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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修订颁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规章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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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2月1日电 据中国银监会消息,近日,中国银监会修订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以下简称新办法)。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以下为答问全文:

问:此次修订信托监管法规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对现行信托监管法规进行清理、整合和修订,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首先,是促进信托公司科学发展的需要。近几年来,我国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获得了新生和发展,营业信托业务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是,一些信托公司的经营存在偏离信托本业、风险管理能力不强、公司治理不完善等问题,再加上少数股东和高管人员违规经营、违法犯罪,信托公司经营风险时有发生,影响经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目前,在日益剧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信托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必须加快信托公司的改革创新、规范发展,以实现其科学发展。其次,是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托监管法规制度建设的需要。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原有的信托监管法规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需要加以修改和完善。银监会成立以后,根据信托公司监管实际,陆续出台了数十件临时性通知或规范性文件,作为信托监管法规的补充。这些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多、有的内容重复,不利于查找,而且法规层次较低、效力不足,急需进行清理和整合。同时,在技术层面上,信托公司的监管职责从法律上已明确由银监会履行,也需要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改。第三,是保护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逐渐增多。在投资渠道不足的情况下,信托理财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并逐渐被广大投资者所认可和接受。修改和完善信托法规,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可以更好地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是积极应对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目前我国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和业务结构与国际信托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金融业全面开放后,信托公司不仅面临国内证券、保险、银行等机构的竞争,也将面临外资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压力,我国的信托公司如果仍困于旧规,不能创新发展,将逐步失去竞争力。

基于以上原因,银监会在综合考虑国情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金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对现行信托监管法规作出了系统的清理、整合和修订。应该说,这次修订只是对信托监管法规的进一步完善。随着信托业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今后仍将不断地进行信托法规的修改完善,以促进信托公司更好更快地发展。 

问:这次修订信托监管法规,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答:这次信托法规的修订,主要是对现行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整合、修改和完善。现有信托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多达数十件,比较凌乱。修订过程中,通过分类归纳,将其中大部分仍可使用的内容移至新办法中,增强了法规的条理性、系统性和科学性。应该说,新办法中大部分强调的限制或者禁止的内容,在原办法和规章中大都已有规定。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在信托公司类型、信托产品设立的监管、信托财产托管等方面更加灵活有效。通过认真清理,我们即将发文废止有关异地信托、信托财产托管等方面的10多件规范性文件。需强调的是,废止这些文件不是弃而不用,而是取其有用部分,废其无用部分。而对于一些基本的信托法规,如信托财产专户、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等文件,这次没有纳入清理范畴,仍将继续沿用。

同时,新办法修订中,我们对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关联交易、合格投资者、自然人人数、信托贷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问:刚才您提到新办法主要是整合原有的法规规章,但同时有一些新的变化和规定,请您介绍一下要点。

答:这次修订信托监管法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调整,对信托公司经营提出了新的要求。1、在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方面,为实现受托人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务的宗旨,新办法强调“压缩固有业务,突出信托主业”,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固有财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实业投资。固有业务项下投资业务范围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从制度上割断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的利益输送纽带,督促信托公司更加专注服务于受益人的最大利益。2、在关联交易方面,新办法“限制关联交易,防止利益输送”。在固有业务项下,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在集合信托业务中,规定除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情形外,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在此基础上,新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时,应逐笔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3、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方面,新办法借鉴国际通常做法,对集合信托提出一些严格于非营业信托的要求,如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为惟一受益人、限制受益权拆分转让等。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营业信托不同于一般民事信托的特性,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强调的是,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只是规范集合信托业务,即属于营业信托范畴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就是说,新办法规范的内容不包含单一资金信托业务,不能把集合资金信托的限制性要求套用在单一资金信托中,新办法并不要求诸如单一资金信托、民事信托等信托类型也要遵循集合资金信托的经营规则。4、在信托公司的监管方面,对不涉及异地推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办法取消事前报告的要求。在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宽准入”基础上,要求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实施“严监管”,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问:您刚才谈到集合信托作为营业信托的一个特别类型,新办法作出了一些严格规定,您能否进一步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答:这方面内容主要体现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委托人。按照接受委托的方式,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群作为委托人,以购买标准的、可流通的、证券化的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第二种是具有风险识别能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目前,由于条件不具备,信托公司还没有开展第一种业务,新办法所规范的主要是第二种资金信托业务。由于这类业务的委托人要具有一定资金实力,能自担风险,因而对委托人的准入门槛相对要高一些。如英国规定,拥有10万英镑的年收入或拥有25万英镑净资产的个人有资格参加此类业务。美国规定,拥有500万美元资产的个人或机构有资格参加,且人数不超过100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把风险识别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投资者引入此类业务。为此,新办法引入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只允许有一定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的投资者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是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是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同时,新办法在不限制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的基础上,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第一种业务模式,由于它的法律结构、业务运作模式和委托人范围等方面,不同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我们拟在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在今后逐步制定颁布相关的管理规定。

关于200份合同份数限制和异地业务。关于200份合同份数限制问题,新办法在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基础上,取消了原办法的有关限制规定,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人数除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关于异地业务,原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异地开办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须申请“异地业务资格”,新办法允许信托公司在异地开展业务,但同时规定,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时,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监管部门报告。

关于信托贷款。原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贷款的方式进行。对此,新办法作出了限制,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作出这种调整,主要是引导信托公司真正开展国际化的信托业务,不以贷款作为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引领信托公司发挥信托制度优势,进一步运用多种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

 问:集合信托业务的风险如何管理?

答:新办法规定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只针对合格投资者,这些高端客户本身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为了进一步提示风险,新办法特别强调风险揭示,强调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一是规定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二是规定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同时,新办法要求建立受益人大会制度,加强受益人对信托业务的监督,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职责。新办法规定,受益人大会可以就“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以及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行使权利。对监管部门而言,将对信托公司设立、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取消高管资格、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直至停业整顿等措施,加大信托公司的违规成本,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问:新、老办法如何过渡?

答:根据现状,信托公司要达到新办法的要求还需要有一定的过渡期。为使新办法能更好地实施,我们将下发有关过渡期安排的相关文件,并按照“一司一策”的原则,具体与信托公司共同研究如何做好过渡期的安排。

问:最后,我注意到,这次法规修订去掉了信托投资公司中的“投资”两字,有什么用意?

答:新办法去掉了信托投资公司中的“投资”两字,参考了国际上信托机构的一般做法,除了考虑拟新增不履行投资管理人职责的信托公司类型外,更多的是考虑引导信托公司突出信托主业,而不是要限制信托公司的投资功能,新办法限制的实业投资仅限于固有业务范围,并不针对信托业务。

总之,银监会这次修订颁布信托法规,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信托公司更加科学发展,使其在货币市场、产业市场和资本市场中发挥更大作用,有效地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服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 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出现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信托公司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三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第三十一条 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三十二条 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标准界定。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收取报酬,应当向受益人公开,并向受益人说明收费的具体标准。

第三十七条 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信托公司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信托公司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受益人。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信托公司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三十九条 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或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解任该信托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公司。

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依法终止的,新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选任;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新受托人未产生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

第四十一条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期限届满;

(六)信托被解除;

(七)信托被撤销;

(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四十二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公司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信托公司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信托公司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四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保证公司对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形成健全的内部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四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

第四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由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四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实行净资本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

第五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公司对拟离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信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任职资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一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

第五十二条 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信托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四条 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信托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五条 信托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该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者督促机构重组。

第五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批准信托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后,发现原申请材料有隐瞒、虚假的情形,可以责令补正或者撤销批准。

第五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加入中国信托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中国信托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八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信托公司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禁止的业务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十一条 信托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二条 对信托公司违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取消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六十三条 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对该类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5号)不再适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印发

1月1日-31日,通过我们的投诉平台,网友就自己的亲身经历,对各银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所反应问题的焦点,是银行的柜台服务质量以及业务办理程序。

此处摘录几位网友的投诉原文:

被投诉银行
投诉日期
投诉原文
工商银行
2007-01-15 19:17:28
今天中午12点左右,我在南京理工大学工商银行营业网点(022 2号)用牡丹异地信用卡取10000元现金,交易凭证显示手续费是100元。于是我就和柜员(02283号 )讲:我最近一次在南京用同一张卡取同样数额的现金手续费是50元。也许因为是中午午饭时间吧,那位女同志相当傲慢很不耐烦地对我说:你签字啊,签完了那边有人向你解释。那神情就像是她施舍给我10000元,爱要 不要。
农业银行
2007-01-09 16:03:57
本人今天陪朋友去农行开户,排了40分钟的队,轮到我们办理的时候,谁知工作人员却说不能办理,原因是一定 要有工作单位名称,我朋友刚毕业还没有找到工作,当然就没有工作单位拉,就问他为什么一定要工作单位,我是 办理个人存折,可是工作人员还是面无表情的说一定要工作单位名称...
中国银行
2007-01-19 10:54:13
大家好,我最近购买一套房子,房子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江西省赣州市中国银行办的贷款,现在银行要求我 们一定要交贷款保险金,你们说说这是不是霸王条款,这天理何在,真是让人想不通。
交通银行
2007-01-26 12:46:42
1月23日,我的卡被偷,24日我到青岛交行云南路分行去办理挂失补卡。银行是人多,窗口少,并且保安私自抽号给关系,使我等了一个多小时,并且服务态度极差。由于我的身份证也被偷,没有办成。
建设银行
2007-01-28 19:04:34
齐齐哈尔建行人员业务素质差,一问三不知,办每一笔业务都要互相询问切磋后办理,速度超慢.他们的经理则是 这群弱智中的精明着,他们通常扮演骗子的角色,开工资要工资卡,炒股票再办股票卡,买基金要再办银行卡和基 金卡,手里一堆建行卡。
招商银行
2007-01-08 16:45:57
我到招行去申请了张信用卡,3个礼拜还没有收到,所以我到银行去问。结果没有找到负责人,保安告诉我,可能 是我的个人信息错误,我的资料全部都填好了,身份证、工作证明全都交上去了。我等了三周,等的结果是“可能你的个人信息错误”。

投诉排名如下:

1月1日-1月31日 银行投诉排名

(按被投诉次数由多到少排列)

名次
被投诉银行
1
工商银行
2
农业银行
3
建设银行
4
中国银行
5
交通银行
6
招商银行
7
中信银行
8
光大银行
9
深圳发展银行
10
华夏银行
11
广东发展银行
12
民生银行

在此,感谢网友的积极参与,也希望能有更多的朋友来表明你的态度,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也希望投诉事实要有理有据,不能无中生有,更不能恶意攻击。

我要投诉

在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中,建行中行工行相继完成了股改并成功上市,今天,农行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农行的财务重组有望在今年下半年完成。

目前农行正在接受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外部审计工作,今年2月份将出具审计报告。而相关的法律等尽职调查正在进行之中。

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韩仲琦说:“我们主观希望,能不能在今年下半年财务重组能够到位。”

在四大国有商业中,农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是最差的。截至2006年底,农行的不良贷款率为23%,不良资产超过1万亿元,其中主要的是由于历史等原因形成的。

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韩仲琦说:“就是政策性贷款和各种特定的专项贷款是3000多亿(元)。”

  农行方面表示,考虑到目前农行机构及人员数量基本符合要求,今年股改进程中农行将不再撤并机构分流人员。对于上市时间和地点以及具体的注资方式, 目前还没有最后确定。

银监会引导银行业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

新华网北京2月1日电 (记者 谢登科) 记者1日从银监会了解到,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若干配套政策,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和《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政策性金融政策的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1日说,《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的发布,将有助于营造支持和激励自主创新的金融环境,引导银行业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金融服务。

《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在支持重点、制度、产品、流程、授信方式、担保方式、配套政策和准入、退出、风险分散、风险识别、风险定价等风险控制措施方面,体现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特点,特别强调了加强对出口类企业和科技型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实施细则》对政策性银行为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的原则与方式、支持的领域与条件以及风险控制与防范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特别提出政策性银行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办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政策性金融服务。

中国农业银行行长杨明生1日说,2006年,农业银行经营效益大幅提升,财务基础进一步好转,主要财务指标基本达到工行、中行、建行股改前水平。与此同时,发案总数、涉案金额等实现双下降,企业内部治理显著增强。(资料图片)

 新华网北京2月1日电(记者 谢登科)中国农业银行行长杨明生1日说,按照“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改革思路,农行股改大幕正式开启。股改成为农行今年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杨明生表示,农业银行将在全面外部审计、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国家注资等财务重组和设立股份公司的工作,把农行建设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效益良好、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强的现代商业银行。

杨明生说,2006年,农行经营效益大幅提升,全年实现经营利润581亿元,全行消化历史包袱487亿元,核销呆账161亿元。财务基础进一步好转,主要财务指标基本达到工、中、建行股改前水平。同时,发案总数、涉案金额等实现双下降,企业内部治理显著增强。

杨明生表示,2007年,农行股改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实施财务重组,目标是在国家帮助下使各项财务指标能够达到监管标准和设立股份公司、公开上市的要求。

——实施监管达标计划。围绕核心监管指标,尽快制定农行的监管达标工作计划,构建新的价值管理体系和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同时,加快推进新会计准则实施应用,建立规范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

——加快法人治理架构设计。将坚持“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原则,加快制定股份公司章程,抓紧设计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努力构建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进一步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架构。设立统一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强化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集中统一管理,积极探索审计垂直化管理改革,全面开展一级分行内控综合评价,着力提高风险专业化管理水平。

——构建现代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农行聘请国际知名的美世咨询公司做顾问,加快完成总行机关、直属机构和江苏、山西、宁波3个样板分行的试点,争取下半年将人力资源综合改革在全行推开,加快建立高效协调的组织架构,以及市场化的人力资源激励和约束机制。

——深化财务体制改革。加快财务集中改革步伐,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全面覆盖费用成本、资金成本、税务成本、风险成本和资本成本的“全范围、全过程、全方位、多维度”成本管理体系,实现财务管理由“核算控制”向“全面价值管理”的战略转型。

新华网北京2月1日电 (记者 谢登科) 中国农业银行行长杨明生1日说,2006年,农业银行经营效益大幅提升,财务基础进一步好转,主要财务指标基本达到工行、中行、建行股改前水平。与此同时,发案总数、涉案金额等实现双下降,企业内部治理显著增强。

杨明生介绍,农业银行去年实现经营利润581亿元,较上年增盈157亿元,增幅37.04%;全行消化历史包袱487亿元,比上年多消化151亿元,核销呆账161亿元。2006年年末资产利润率1.16%,接近工行、中行、建行三行股改前的平均水平;拨备覆盖率4.59%,经营收益有效覆盖新增风险。通过深入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强化内控建设,农行2006年发案总数、涉案金额、百万元以上案件数和金额较上年大幅下降。其中发案总数下降51.21%,涉案金额下降67.38%,百万元以上案件数和涉案金额分别下降53.66%、78.98%。

2006年,农业银行经营实力不断提升,综合竞争力明显增强。全行存款强势增长,比年初增加6998亿元,同比多增1513亿元,存款增量居国内银行业首位;各项贷款比年初增加3086亿元,控制在宏观调控和央行窗口指导目标之内;年末总资产、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分别达到53646亿元、47452亿元和31228亿元。

同时,农行经营结构持续优化,发展质量不断提高。2006年农行贷款客户结构继续优化,优良客户贷款占比较上年提高了6.02个百分点。贷款的区域结构继续向好,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三大经济区域贷款增量比上年提高了18.21个百分点。2006年,全行清收不良贷款本息628亿元,不良贷款余额下降42亿元,占比下降2.73个百分点。剔除专项,常规贷款不良率降至18.37%。

  股改基础工作扎实推进,为股份制改革创造有利条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内部改革,强化管理,从多方面为股份制改造创造条件”的指示精神,农行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实施风险管理、贷后管理、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四大工程”,着力解决制约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为股份制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全面外部审计、人力资源综合改革、清产核资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应用等工作全面展开,有的已进入收尾阶段。

新华网北京2月1日电 (记者 谢登科) 记者1日从银监会了解到,近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签署银监会令,发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0年颁布,对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实践的发展,已越来越难以满足公司发展和监管的需要。另外,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中,承诺向外国商业银行开放金融租赁业务,允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与中资金融租赁公司在相同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到2006年底,随着中国银行业入世过渡期的结束,原办法已不能适应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基于以上情况,银监会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涉及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的政策,已得到国务院原则批准。

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在股东资格方面,新办法提出了主要出资人的概念,规定只有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及其他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才可以成为主要出资人。

二是在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方面,原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新办法降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并提出必须满足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三是在业务范围方面,为了适应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化经营的要求,适当拓宽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中“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担保”等业务,增加了“吸收股东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并对其他业务进行了整合。

四是在监管规则方面,新办法对一些监管指标进行了调整。此外,新办法重点就关联交易和售后回租交易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在关联交易上,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关联交易的识别、审批及报告制度;在售后回租业务上,要求真正实现合格租赁标的物的买卖及租赁,防止把售后回租业务做成贷款。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对银行本身及融资租赁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对银行来说,有利于发挥资金优势,扩大客户基础,提高赢利能力,最终提升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也符合国际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商业银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惯例;对融资租赁行业来说,商业银行具有较丰富的专业人才、客户资源、营销网络、无形资产等方面的优势,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必将更好地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促进企业设备销售、技术更新乃至社会经济的更好更快发展。新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国及时履行和兑现入世承诺,使境内外银行在开办融资租赁业务方面享受到同等的“国民待遇”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该负责人还表示,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施行后,中国银监会即将按照严格、审慎的原则开展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工作,首先选择几家具有申请意愿、实力较强、符合新办法要求的商业银行批准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新华网北京2月1日电 题:促进我国信托公司更加科学发展——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修订颁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信托监管规章答新华社记者问

记者 谢登科

近日,中国银监会修订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银监会有关负责人1日就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此次修订信托监管法规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对现行信托监管法规进行清理、整合和修订,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首先,是促进信托公司科学发展的需要。近几年来,我国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获得了新生和发展,营业信托业务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是,一些信托公司的经营存在偏离信托本业、风险管理能力不强、公司治理不完善等问题,再加上少数股东和高管人员违规经营、违法犯罪,信托公司经营风险时有发生,影响经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目前,在日益剧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信托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必须加快信托公司的改革创新、规范发展,以实现其科学发展。其次,是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托监管法规制度建设的需要。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原有的信托监管法规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需要加以修改和完善。银监会成立以后,根据信托公司监管实际,陆续出台了数十件临时性通知或规范性文件,作为信托监管法规的补充。这些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多、有的内容重复,不利于查找,而且法规层次较低、效力不足,急需进行清理和整合。同时,在技术层面上,信托公司的监管职责从法律上已明确由银监会履行,也需要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改。第三,是保护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逐渐增多。在投资渠道不足的情况下,信托理财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并逐渐被广大投资者所认可和接受。修改和完善信托法规,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可以更好地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是积极应对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目前我国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和业务结构与国际信托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金融业全面开放后,信托公司不仅面临国内证券、保险、银行等机构的竞争,也将面临外资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压力,我国的信托公司如果仍困于旧规,不能创新发展,将逐步失去竞争力。

基于以上原因,银监会在综合考虑国情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金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对现行信托监管法规作出了系统的清理、整合和修订。应该说,这次修订只是对信托监管法规的进一步完善。随着信托业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今后仍将不断地进行信托法规的修改完善,以促进信托公司更好更快地发展。

问:这次修订信托监管法规,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答:这次信托法规的修订,主要是对现行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整合、修改和完善。现有信托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多达数十件,比较凌乱。修订过程中,通过分类归纳,将其中大部分仍可使用的内容移至新办法中,增强了法规的条理性、系统性和科学性。应该说,新办法中大部分强调的限制或者禁止的内容,在原办法和规章中大都已有规定。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在信托公司类型、信托产品设立的监管、信托财产托管等方面更加灵活有效。通过认真清理,我们即将发文废止有关异地信托、信托财产托管等方面的10多件规范性文件。需强调的是,废止这些文件不是弃而不用,而是取其有用部分,废其无用部分。而对于一些基本的信托法规,如信托财产专户、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等文件,这次没有纳入清理范畴,仍将继续沿用。

同时,新办法修订中,我们对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关联交易、合格投资者、自然人人数、信托贷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问:刚才您提到新办法主要是整合原有的法规规章,但同时有一些新的变化和规定,请您介绍一下要点。

答:这次修订信托监管法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调整,对信托公司经营提出了新的要求。1、在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方面,为实现受托人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务的宗旨,新办法强调“压缩固有业务,突出信托主业”,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固有财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实业投资。固有业务项下投资业务范围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从制度上割断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的利益输送纽带,督促信托公司更加专注服务于受益人的最大利益。2、在关联交易方面,新办法“限制关联交易,防止利益输送”。在固有业务项下,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在集合信托业务中,规定除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情形外,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在此基础上,新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时,应逐笔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3、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方面,新办法借鉴国际通常做法,对集合信托提出一些严格于非营业信托的要求,如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必须为唯一受益人、限制受益权拆分转让等。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营业信托不同于一般民事信托的特性,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强调的是,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只是规范集合信托业务,即属于营业信托范畴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就是说,新办法规范的内容不包含单一资金信托业务,不能把集合资金信托的限制性要求套用在单一资金信托中,新办法并不要求诸如单一资金信托、民事信托等信托类型也要遵循集合资金信托的经营规则。4、在信托公司的监管方面,对不涉及异地推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办法取消事前报告的要求。在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宽准入”基础上,要求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实施“严监管”,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问:您刚才谈到集合信托作为营业信托的一个特别类型,新办法作出了一些严格规定,您能否进一步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答:这方面内容主要体现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委托人。按照接受委托的方式,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群作为委托人,以购买标准的、可流通的、证券化的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第二种是具有风险识别能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目前,由于条件不具备,信托公司还没有开展第一种业务,新办法所规范的主要是第二种资金信托业务。由于这类业务的委托人要具有一定资金实力,能自担风险,因而对委托人的准入门槛相对要高一些。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把风险识别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投资者引入此类业务。为此,新办法引入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只允许有一定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的投资者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新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是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是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同时,新办法在不限制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的基础上,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第一种业务模式,由于它的法律结构、业务运作模式和委托人范围等方面,不同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我们拟在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在今后逐步制定颁布相关的管理规定。

问:集合信托业务的风险如何管理?

答:新办法规定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只针对合格投资者,这些高端客户本身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为了进一步提示风险,新办法特别强调风险揭示,强调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

一是规定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二是规定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同时,新办法要求建立受益人大会制度,加强受益人对信托业务的监督,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职责。新办法规定,受益人大会可以就“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以及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行使权利。对监管部门而言,将对信托公司设立、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取消高管资格、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直至停业整顿等措施,加大信托公司的违规成本,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问:最后,我们注意到,这次法规修订去掉了信托投资公司中的“投资”两字,有什么用意?

答:新办法去掉了信托投资公司中的“投资”两字,参考了国际上信托机构的一般做。除了考虑拟新增不履行投资管理人职责的信托公司类型外,更多的是考虑引导信托公司突出信托主业,而不是要限制信托公司的投资功能。新办法限制的实业投资仅限于固有业务范围,并不针对信托业务。

□ 本报记者 雷 阳

“农行股改的时间表问题,已经有了一个内部的安排,我们主观上希望农行的财务重组下半年能够到位。”农行副行长韩仲奇昨日在农行新闻发布会上如是表示。

他表示,农行也会获得国家注资。农行的政策性不良贷款大概有3000亿,要把这部分剔除掉,国家在这次财务重组过程中有一个专门的处理办法,剩下的是农行的自营业务造成的不良资产,农行正在积极制定相关处置办法。

“现在谈上市还是为时过早。”韩仲奇表示,目前农行上市的具体方案还没有定,只是定了大体的原则,也谈不上战略投资者的引进。虽然有许多国内外金融机构和大公司积极跟农行接触,希望成为其战略投资者,但最终是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还是引进国内战略投资者?是选择在国内上市还是在海外上市?确定的时机都不成熟,这些要等财务重组方案和注资方案确定后才能回答。

实施财务重组、成立股份公司是今年农行股改主题

徐以升

“农行改革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收官之战’,将事关对整个国有银行改革的最终评价,因此不能有任何闪失。”农行副行长韩仲琦说

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副行长韩仲琦昨日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境内外多家机构已向农行伸出“橄榄枝”,表达了参股农行的强烈意愿。韩仲琦还表示,完成财务重组、设立股份公司、实施监管达标计划、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全行推进人力资源改革等都是农行今年股改的重点工作。

实施财务重组、成立股份公司是农行股改的第一步,今年农行的主要股改工作也基本围绕这个主题。“我们主观希望能够在下半年实现财务重组工作。”韩仲琦表示,有关部门正在对农行改革的具体方案进行设计和论证。通过财务重组,农行将一次性达到七大监管标准,包括核心资本充足率大于4%、资本充足率大于8%、总资产回报率大于0.6%、净资产回报率大于11%、不良贷款率低于5%、成本收入比低于45%、拨备覆盖率大于60%。目前农行距这些标准仍有很大差距。截至去年底,农行不良贷款率为23%,拨备覆盖率仅4.59%。《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到,农行资本充足率的补充计划中包括发行次级债。

在谈到引进战略投资者问题时,韩仲琦称,目前境内外多家机构向农行表达了参股农行的强烈意愿。他表示,如果农行在择机上市时选择境外资本市场,那么肯定会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但目前是否境外上市、是否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都还没有明确。“现在谈引进战略投资者、谈上市的时机还不成熟,农行目前的首要工作是全力准备股改,为财务重组作准备。”韩仲琦说。

韩仲琦称,今年农行将加快法人治理架构设计。按照“规范、严格、彻底、创新”的要求,坚持“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原则,加快制定股份公司章程,抓紧设计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努力构建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此外,农行将全面推进审计、评估、法律等尽职调查,做好相关资产的清理、确权和处置;实施监管达标计划;加快推进新会计准则实施应用;继续探索审计垂直化管理改革;全面开展一级分行内控评价;全行推进人力资源改革;探索建立全面覆盖费用成本、资金成本、税务成本、风险成本和资本成本的综合成立管理体系等。

对于农行“面向‘三农’”的定位问题,韩仲琦表示:“当前农村金融还是弱势,回报率相对低,因此农行也面临着如何在服务‘三农’的同时,实现建设现代商业银行的目标。”他说,农行将探索城乡有别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二级分行一定的权限,来加大对“三农”和县域的信贷投放力度。

“农行改革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收官之战’,将事关对整个国有银行改革的最终评价,因此不能有任何闪失。”韩仲琦说。

本报记者 苗燕

农行副行长韩仲琦昨天表示,汇金肯定要注资,但注资额度要根据审计署的审计结果最终确定。

韩仲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现在还在测算整个偏离度。现在包括外部审计,审计署的审计都在进一步核实。看不良资产里面是不是有水分,另外是不是还有已经形成不良资产但是还没有拿进来的。”

而日前有报道称,汇金将对农行注资250-300亿美元(约2000-2400亿人民币),以抵销该行不良资产。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注资额度对于农行的不良资产规模来说“并不算多”。

此前工行由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共同注资。一位农行的人士透露说,按照当初的设想农行打算延续这种注资模式。不过,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对《上海证券报》表示,如果监管层确定汇金公司变身为外汇投资公司,那么农行的注资宜由汇金一家单独进行,而财政部不应该再共同对其注资。

郭田勇分析说:“外汇投资公司必然由央行、财政部等多家单位共同组建,由转型之后的汇金公司对农行注资,更利于发挥股东作用,有利于农行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农行上述人士透露说,除汇金注资外,农行可能还打算采取发次级债的模式提高资本充足率。此前工行、中行和建行股改时,也曾在财务重组后分别发行了350亿元、140.7亿元和150亿元的次级债。

尽管引援是注资完成后才会进行的步骤,作为最后一家股改的国有商业银行,农行的股改大方案刚在全国金融会议上获得明确,众多国内外的大机构投资者就已纷至沓来,对农行抛出了橄榄枝。

韩仲琦透露说,目前对于农行引进境外还是境内战略投资者目前仍然没有定论。但他称:“如果农行要进入国际市场,那么就需要海外投资者。”

不过,对于境外战略投资者能否理解农行“面向三农”的业务定位,韩仲琦仍然有些担心。他坦言,一段时间内,农业还是个薄弱产业,这也意味着农村业务的利润空间非常有限。所以与其他几家专注城市市场的国有商业银行比,短时期内业务指标会有一定差距。不过,他指出,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农行仍会有很大的空间。

作为潜在的国内投资者,今年6月底,中国人寿董事长杨超曾表示了入股农行的兴趣。

据了解,农行即将成立引进战略投资者专门项目组。

7大核心监管指标与农行相关数据

监管要求农行

核心资本充足率≥4%

资本充足率≥8%

总资产回报率 ≥0.6% 0.24%

净资产回报率 ≥11% 1.31%

不良资产率≤5% 26.17%

成本收入比≤45% 105.6%

拨备覆盖率≥60% 4.59%

资料来源:根据农行2005年相关数据估算

近年来农行经营状况

单位:亿元 注:数据截至各年度末

年度经营利润存款 贷款 不良贷款率

2006581 473663137823.55%

2005424 403682829226.17%

2004319 349152590026.73%

2003196 299722268330.66%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本报记者 苗燕

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力争今年下半年完成财务重组,如果一切顺利,年底前由汇金公司注资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有望成立。昨天,农行副行长韩仲琦透露说,尽管目前农行股改的具体方案尚未出台,但农行内部已经排好了一份详尽的股改进程表。他透露说,由于农行的政策性不良贷款包袱较重,国家有可能单独就这部分不良贷款出台处理办法。

2007年,股改注定成为农行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国有商业银行股改程序的安排,在中央确定了方向和原则之后,紧接着要进入具体方案的制定和设计阶段,具体方案的设计和制定需要一个反复论证的过程。在方案的制定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将是上级监管层,农行的角色是积极配合方案的制定。而不良资产剥离以及注资、引进投资者的工作也将在随后展开。

韩仲琦表示:“我们主观上希望农行的财务重组下半年能够到位。但是由于具体方案尚未出台,所以没有办法给出一个详尽的时间表。”

据记者了解,2003年农行就已经启动了股改的先期准备工作。由农行副行长张云率队的股改办,现在已扩军至25人,农行股改的最核心工作,均出自这个团队之手。

尽管细节未定,但股改的相关工作一直在稳步有序地推进。目前,由德勤操刀的农行外部审计工作目前已经接近尾声,韩仲琦透露说,预计2月末审计结束。而与此同时,为了真实反映农行的各项指标,为股改摸清思路,国家审计署目前已经进入农行开始进行数据采集工作,春节后将进现场,开始全面审计,预计审计工作将在今年上半年结束。

随后的财务重组将涉及处置不良资产和注资。韩仲琦称,财务重组的目标是重组后各项财务指标能达到监管标准和设立股份公司、公开上市的要求。

而农行目前的主要财务指标尽管距离监管部门制定的商业银行监管7项指标仍然有不小的差距,但韩仲琦表示,目前农行的主要财务数据已经接近工、中、建行股改前的水平。他很有信心地表示:“如果不良资产剥离完成,农行有望在年底前完成财务重组,并且核心指标能够达到监管标准要求。”

韩仲琦并不回避农行的不良贷款难题。他透露说,在现有的不良资产中,大概政策性不良贷款有3000亿。他表示:“在此次农行的财务重组过程中,应该把这部分剔除,国家将专门针对这部分政策性不良贷款出台一个处理办法。”而由于自营业务产生的不良资产,预计将参照中、工、建行模式,由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商业化收购。

本报记者 苗燕

农行有别于中、工、建三家国有商业银行股改的最大特点,就是中央赋予了其“服务三农”的个性化要求。但在短时期内,农业是弱产业,农村的业务要像城市业务一样获得高盈利、给股东价值回报的最大化,显然有一定困难。

在这种矛盾下,农行副行长韩仲琦表示,现在已经不可能完全重复过去服务三农的模式。为此,农行提出了城乡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即大中城市经营机制和农村县域经营体制相结合。

韩仲琦说:“今后我们的着力点要放在服务三农,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在整个农行的改革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做到这一点。但同时,我们尽量把两项要求的切入点找好。”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韩仲琦透露,农行服务农村金融的对象与农信社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同,农行会更多往农业产业化体系建设、农村城镇化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方向发展。

韩仲琦透露,下一阶段,农行将尝试松动市县级分行的贷款审批权。

据统计,目前农行60%的机构在县以下,这些基层分支机构拥有农行50.2%的工作人员,但农行的大部分利润来自城市业务。

此外,从商业银行盈利的角度考虑,农行仍不会放弃城市市场。韩仲琦指出,城市市场和大客户是农行重要的盈利支柱,并通过价值链延伸对县域经济发展发挥着龙头和带动作用。

韩仲琦透露,农行目前的网点分布基本上能够适应农行改革的需要。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农行的机构撤并已经基本到位,现在全国只有24900多个网点,机构比2000年减少了一半。今年为了平稳推进改革,我们经过研究决定机构不再减了,至少不作大规模的撤并,只会做局部的调整,另外员工也不会出现大规模分流。

李涛

中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昨日介绍说,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全资附属机构南洋商业银行(下称“南商”)已向中国内地监管部门提交在内地注册法人银行的申请,如获批准,南商今后将在内地发展全面银行业务的同时,侧重零售银行业务;而中银香港则继续以外资银行分行的方式,着重发展内地的企业银行业务。

银监会于2006年12月11日颁布实施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为中银香港及其附属机构整合其中国内地业务提供了机会。中银香港决定利用其独特优势,在中国内地业务方面采取“双线并进”的做法。即:南商注册为本地法人银行,在内地经营全面的银行业务,侧重人民币零售业务;中银香港继续以现有外资银行分行的模式,重点发展内地的企业银行业务;中银香港的另一附属机构——集友银行,也将保留外资银行分行的身份,继续其在内地的现有经营。

中银香港还计划扩展在内地的分支行网络。着眼点是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沿海地区的主要城市,其后将在其他地区寻求增设分支行的机会。

目前,中银香港、南商和集友已分别获得银监会的确认,批准其辖下获准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内地分行将业务扩大至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银监会发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注册资本金门槛降至1亿元人民币

李涛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的政策,已得到国务院原则批准。

在股东资格方面,新办法提出了主要出资人的概念,规定只有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及其他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才可以成为主要出资人。在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方面,原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新办法降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并提出必须满足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新办法还取消了原办法中“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担保”等业务,增加了“吸收股东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并对其他业务进行了整合。在售后回租业务上,要求真正实现合格租赁标的物的买卖及租赁,防止把售后回租业务做成贷款。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施行后,中国银监会即将按照严格、审慎的原则开展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工作,首先选择几家具有申请意愿、实力较强、符合新办法要求的商业银行批准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消息人士告诉记者,中行已有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意向,而且前期已经试水此项业务。

此外,中国银监会还发布了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等信托监管规章,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目的是逐步促使信托公司成为提供信托理财和产品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银监会将给予信托公司一定的过渡期。

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1日介绍,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全资附属机构南洋商业银行(简称“南商”)已向中国内地监管部门提交在内地注册法人银行的申请,如获批准,“南商”今后将在内地发展全面银行业务的同时,侧重零售银行业务;而中银香港则继续以外资银行分行的方式,着重发展内地的企业银行业务。

王兆文介绍,银监会于2006年12月11日颁布实施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为中银香港及其附属机构整合并提升其中国业务模型及策略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中银香港决定利用其独特优势,在中国业务方面采取“双线并进”的做法。即:“南商”注册为当地法人银行,在内地经营全面的银行业务,侧重人民币零售业务;中银香港继续以现有外资银行分行的模式,重点发展内地的企业银行业务;中银香港的另一附属机构—集友银行,也将保留外资银行分行的身份,继续其在内地的现有经营。

王兆文表示,中银香港这一新的业务策略对其发展中国业务十分有利,有助于中银香港开拓内地新开放的零售银行领域,同时又可更有重点地发展企业银行业务。中银香港将通过整固和综合运用属下的银行品牌———中银香港、南商和集友,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银行服务,在内地市场的业务发展空间将更为广阔,并有助于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回报。

据介绍,中银香港为了加速中国业务的发展,还计划扩展在内地的分支行网络,着眼点是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沿海地区的主要城市,其后将在其他地区寻求增设分支行的机会。为了加大发展内地业务力度,中银香港计划投入更多的资源,包括财务和人力资源,用以扩大分支行网络、优化客户服务、开拓业务品种和加强品牌宣传。目前,中银香港、南商和集友已分别获得银监会的确认,批准其辖下获准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内地分行将业务扩大至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新华)

□本报记者 陈建军

招商银行今天刊登公告说,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批复,公司金华分行获准开业。在按照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后,金华分行择日开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公司筹建呼和浩特分行的申请。

□宗学哲

目前各家银行都推出了具备免息还款功能的贷记卡,持卡人一般会享有50天左右的免息还款期,在这一时期内可以先透支消费,只要按期还款,银行将免收透支利息。这给广大持卡人的消费带来了诸多方便,但很多人渐渐琢磨出了其中的“门道”,用这笔“免息贷款”去投资开放式基金,从而借鸡生蛋做起了无本生意。但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用贷记卡免息期投资基金的钱并非这么好赚。

别捡“芝麻”丢“西瓜”。按规定,贷记卡的免息待遇只有消费才可以享受,透支现金是和贷款一样要缴纳利息的,这样有人为了能够实现免息买基金,便用贷记卡透支来进行日常消费,然后用手里的现金来购买基金。但为真正达到这一目的,肯定要加大消费额度。

小心被“套牢”。为了提高收益,有人会用免息还款的资金购买股票型基金,这种基金虽然收益可能较高,但基金净值涨跌无常,购买和赎回还要缴纳2%左右的手续费,50天下来,到了还款日,即使你的基金涨了2%,你还是白忙活一场。另外,万一跌了2%呢?这时赎回基金偿还透支款,可能会亏损4%。

当心“高额”年费。按照银行的规定,办理贷记卡除对办卡人信用情况有一定限制外,每张卡还要按年收取100-300元的年费。虽说有的银行规定,贷记卡消费积分可减免年费,但要求你必须经常刷卡。如果不能减免年费的话,你可要算仔细:如果透支5000元买货币基金,即使免息透支365天,一年你顶多也就能赚100块钱,忙活半天可能还不够缴年费的。

要考虑时间成本。用贷记卡免息还款期买基金必须掌握免息还款的周期规律,并且关于日期计算的方式各家银行不一样,需要花费时间去研究。对现代人来说,最宝贵的就是时间,你一定要考虑一下,花费时间和精力去进行这种投资的回报是否与投入成正比。

用贷记卡免息期投资基金只是理论上可行,如果单纯为了培养自己的理财意识,在拥有时间、精力并有爱好的情况下,适当尝试一下也未尝不可,但切莫把它当成是一条科学的生财之道。

本报讯 兴业银行今日发布公告称,兴业银行4.51亿股A股股票将于今年2月5日(下周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该公司A股股本为50亿股,证券简称为“兴业银行”,证券代码为“601166”。

兴业银行此次IPO共发行10.01亿股,融资规模约160亿元,是今年以来继中国人寿之后又一只融资规模超过百亿元的大盘股。

早报记者俞佳

昨日,中国银监会公布了修订后的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将在3月实施。新管理办法取消了“信托投资公司”中的“投资”两字,银监会表示,此举旨在引导信托公司突出信托主业。而金融租赁“新政”中的最大突破,是允许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

信托要“突出主业”

银监会表示,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等规章,主要是对现行法规的清理、整合、修改和完善。

同时,新办法对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关联交易、合格投资者、自然人人数、信托贷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如在固有业务上,办法强调“压缩固有业务,突出信托主业”,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固有财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实业投资———这从制度上割断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的利益输送纽带。而在集合信托业务中,也明确了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等条款,以限制关联交易。新办法还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划定了门槛,如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等。在不限制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的基础上,办法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银行再涉金融租赁业

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向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打开了金融租赁业的大门。而按照设立要求的条件看,“新政”更是倾向于银行入主金融租赁业。这是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国政府要求银行退出金融租赁公司以来的重大转变。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对银行本身及融资租赁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对银行来说,有利于发挥资金优势,扩大客户基础,提高赢利能力,最终提升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也符合国际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商业银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惯例。而对融资租赁行业来说,商业银行具有较丰富的专业人才、客户资源、营销网络、无形资产等方面的优势,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必将更好地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早报记者 毛明江

作为目前是中国唯一一家没有进行财务重组以及股份制改造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的股改大幕终于开启。

农行昨日宣布,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十六字方针下,该行将力争在今年下半年完成财务重组;同时,国家注资、不良资产剥离、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股改关键性工作也将在今年完成,但目前股份制改造的具体方案还未出台,讨论细节仍为时过早。

下半年完成财务重组

农行方面希望能在下半年完成财务重组,但具体方案制定和设计仍将由有关部门完成,并不赶进度。“2007年,股改是农行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争取在今年下半年财务重组到位。”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韩仲琦昨日在北京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农业银行改制的核心,就是由现在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变成股份制公司。”韩仲琦称,农行财务重组前的基础工作十分繁重,农行已经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在中介机构的支持下,全面推进审计、评估、法律等尽职调查,做好相关资产的清理、确权和处置。

他表示,农行方面希望能在下半年完成财务重组,但具体方案制定和设计仍将由有关部门完成,农行将积极予以配合,并不赶进度。韩仲琦表示,虽然主观上希望下半年财务重组能够到位,但目前中央仅确定了改革的方向,由有关部门主导的具体方案的制订和设计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股改的时间表难以确定,此前关于国家对农行注资的额度和时间的说法亦不准确。

不再裁员撤并机构

目前农行机构及人员数量基本符合要求,今年股改进程中农行将不再撤并机构、分流人员。韩仲琦表示,经过三年的努力,农行机构数量已经将近减少了一半,目前机构数量为24900余个,在岗员工数量也减少了17万,达到当前的45万人。其中,60%的机构和超过50%的员工都在农村。

他强调,考虑到目前农行机构及人员数量基本符合要求,今年股改进程中农行将不再撤并机构、分流人员。

他还透露,农行在去年已经聘请美世公司启动了人力资源综合改革。今年,按照“整体设计、有效对接、分步实施”的改革思路,农行加快完成总行机关、直属机构和江苏、山西、宁波3个样板分行的试点,争取下半年将人力资源综合改革在全行推开。

注资多少仍未定

农行目前正在接受外部审计,而国家审计署最近也开始对农行审计。摸清家底是农行获得国家注资,以及获得多少注资的前提。新华社1月31日援引中央汇金消息人士的话称,汇金可能在今年上半年将向农业银行注资250亿~300亿美元,以冲销该行的不良资产。

韩仲琦拒绝谈论国家可能的具体注资金额,但他表示,通过财务重组,农行将一次性达到监管标准。

据统计,农行2005年底的不良资产规模为7400亿元,如此大的不良资产农行将如何消化?对此,韩仲琦显得并不是很担心,“有了前几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改的经验,农行的财务重组总的方法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但他也承认,农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数额,相比工行、中行、建行将会相对较大,这是因为其中包含了3000多亿的政策性业务、专项贷款等。

韩仲琦称,农行目前正在接受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审计,预计2月份将出具审计报告。而国家审计署最近开始了对农行股改前的审计工作。摸清家底是农行获得国家注资,以及获得多少注资的前提。

农行提供的新闻稿称,2000年以来该行不良贷款已累计下降20.63个百分点,剔除专项,常规贷款不良率降至18.37%。目前农行的主要财务指标基本达到工、中、建行股改前水平,2006年年末资产利润率1.16%,接近三行股改前的平均水平。

正在接触战略投资者

农行正与一些国内外机构接触。但目前讨论细节为时过早。此前工行、中行、建行三家银行股改,均无一例外引进了境外战略投资者。对于农行引入战略投资者,韩仲琦表示,该行将寻求引进境内或境外战略投资者,农行正与一些国内外机构接触,但目前讨论细节为时过早。

韩仲琦进一步解释,最近国外大银行和大机构,以及国内一些大公司都在与农行进行接触,希望能够合作或入股。中央并没有确定农行的上市地点,也未对战略投资者来自海外还是国内做出明确指示。

此前有报道称,农业银行将可能不会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其“择机上市”的目标可能只限于A股市场,而不采取其他几家大型银行选择的“A+H”模式。

据悉,在有意入股农行的境内外投资者中,中国人寿正与农行磋商成为其战略股东,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也与农行进行过接触。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向上海东方早报记者表示,农行定位是为“三农”服务,从进行更有效的公司治理的角度看,农行比其他三家银行更有必要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有助于提高各方对中资银行的认同度,相当于一种隐性担保,从而扩大中资银行在海外的影响力。

股改复杂程度高

农行‘面向三农’的定位让股改的难度和复杂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商业银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向记者表示,农行股改最关键的地方是国家愿意承担农行股份制改造中的相应成本,现在政府决心已下,加上又有建行、中行、工行三家银行成功的先例,农行股改的前景是值得期待的。

不过,赵锡军也指出农行股改中最大的挑战是,农行既然确定服务于“三农”,从目前情况看,农村金融业务市场薄弱、风险程度高、管理难度大,属于“弱势的市场”;与此相对应的是,在农行成立股份制公司及至公开上市以后,股东与投资者又必然要求其不断拿出“强势的业绩”。

韩仲琦也认为,“面向三农”的定位让农行股改的难度和复杂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商业银行。

“目前背景下,农业是相对弱质的产业,为农业服务的金融机构盈利空间相对较小一些,但从长远看,将来中国的县域经济,农业和农村经济将出现蓬勃的发展走势,但目前有一个艰难的过程。”韩仲琦表示。

他认为,相信将来国家会有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同时农行也正在积极研究方案,以创新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在支持农村经济时加大风险控制力度。

记者手记:农行股改“三大难”

早报记者 毛明江

钱从哪里来?对于农行1000亿美元左右的股改成本,钱从哪里来是个首要的问题。尽管现在汇金公司动用外汇储备对农行注资的可能性已经非常大,但是由于汇金自身定位有待厘清,汇金注资依然存在悬疑。同时,工行股改时,财政部保留了原有的资本金持股,已经表现出了不愿被汇金“架空”的态度,所以,财政部很有可能保留对农行的部分权益。而且,目前政府财力充足,也不能排除财政部拿出部分资金向农行注资。

人往哪里去?农行机构网点最多,但其战线之长,令国外银行界人士瞠目。25年来,农行机构网点设置基本上按行政区域的框架,机构体系仍为市、县、乡层层设置,机构数量多、规模小、效益差且功能单一,成为农行网点营运、核算、网络三大管理的包袱。由于过长的网点战线、过宽的覆盖范围,给农行的有效监管和服务造成了的困难。尽管农行最新表态不会继续裁员,但是,员工绝对数量的冗余和人力资本的相对贫乏,这是农行基层网点的普遍问题,农行必须继续推进人力资源改革。

业务怎么做?农行已经被明确立足县域经济,服务“三农”。但是,与其他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相比、与农信社、邮政储蓄,以及银监会最近放行的村镇银行相比,农行在城区业务市场毫无优势可言。其他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既不会把目前的市场份额拱手相让,农行同时也存在农村地区贴近度和客户认知度欠缺的劣势,能否在日趋激烈的城区竞争中打拼出一番天地,尚难预料。

农行股改大事记

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重建,其初衷是为了支持我国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乡镇工业企业。当时的国有银行都叫“专业银行”。

1980年农行开始商业化改革,但步伐不大。

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决策者试图通过农发行的建立将政策性金融业务从农行和农信社的业务中剥离出来。

1997年农行政策性业务剥离速度加快,农行的经营也日益强调以利润为核心。

1999年农行和工、中、建三家银行一起剥离1.4万亿元不良资产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2004年农行上报第一次股改方案。

2006年1月农行明确否认了农行股改方案被否决。

2006年2月一份被农行上下称之为“斩首”行动、并在农行整个系统内部引起强烈反应的农行改革分拆方案,开始在社会上广泛流传开来。农行上下人心惶惶。

2007年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农行改革的“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十六字方针。

数字农行

项目 数字 备注

资产 47710.19亿元 截至2005年底

分支机构 24900家 目前

职工 45万人 目前

经营利润 581亿元 截至2006年年底

在参加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两周后,农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韩仲琦的身影出现在昨天的农行2007年工作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农行股改大幕正式开启。我们将与有关部门一道,在全面外部审计、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国家注资等财务重组和设立股份公司的工作,向党中央、国务院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韩仲琦踌躇满志地表示。而在发布会会场旁边的会议室,来自37家一级分行的行长与农总行各部室围绕“股改”和“农村金融”进行着分组讨论。

  

力争下半年完成财务重组

农行改革何时迈出第一步?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了农行股改“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16字方针后,这已经成为业界最为关注的话题。

“由于具体方案尚未出台,我们也无法给出农行股改的具体时间表。”韩仲琦坦言,虽然农行内部已经有了自己初步的改革时间安排,但由于具体方案并不是由农行主导的,只有在方案出台后才能有详细的时间表。

不过,韩仲琦同时指出,农行在主观意愿上希望能在下半年完成财务重组。“我们的目标是在国家帮助下使各项财务指标能够达到监管标准和设立股份公司、公开上市的要求。”韩仲琦称。

由于此前德勤和国家审计署对农行的审计已经先后启动,农行相关人士昨日透露,预计审计结束后将启动财务重组。

“德勤进行的外部审计结果预计在2月底出炉,这将为农行财务重组提供参考数据。”韩仲琦称。

重组方案与其他3家差不多

财务重组中的重要一环是不良资产的剥离,由于历史原因,农行不良资产比例仍高达两位数。离5%以下的监管目标尚有不小的差距。

“达标任务很艰巨,我们希望在国家的帮助下能稳步推进。”韩仲琦并没有对农行财务重组的成本进行预测,但他指出,如果剥离掉3000多亿元的历史遗留政策性贷款后,农行自营业务状况将与此前已经顺利改革上市的3家银行相差无几。因此,“财务重组的路子应该差不多”。

据悉,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农行的财务重组方案,农行内部也计算了不同重组思路的改革成本。而发行次级债的计划被列入农行今年的工作计划之中。此前工行、中行和建行股改时,在财务重组后曾分别发行了350亿元、140.7亿元和150亿元的次级债,资本充足率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据报道,农行的不良资产处置与注资问题已基本明确将采用“工行模式”。即:不良资产处置方面,损失类贷款将进入一个“共管账户”;注资问题上,在汇金进行外汇储备注资的同时,也将保留财政部的所有者权益。

“作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收官之战,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但这一仗必须打好!”韩仲琦表示,困难虽多,但办法总比困难多。

谈上市为时过早

“目前已经有国内外中介机构积极与农行接触,希望能在将来成为农行的战略投资者。”昨日,韩仲琦首次明确,未来农行将引入战略投资者,但具体选择国内还是国外机构目前还没有定论。

为推进股改工作,农行于去年10月设立了“股改办”。而在今年的工作会议上,农行明确将在今年设立法律事务、不良资产处置、引进战略投资者等专业小组,还要求农行各分行今年也要设立由“一把手”担任组长的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

“不过,现在谈上市还为时过早。农行当前要继续推进外部审计,同时还要同步推进资产评估、土地评估等,并将全面启动法律尽职调查,对拟进入股份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为引进战略投资者和上市做好准备。”对于同样敏感的上市问题,韩仲琦同样没给出时间表。

不会大幅裁员

作为股改的准备工作之一,农行人力资源的改革也已启动。

“农行将加快完成总行机关、直属机构和江苏、山西、宁波3个样板分行的试点,争取下半年将人力资源综合改革在全行推开,加快建立高效协调的组织架构,以及市场化的人力资源激励和约束机制。”韩仲琦称。

不过,在谈及农行是否会为此出现大幅裁员的情况时,韩仲琦的话给农行员工吃了一颗“定心丸”。

“近年来,我们已经完成了2万多个机构的撤并工作,目前农行还剩下2.49万多个机构,45.2多名员工。下一步,将着力提高员工整体素质。”韩仲琦称。

  

探索建立城乡双层经营体系

对于“面向‘三农’”这一农行定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韩仲琦表示,农行今年要探索建立城乡双层经营体系,在保持原有城市业务体系的同时,探索建立有别于城市业务的县域市场管理、授信、考核、风险控制等整套业务体系。农行将推出服务“三农”、拓展县域的战略规划和相关配套措施。

农行将努力年年增加县域信贷投放,并建立商业可持续的县域业务发展模式,实现“面向‘三农’,以县域为基础,城乡联动,农工商综合经营”的市场定位。韩仲琦透露,“十一五”期间,农行计划增加支农贷款4700亿元。

相关链接

2007年农行股改6大重点工作:

一是实施财务重组。

二是实施监管达标计划。

三是加快法人治理架构设计。

四是进一步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架构。

五是构建现代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六是深化财务体制改革。

本报济南讯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可以像借记卡中的余额一样被全部取出?近日,刚刚参加工作的小李用一种叫做“信用卡套现”的“取款”方式,从省城一家超市的POS机中“取”出了2500元的现金。

根据小李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联系到提供信用卡套现服务的段先生。在电话中,段先生称只要带上信用卡,不需消费,就可以在他的POS机上刷卡,付给他3%的手续费,当场就能拿到现金,金额最多可以达到信用额度的上限。问及是否会影响持卡人的信用记录时,段先生告诉记者他的POS机位于省城某大型连锁超市,刷卡时账面上显示的是正常消费,银联和发卡行根本查不出来,很安全。

据了解,信用卡合法取现额度一般是信用额度的30%-50%,每日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而且成本很高。手续费要按取现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最低10元;每天还要支付万分之五的利息。因此,许多急着用钱的持卡人可能选择信用卡套现。

对此,中国银联山东分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银行卡交易必须有实际购买行为,这种利用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是不允许的。目前,银联已经建立了专门的异常交易监控系统,重点监控大额整数的交易。在现行的《银行卡管理办法》中,对信用卡套现行为没有具体的处理规定,银联查获提供套现服务的商户后,一般只是收回其POS机;但按即将出台的《银行卡管理条例》,信用卡套现行为将按犯罪论处。

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的工作人员也提醒信用卡用户,一旦发现持卡人有套现行为,将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这是一个信用污点。

记者感言

在信用卡套现行为中,持卡人想的无非是多取点钱,少花点手续费。从表面上看,发卡行只需提高取现额度,适当降低手续费率就可以将套现行为转化为合法的取现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发卡行还可以获得一笔不菲的手续费。而实际上,银行并没有这样做,除了这些简单可见的收益外,银行还绷着风险这根弦。

200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出《关于防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鼓励发卡银行、收单银行和银联充分利用“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各类相关信息系统,提高对高风险持卡人和商户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

近年来,为了抢占信用卡市场,一些银行单纯注重发卡数量,良莠不齐的持卡人增加了银行的风险。对此,银行还应从源头抓起,严把发卡关,降低风险,使此项业务逐步走上正轨,让持卡人享受更大的实惠。

银行已成为现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交易舞台,但沦为债务人的客户经常遭受银行不公平对待。对此,欧洲金融监管机构决定“打抱不平”,披露银行的不公平竞争、不合理收费,为欧洲民众维权。根据最新规定,凡支付过退出费的债务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银行讨还退出费。银行估计将因此偿还3亿英镑。

国内银行业的服务水准与服务质量究竟如何,是否构成“欺凌弱小”、是否嫌贫爱富,无须我在这里多舌,想必银监会也心知肚明。中小客户在银行的种种遭遇,中国银监会过问了吗?能否主动介入调查,责令银行向客户正式道歉,甚至也像欧洲金融监管机构那样“打抱不平”,披露银行的不公平竞争、不合理收费,为广大的民众维权?

不可否认,近年来,中国银监会确实是加大了对银行业务监管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但我以为,银行内部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当然该查、该办,但银监会更应该加大对银行“欺凌弱小”尤其是涉嫌不公平竞争、不合理收费的监管和查处力度,有效为民众维权。

《中国青年报》李甘林

中国农业银行行长杨明生1日说,按照“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改革思路,农行股改大幕正式开启,改革发展进入新的阶段。2007年,股改成为农行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杨明生表示,农业银行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银行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借鉴工行、中行、建行的改革经验,与有关部门一道,在全面外部审计、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国家注资等财务重组和设立股份公司的工作,把农行建设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效益良好、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强的现代商业银行,向党中央、国务院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2007年,农行股改将重点做好六方面工作:

一是实施财务重组。目标是在国家帮助下使各项财务指标能够达到监管标准和设立股份公司、公开上市的要求。农行将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积极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支持作用,在前期已开展的工作基础上,全面推进审计、评估、法律等尽职调查。

二是实施监管达标计划。围绕核心监管指标,尽快制定农行的监管达标工作计划,构建新的价值管理体系和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引导各级行、各业务条线着力优化经营结构,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农行市场价值,努力增加国家和股东的投资回报。同时,加快推进新会计准则实施应用,建立规范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信息透明度建设。

三是加快法人治理架构设计。将按照“规范、严格、彻底、创新”的要求,坚持“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原则,加快制定股份公司章程,抓紧设计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努力构建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四是进一步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架构。设立统一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强化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各类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加强风险经理队伍建设,积极引进新的风险管理技术,充分发挥各类风险监控系统功能,积极探索审计垂直化管理改革,全面开展一级分行内控综合评价,着力提高风险专业化管理水平。

五是构建现代商业银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农行聘请国际知名的美世咨询公司做顾问,按照“整体设计、有效对接、分步实施”的改革思路,加快完成总行机关、直属机构和江苏、山西、宁波3个样板分行的试点,争取下半年将人力资源综合改革在全行推开,加快建立高效协调的组织架构,以及市场化的人力资源激励和约束机制。但在此次股份制改革中,农行将不会裁减员工。

六是深化财务体制改革。按照价值管理的要求,加快财务集中改革步伐,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全面覆盖费用成本、资金成本、税务成本、风险成本和资本成本的“全范围、全过程、全方位、多维度”成本管理体系,实现财务管理由“核算控制”向“全面价值管理”的战略转型。综合新华社、央视

  综合新华社、央视

  本报讯 (记者陈琰)银监会昨天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允许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除允许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外,银监会还将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5亿元降至1亿元,并允许其开展“向股东吸收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等业务,以拓宽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新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年内成立股份制公司 是否引进外资尚不确定

本报记者 陈琰

在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完成上市后,最后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农业银行正式拉开股改序幕。农行副行长韩仲琦昨天表示,农行将力争于年内成立股份制公司。这一官方表态令农行拟议已久的股改方案终于明朗。

年内变身股份制公司

“我们也很想上市,但与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在2006年初的新闻发布会上,韩仲琦这样描述农行对上市的憧憬。时隔一年,在农行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韩仲琦的语气已明显轻松了许多。他表示,刚刚结束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农行改革方针,即“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在此基础上,农行股改大幕将正式开启,股改将成为今年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农行力争于年内成立股份制公司。韩仲琦还表示,农行今年不会大规模裁员和裁撤机构。

股改序幕启动,农行首先需要面对的是财务问题。最新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农行的不良贷款率高达23.55%,远超出银监会规定的8%的上市银行标准。此外,近几年农行一直未愿披露的资本充足率也一直为业界所关注。一家拨备覆盖率(衡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的重要指标)仅为4.59%的国有银行,它的资本充足率能高到哪去呢?

对此,韩仲琦表示,由于农行的不良贷款包括了3000多亿元的政策性业务以及专项贷款,基于此,农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数量将超过其他3家国有银行。

巨额的不良资产如何剥离?资本充足率如何达标?农行眼下的状况与未股改前的中行、工行、建行存在类似之处。不过,受制于历史原因,这家在农村地区拥有大量网点的银行,有着更为沉重的包袱。据了解,目前农行在全国的分支机构数量高达31004个,这一数字相当于工行的1.46倍、中行的2.74倍、建行的2.13倍。

有学者估算,若要使农行的财务指标达到上市银行标准,需要花费的改革成本约在1000亿美元左右。这些钱由谁来掏?

国家注资几成定局

虽然韩仲琦未过多谈及国家注资农行一事,但国家注资农行已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

“现在只等最后的方案了。”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早在去年底,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就明确表示农行很可能获得政府注资。亚行首席经济学家汤敏认为,相比于后期成立的股份制银行,国有银行背负了很多因政策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国家为国有银行的改革买单本身无可非议。

从投资收益而言,三大行成功上市后的股价表现,本身就证明了中资银行的价值。作为最后一家没有完成财务重组、且拥有全国性营业牌照的国有银行,亟须注资的农行无异于摆在投资者面前的一块“肥肉”。谁能尽早买入,谁就有机会以相对低的价格买到未来收益翻番的农行股票。

具体到注资方式上,知情人士透露,国家对农行的注资很有可能沿袭“工行模式”:由汇金注资一部分外汇储备,财政部在银行保留一部分权益。这样一来,汇金和财政部将成为农行两大国有股东,在农行未来的股东大会中行使投票权。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对此表示认同。他表示,从最早的中行、建行到后来的工行,国家采取哪种方式注资,本身就历经了一个从探讨走向成熟的过程。相比于汇金一家注资,财政部的加入或许可以降低农行的股改成本。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也持有相同观点。

虽然注资金额仍不得而知,但韩仲琦表示,完成财务重组后,农行将一次性达到七大监管标准:核心资本充足率大于4%、资本充足率大于8%、总资产回报率大于0.6%、净资产回报率大于11%、不良贷款率低于5%、成本收入比低于45%、拨备覆盖率大于60%。

不确定是否引进外资

进入股改程序的农行是否有意将股份出让给境外机构?韩仲琦表示,目前有很多海内外机构向农行伸出“橄榄枝”,表达参股农行的强烈意愿。如果农行在择机上市时选择国际资本市场,就肯定会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但目前是否在海外上市、是否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都没有明确。

对韩仲琦的上述表态,熟悉国内金融业改革的人士不禁会想起两年前国有银行寻找外资合作伙伴的迫切心情。当时,中行、建行等国有银行把引进外资形容为“女儿出嫁”。只有完成这一步,国有银行的产品开发能力才能得以提高。

农行不需要引进外资吗?它的产品开发能力如何提高呢?

对于上述疑问,易宪容分析指出,在中行、工行、建行成功上市后,中资银行在境外资本市场上的价值已得到充分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农行没必要将股份出让给外资,让肥水流入外人田。具体到技术的引进上,农行可采取与外资机构在某一业务领域开展合作的做法,例如招行与花旗共建的信用卡团队。这一方式不涉及股权出让,还有利于提高产品技术含量。

赵锡军也认为,眼下中资银行价值已“水涨船高”,农行即便要引进境外投资者,也要抬高溢价,卖个好价钱。他补充说,银监会不久前修改相关规定,不再要求中资银行的发起人中有外资机构,这其实说明了监管层态度的转变。在国内银行改革已积累了一定经验之时,外资机构对中资银行的作用已不再那么重要。

去年实现经营利润581亿元,同比增长37.04%

本报北京2月1日讯 记者张正华报道 中国农业银行今天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党委副书记、副行长韩仲琦向媒体介绍了农行一年来的经营情况及近期的股改工作。

韩仲琦说,一年来,农行着力推进股改基础工作,改革发展取得明显成效。2006年全年实现经营利润581亿元,较上年增盈157亿元,增长37.04%;全行消化历史包袱487亿元,比上年多消化151亿元,核销呆账161亿元。主要财务指标基本达到工、中、建行股改前水平,2006年年末资产利润率1.16%,接近工、中、建三行股改前的平均水平;拨备覆盖率4.59%,经营收益有效覆盖新增风险。去年末总资产、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分别达到53646亿元、47452亿元和31228亿元。全行去年清收不良贷款本息628亿元,不良贷款余额下降42亿元,占比下降2.73个百分点。自2000年以来,农行不良贷款已累计下降20.63个百分点,剔除专项,常规贷款不良率降至18.37%。

韩仲琦在回答记者有关农行股改情况的提问时说,今年股改工作将成为农行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农行股改工作的总原则是:坚持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农行将扎实推进财务重组和公司治理建设工作,不断强化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和责任,充分发挥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着力解决体制机制、管理方式和经营结构中的深层次问题,努力实现建设现代商业银行的新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