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弗里德曼再古典一些
中国经营报
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 秋风
伟大的自由市场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去世了,中国人有特殊的理由感谢这位经济学大师,他的观念推动了中国的市场化改革。
哈耶克曾于1965年、1966年和1975年三次访问过中国台湾,弗里德曼则在1980年、1988年、1993年三次走访中国内地,极大地影响了一批中国人,其中不乏能够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中国发展道路的人。他对自由市场的论证、对政府干预的批评,塑造了上世纪90年代以来人们的观念,包括主导市场化改革的“财经系”官员、学者。不过,这种影响可能因为某种原因而产生一些“非意图后果”。
乔治·梅森大学经济学教授、洛克研究所所长Charles K. Rowley在一篇文章中曾经评论说:“弗里德曼思想一个突出的不足是缺乏对于国家的正面论述。这一缺陷使他在反对新福利经济学家关于市场失灵的论点时处于守势,即使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中也是如此。他至多是很有技巧地偏转了干预主义的论点,使之转换为对市场更友善的措施,比如为了弥补教育市场上的所谓外部性而支持使用教育券。”
简单地说,弗里德曼对自由市场的论证更多地是技术性的,而没有能够深入地论证市场与国家的根本关系,或者描述什么样的制度安排能够维护自由市场和个人选择自由。
《国富论》揭示了经济学的研究主题是国民财富的创造问题,并且预示了以后经济学发展中的两个分支:一支关注市场是怎么运转的,人与人是如何交易的;另一支则关注市场的制度框架,人们进行自由公平交易的制度基础。在现代,新古典主流所讨论的正是前者,而讨论制度问题,又可以区分出若干层次。仅就自由市场经济学传统内部来看,第一个层次是从技术层面上反对政府的各种干预与管制。弗里德曼的《个人选择》和《资本主义与自由》大体上都是这类内容。第二个层次则关注集中市场主体的权利问题,并由产权延伸到法律制度,制度经济学对此研究最多,比如科斯、张五常。由此再进一步,就是布坎南所开创的宪政经济学,奥伊肯创建的弗莱堡学派(秩序自由主义),尤其是米塞斯、哈耶克所代表的奥地利学派。
人们经常把哈耶克与弗里德曼相提并论,但两者的学术道路截然不同,尽管部分政策相同;而且,两人所思考的问题是大有区别的。在奥地利学派看来,资源配置的主体是企业家,只要给企业家以规则之下的自由,自然就会实现效率、公平与经济稳定。因此,经济学家以及国家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就是,什么样的制度框架能够确保企业家自由地在正当规则体系之下进行创新。因此,哈耶克所思考的始终是市场的基础性制度问题。他提出了知识分工命题,他把市场视为一种自发秩序,到晚年又开始深入探讨法治问题,并且设计了一种宪政新模型。在笔者看来,哈耶克与中国现实的相关性更强。
以1974年哈耶克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为标志,自由市场重新在经济学界确立其主流地位,当代大多数经济学家都相信,私人产权制度下的私人企业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自由市场,既能够实现效率,也最有利于人们扩展自由。弗里德曼的《资本主义与自由》、《自由选择》所讨论的,也正是如何减少政府对私人企业家的干预。
然而,在中国,问题却比这复杂繁难得多。上世纪80年代的中国经济学界就已基本说服人们相信市场好于计划控制,接下来的问题应当是,如何“化”出这一市场。这个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什么样的“市场化”程序、过程是可取的?什么样的制度框架有利于市场之健全发育。
应当说,弗里德曼、科斯对此讨论不多。这并不怪他们,他们本来就生活在市场制度中,私人产权、私人企业、司法独立、有限政府乃是给定的前提。但中国的经济学家却没有注意到弗里德曼、科斯的语境,在他们看来,既然私人企业是可取的,那么,不管用什么办法把国有企业变成私人企业都可以接受;既然私人企业需要活动空间,那么,用贿赂收买官员的权力也就可以接受。这类似于用减肥丸来对付饥荒导致的浮肿。如此偷懒的后果已经显现。不管程序的市场化,让由此形成的市场之正当性遭受怀疑。
弗里德曼、科斯当然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我们生活在比弗里德曼更古老的时代,现实要求经济学家具有更古典的心灵,用古典的思考来面对古典的中国问题,即讨论市场化的程序和过程,及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