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重复收取话费后如何维权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被重复收取话费后如何维权
市消委会特别提醒消费者:要仔细核对每笔代扣费用
【典型案例】
消费者李先生向市消委会反映,他在5月中旬时偶尔核对银行对账单,发现某某通信公司重复收取了4月份电话费,打该公司咨询电话问缘由,回复说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在同银行确认非操作出入后,李先生再次致电该公司,对方才答应查核。过了一个多星期,才回复说确实收取两次话费,解释是系统故障,可以将多收的话费留作以后的话费,自始至终没有道歉。
李先生要求退回预存话费,该通信公司说可以,但要到柜台去退。过了几天,他们通知李先生去书城营业厅找姓曹的小姐退款。李先生找到曹小姐后,对方又说没有权限。对此,李先生非常生气,觉得是在玩弄消费者。
李先生想了解:1、某某通信公司重复扣费是否属于一种欺诈行为;2、要求某某通信公司深圳公司书面解释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并予以书面道歉;3、以银行转账形式退还重复收取的话费608.4元,以及该费用产生的利息;4、赔偿误工费1000元;5、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律师点评】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杜艳芝律师点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本案例中,某某通信公司发生错误扣款是事实,但是否属于主观上恶意欺诈还缺乏证据。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因此,某某通信公司对李先生的询问,有义务予以明确答复,至于是否须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时,而在本案例中,消费者李先生主要属于财产权受到侵犯,如要求某某通信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则缺乏法律依据。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消费者李先生可以要求某某通信公司退还重复收取的话费,并有权要求其承担支付利息及赔偿其他损失(如误工费等)。
4、因李先生仅为财产受到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市消委会提示】
委托银行代扣款的费用项目越来越多,消费者很少会对每笔被扣的费用进行核对,消费者稍有不慎,权益就会受到侵害。从市消委会所接投诉来看,发生费用多扣、重复扣的情况时有发生,类似消费者李先生的经历,如果不认真查对,其被多扣的费用也就无法发现。
市消委会特别提醒消费者:核对每笔代扣费用既是在保护自己的权益,也是对实行代扣款相关行业的消费监督,不但要核对费用是否被重复扣,还应核对是否多扣,银行扣款与收费通知单是否相符,如发现有不明被扣费用,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此外,实行抄表的,还应时常查对表的数目与计费单的数目是否相符,以便出现异常现象能及时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