨的大手术,绝不是轻而易举就可以完成的。证监会意图把代办系统建设成为全国性的、统一监管下的高科技公司股份报价转让平台,各地产权交易机构一直也在努力把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托管包括转让收入自己的囊中,如果不能厘清或者严格区别区域性和全国性,这将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难点之一。”

周有苏认为,就层级而言,可以先看看海外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据介绍,美国的资本市场结构大体为:交易所市场(包括全国性和区域性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包括非上市公司的场外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中,非上市公司的场外交易市场又包括OTCBB市场和粉单市场;与我国同处亚洲的日本资本市场的结构则为:全国性交易所市场(东京证交所和大阪证交所,其中东京证交所又分为一部、二部和创业板市场)、地区性交易所市场、场外交易市场。

而从海外实践看,不同层次市场之间又存在上市标准、监管要求、上市成本和风险等不同的区别和相当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由投融资双方的特性所决定,满足着不同投资者和融资者的需求。资本市场层次完善的标志是:市场细分为多个层次,不同类型的证券、投资者、融资者、中介机构相对分开,各得其所;市场的风险程度、上市条件、监管要求也有差别;市场之间又是连通的,不断发展、经营业绩好的上市企业可从下一级市场上升到上一级市场,最终形成一个“无缝”的市场。

这应该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因此,周有苏认为,在进一步完善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市场的同时,应努力构建区域性资本市场。而要想实现上述目标,首先必须对现行公司法中有关股权转让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明确提出股权转让应通过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易场所进行。

那么,中国应建设什么样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周有苏在内相关多位专家都认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未上市企业众多的大国来说,比较理想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架构应当包括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区域性证券交易市场、OTC市场和私募市场。

地方政府的作为

周有苏告诉记者,层次完善资本市场细分为多个层次。“不同类型的证券、投资者、融资者、中介机构各得其所,市场的风险程度、上市条件、监管要求也有差别,而市场之间又是连通的,不断获得发展、经营业绩好的上市企业可从下一级市场上升到上一级市场,最终形成一个无缝对接的市场。因此,在进一步完善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市场的同时,应努力构建区域性资本市场。”

“建设多层次股票市场,除了目前的沪深市场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着力点还应该放在造就基础性、区域性股票市场上。只有补上了,才能形成多层次股票市场。”周有苏这样认为。

而要想实现上述目标,周有苏也指出地方政府应该有所作为。尽管证监会仿照银行体制改革的方式,即在各大中心城市建立有派出机构。但如果在多层次市场建设上把地方政府排除在外,不仅造成证券监管机构的力所不能及,而且在具体建设中会产生许多障碍,影响市场的建立。市场的大政方针、技术系统、交易规则、上市标准和信息披露的格式和程序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方政府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一些为保证正确实施国家规定所必须的灵活变通规定,即实施性规范。

“地方政府可以先行进行一些市场的基础性建设工作,然后争取国家支持,争取或者同意地方在区域市场建设上试点,经过一定时间,完全可以建成符合要求的区域性资本市场。”周有苏的观点很鲜明。

□本报记者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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