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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店该怎样算"对时"收费挑战国际惯例

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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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店“一日”起止划分标准各地不一

出门在外住店“一日”,起止时间如何算起,是出行者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记者采访发现,江西、辽宁等地宾馆基本上执行客房超过中午12时加收半天、超过18时加收全天住宿费的规定,但对于凌晨入住的房客“一日”收费的处理,却是五花八门。

时下四川省有酒店提供的“住满24小时算一日”的“对时”服务,首次对住宿钟点进行市场促销,开始挑战酒店业“中午12时退房结账”的惯例。

今年5月中旬,福建泉州的王女士到南昌参加同学聚会,凌晨2时来到市内某星级酒店入住,上午8时退房时,宾馆要求按照1天结账。王女士觉得不合理:只住了不到6小时,为什么要按一天收费?

与王女士相比,沈阳游客张先生似乎较划算些。有一次凌晨2时入住辽宁省葫芦岛市一家酒店,到下午6时结账按“一日”付费。宾馆解释说,从入住到中午12时算半天,从中午到18时算半天收费。

记者走访了江西、辽宁、北京等地的多家宾馆、酒店,发现“超过12时加收半天、超过18时加收全天住宿费”,是各地宾馆酒店普遍执行的不成文规定。

“凌晨房”凸显潜规则“不公平”

按照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制定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条规定:“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

但是,这一行规由于没有对凌晨入住的时间进行规定,引来了不少消费者的困惑。记者算了一笔账:按照某家酒店的规定,早上7时以前来都算是前一天的顾客,也就是说,一名顾客假如8月21日5时入住,应算是8月20日房客,21日下午6时30分退房要被收两天的房费,而这名顾客实际上在宾馆只住了13个半小时。

消协有关人士认为,这属于服务业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有失公平。但是,消协给投诉者的解释也只是说,顾客在入住时知不知情,如果知情,则视为“约定合同”,作为宾馆有告知义务。

近年来,一些宾馆已经开始对“凌晨房”进行自行界定。江西一宾馆以凌晨1时划分“凌晨房”,凌晨1时之前入住的算前一天的顾客,遵守超中午12时加收半天、超过18时加收全天费用的规定;凌晨2时至6时入住的,至当天下午6时算一天房费,至第二天中午12时算一天半房费;早上6时之后来的顾客住到第二天的12时算一天房费,这类顾客的“一天”就比较长,能达到30个小时。

宾馆“对时”服务打破国际惯例

对于不足一天按一天收费等不合理现象,为何不采取“住满24小时算一天”的做法?一些宾馆酒店认为,理论上说,这一做法可以实现,具有合理性,并且在宾馆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住满24小时算一天”的做法很有可能是一种趋势。但是,对于规范化管理的大酒店来说,目前操作上很难,因为宾馆的电脑计费系统一般是定时自动计费的,财务管理易受到影响,同时宾馆的保洁员也是有工作时段的。

不过,观念的打破已有先行者。目前四川省已有宾馆推出“对时”服务,在业内引起较大关注。据了解,成都市太极商务宾馆根据自身特点,今年以来一直在推行“对时”收费服务,也就是说顾客不论何时入住,住宿一天,可以住足24个小时。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副秘书长蒋齐康认为,“中午12时退房结账”这一做法属国际惯例。但酒店房价属自主定价范畴,任何让利打折都是可以的,酒店“对时服务”也可以说是对消费者的让利促销。蒋齐康认为,“对时”与“中午12时退房结账”两种收费标准,不是对立的,只是经营者采取了不同的促销手段。

江西省消协副秘书长朱顺洲认为,“对时”收费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种合理收费,值得肯定和推广。他说,国际惯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只要实践证明它存在不合理性就应改进,任何宾馆酒店都不应以财务不好管理、保洁服务不好做、属国际惯例等理由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据新华社8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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