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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预防监控制度 筑牢反洗钱法网

金时网·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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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N记者 宋焱

反洗钱预防和监控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内部监控制度。由于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因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通常被视为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核心。

继《反洗钱法》颁布之后,我国反洗钱领域的两部重要规章——《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于日前发布并将于明年开始实施,这意味着,曾在我国反洗钱领域发挥过主要作用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即将成为“历史”。

业内专家表示,在《反洗钱法》出台之前,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缺乏反洗钱预防性法律规定,仅在部门规章中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作出规定,即央行2003年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上述规定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反洗钱法》的出台,旧规与新法的“不相容性”凸显出来,因此有必要及时出台新的细则,使相关法规具有更强的现实性和适应性。

为此,《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在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能定位、义务主体范围和职责、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等方面均根据《反洗钱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相应调整,尤其是进一步完善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反洗钱预防和监控制度。

据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反洗钱预防和监控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内部监控制度。由于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因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通常被视为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核心。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工作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国际上,多数国家在法律中对大额交易规定了数额的下限,对限额以上的资金交易须向国家金融情报机构报告。此外,为限制现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使用范围,各国在反洗钱法律制度中,都规定一个大额现金交易标准,凡超过这一标准必须使用银行转账或支付系统,并要报告。从我国现实社会经济活动看,大量使用现金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因此应特别强调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事实上,“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已引入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并设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标准。新颁布的《反洗钱法》,同样对上述制度提出了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而且,《反洗钱法》关于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拓宽了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范围,即除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信托投资公司之外,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也被纳入到“金融机构”的范围之内。

另外,新的规定和办法,在大额交易的标准上有所调整。以人民币为例,原来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限额提高为200万元;原来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交易”,限额提高为50万元;而第三类大额交易:“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限额未作调整。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提高,现金使用的频繁程度和金额均有所提高,适当调高大额交易报告限额,既符合国情又更能够提高监管效率。

  显然,以《反洗钱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出台为标志,我国的新型反洗钱法律体系正在形成,一道牢固的反洗钱“法网”正在逐步构筑。但是,“有法可依”只是前提条件,反洗钱法律体系真正发挥积极作用,还需要严格执法和守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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