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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资委积极探索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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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省管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山东省国资委日前制定下发了《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外部董事由省国资委负责选聘。担任外部董事要求在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作、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10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或具有与履行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财会、金融等某一方面专长;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等条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年内曾在该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2年内曾与该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等情形的,不能担任所出资企业的外部董事。选聘外部董事一般采用直接选聘或市场化选聘方式进行。外部董事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不超过3年。任期结束后,经省国资委考核合格,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外部董事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在1/3以上董事同意的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等。年度和任期结束后,外部董事须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本人年度和任期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外部董事须参加省国资委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介绍履职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汇报任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经营管理、改革改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外部董事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外部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部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外部董事的报酬由年度基本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等构成。除省国资委规定的报酬外,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公司领取其他收入或福利。为任职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外部董事,省国资委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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