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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降耗

国家发改委网站 2006.09.21 15:47

目标责任考核管理的通知

日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节能隆耗目标责任考核管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6]75号),现将全文刊登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6〕34号)要求,为确保青岛市“十一五”节能降耗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就加强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考核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任务

“十一五”期间,青岛市节能降耗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2%,达到0.75吨标准煤/万元;万元GDP取水比2005年降低20%,达到30.69立方米/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比2005年降低22%,达到0.99吨标准煤/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取水比2005年降低30%,达到17.93立方米/万元。

二、主要考核指标

(一)对各区市的主要考核指标(分解情况详见附表)

1.万元GDP综合能耗(2006年建立统计制度,2007年开始考核);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

3.万元GDP电耗(2006年建立统计制度,2007年开始考核);

4.万元GDP取水(2006年建立统计制度,2007年开始考核);

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取水。

(二)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指标。以节能量为约束性考核指标,以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等6项指标为预期性指标,强化对全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工作的考核。

1.节能量;

2.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

3.万元产值综合能源消耗;

4.万元增加值综合能源消耗;

5.万元产值取水;

6.万元增加值取水;7.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

三、组织实施

(一)各区市各项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由市考核办组织实施。

(二)年综合能耗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其节能降耗工作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跟踪落实,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年终考核。具体分工如下:

1.节能量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市统计局,各区市政府(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万元产值综合能源消耗、万元增加值综合能源消耗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政府国资委、市统计局,各区市政府

3.万元产值取水、万元增加值取水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政府国资委、市统计局,各区市政府

4.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市统计局,各区市政府

(三)年综合能耗达到5000吨标准煤、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企业,其节能降耗目标考核由各区市政府组织实施。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市发改委作为全市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组织协调,形成定期调度制度,搞好督促检查。各区市、各单位要切实重视节能降耗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提出工作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并抓紧时间制定本区市年综合能耗达到5000吨标准煤、不足1万吨标准煤企业的节能降耗目标考核管理意见,于2006年9月30日前报市发改委。各牵头单位要积极行动,制定相关指标的具体考核办法和实施方案,并于2006年9月30日前报市发改委。各相关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青岛市的节能降耗工作。

(二)建立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公布制度,完善公众监督机制。重点用能企业要根据市统计局的要求报送能源消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等统计数据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市统计局要定期公布上一季度各区市、各重点用能企业及行业能源消费情况和省重点监控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

(三)奖励与处罚。市发改委要加大节能执法力度和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对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能耗指标的区市、重点用能单位和切实加强管理并于限期内达到节能降耗目标,成绩显著的重点用能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实施节能管理,未采取节能降耗措施,在限期内未达到节能降耗目标,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能源利用状况统计资料的重点用能单位,予以相应处罚。

附件:1.青岛市“十一五”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指标分解表(略)

2.青岛市“十一五”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取水降低指标分解表(略)

3.重点工业用能企业“十一五”及2006年节能量分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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