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公司章程反收购
证券日报·创业周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王玉卿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要控制公司,掌握股东大会的控制权具有决定性、终局性的意义。就反收购而言,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层面具有更广阔的操作空间,可以从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权和扩张己方股东表决权限制对方表决权两个方面着手。
股东大会召集、召开限制
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召开最低出席股东人数及代表的表决权数。《公司法》并未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底限。《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特殊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104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特殊决议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请注意,第44条中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并没有明确表明是所有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还是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第104条中的三分之二多数的基数则明确指出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在没有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权设立底限的情况下,此处的立法漏洞是非常明显的。《公司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第102条第2款也规定在董事会、监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逻辑上只要是拥有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绕开董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股东大会,该10%表决权过半数就可以通过包括改组董事会在内的决议,超过该10%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就可以作出特殊决议事项如兼并收购、修改章程等的决议。这显然是少数人决定多数人命运的情形,会严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因此在公司章程中有必要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数设立底限,而更为有效的是同时设立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底限。设立表决权底限可以防止收购人在持有有限股权(10%)时作出有损其他股东利益的举动,而设立股东人数底限则可以限制单一大股东滥用表决权。
明确规定董事会审查股东大会提案的权力和审查标准。《公司法》第103条规定了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要书面提交董事会,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该规定即表明提案的接收和审查权力归于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第47条(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会的职权作出另行规定,因而章程中可以授予董事会审查提案的权利,限制收购人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扩张
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原则可概括为“一股一票”和“多数资本决”。 “一股一票”和“资本多数决”原则虽能使股东会决议反映多数股东的意志,但也可能导致大股东操纵董事会,压制小股东,使小股东权利形同虚设。为保证股东会会议的代表性,一些国家在坚持“一股一票”和“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同时,设定了股东表决权行使的限制性规定。
我国公司法要求股东会、股东大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仅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另行作出规定,因而股份有限公司不得限制或扩张股东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因而限制或扩张股东表决权的反收购策略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最高表决权条款。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单个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最高比例,以此防止单个股东凭借其多数股权地位滥用表决权。如章程规定单个股东最多可以行使30%的表决权,则即使是绝对控股股东在股东会上必须取得其他股东的支持才能通过决议。
对代理表决权的限制。对于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单个股东亲自行使表决权成本高昂,各国立法普遍设立了代理表决制度以实现中小股东的表决权,但是代理表决的弊端也是很明显的。如取得多数股权代理资格的股东可能会成为新的多数股权股东操纵股东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因而也有必要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相应规定限制代理表决。通常可以从代理资格、表决权数额、代理权的授权方式、代理期限等方面进行限制。
持股时间限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持有股份必须经过一定期间才能获得完全的表决权,使得收购人无法在短时间内改组董事会进而控制公司,提高其整合成本,减弱其收购欲望。
超级多数条款,即规定某些特殊决议事项需要2/3以上甚至更高比例表决权(4/5以上)同意才能通过的条款。《公司法》第44条(股东会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认了特殊事项表决章程可以作出补充规定,对此章程可以把通过兼并收购事项决议的标准从公司法规定的2/3提高到4/5甚至更高。
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董事、监事选举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但必须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在章程中预置累积投票规则,在收购方控制了董事会的情况下也可以保留部分董事,以保留在董事会的发言权,保障小股东利益。
双倍表决权条款。一些国家的《公司法》允许章程规定忠诚股东(比如持股时间超过2年)拥有双倍于其持股比例的表决权。此举即鼓励股东长期持股,也稀释了收购人的表决权,使收购人在取得股权多数时未必取得表决权的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