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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央企绩效评价应体现资本运营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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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林旭

本报北京电《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日前公布实施,国务院国资委明确提出,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充分体现资本运营特征,并制定符合行业实际和标杆引导性的评价标准,同时要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

《细则》称,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细则》还提出,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制定既符合行业实际又具有标杆引导性质的评价标准,以充分体现行业之间的差异性,客观反映企业所在行业的盈利水平和经营环境,准确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

《细则》规定,中央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由22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8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组成。其中,财务绩效定量指标由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等8个基本指标和资本收益率等14个修正指标构成,用于综合评价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

企业管理绩效定性指标则包括战略管理、发展创新、经营决策、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8个方面的指标,主要反映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

根据《细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进行组织,国资委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企业集团(总)公司负责其控股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此前,《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今年5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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