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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翻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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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点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仅面向依法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还面向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

意义:地方政府不仅要对依法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负责,更重要的在于,地方政府要对当地新增的实际建设用地负责。

政策要点二: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分成部分,即70%,将一律全额纳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区、计划单列市)国库。

意义:这意味着今后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资金管理将更加规范,并改变当前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

11月2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通知,提高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并对相关政策作出重大调整。通知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

财政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日前对记者表示,提高征收标准将带动征地成本增加,有效切断新增建设用地扩张的经济动因,从而直接抑制用地扩张冲动。

1998年我国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增设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这一新的费种。当时的目的就是要用经济手段来遏制地方增量扩张用地,同时确保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用于补充耕地。“尽管法律作了明文规定,但一些地方扩张用地的冲动仍很强烈。”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指出,现行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明显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纯收益的实际水平,在实践中很难抑制各地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的冲动。国土资源部统计显示,从2005年的实际收缴情况看,中央和地方实际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出让纯收益的三分之一。

根据新出台的通知,为进一步体现土地调控要求,真正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仅面向那些依法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还面向那些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潘明才表示,这样一来,一些地方就别想借着没有依法报批而逃避履行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不仅要对依法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负责,还要对当地实际新增的建设用地负责。

征地标准提高一倍后,为避免部分地方不能足额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问题出现,从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部分一律全额纳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区、计划单列市)国库。财政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指出,这一变化意味着今后这方面的资金管理将更加规范。

此外,新通知还加大对使用费的征收监管。不按规定的等别和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对拖欠的市、县予以公示。此举意味着今后,再想随意减免或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会难上加难。

根据通知,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参照这一政策思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成的部分,加上中央财政专项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参照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倍,是否会过多地增加用地成本,甚至拉动地价上涨呢?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前市县级政府收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解决这一问题,从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的70%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有关专家指出,这必将改变各级政府之间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但原则上只会减少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不会过多增加用地成本。但是,仍然有业内人士表示,新增加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将很快转移到房价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一倍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房价上涨,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房价上涨将在10%左右。”。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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