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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风控利器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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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限仓和大户报告制度

限仓制度是指交易所为了防范市场价格操纵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对会员及投资者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

沪深300股指期货限仓是指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投资者限仓数额为2000手,同一投资者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持仓限额。当某一合约持仓量(单边)超过10万手时,结算会员在该合约上的持仓量(单边)不得超过该合约市场持仓总量的25%。会员及投资者必须将其持有的头寸控制在其持仓限额以内,超出的持仓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减仓的持仓,交易所可强行平仓。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限仓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

当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持仓情况等。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投资者在不同会员有持仓,且合计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向交易所报告。投资者未报告的,由交易所指定其受托会员之一报送该投资者的有关材料。

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会员、投资者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强行平仓制度的实行,能及时制止风险的扩大和蔓延。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为开市后第一节,即上午交易时间。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强行平仓分三种情况:第一、当只有自营账户违约时,对自营账户的持仓按合约总持仓量大小顺序进行强平。如果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对其代理账户中的投资者进行移仓;第二、当只有经纪账户违约时,首先动用自营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和平仓金额进行补足,再对经纪账户中的持仓按一定原则进行强平;第三、当自营账户和经纪账户都违约时,强行平仓顺序是先自营账户,后经纪账户。如果经纪账户头寸强行平仓后,结算准备金大于零,对投资者进行移仓。

持仓超过限仓规定的强行平仓:当只有一个会员出现此种情况时,先平自营账户持仓,再平经纪账户持仓,经纪账户持仓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投资者的平仓数量;当有多个会员出现此种情况时,优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投资者超仓的,对该投资者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投资者在多个会员处持仓的,按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会员和投资者同时超仓的,先对超仓的投资者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

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是当市场出现连续两个及两个以上交易日的同方向涨停(或跌停)等特别重大的风险时,交易所为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而采取的措施。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者持有双向头寸,则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对锁持仓自动对冲。

沪深300股指期货的强制减仓是在收市后,将已在交易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投资者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当日结算价的10%的所有持仓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强制减仓的价格为该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价。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按合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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