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商业存在形式的国际比较
金时网·金融时报
胡易白
编者按:随着市场的逐渐开放,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对我国市场的参与程度也越来越深。从国际视野来看,外资银行具有不同的商业存在形式,进入形式的变化反映了外资银行战略的变化。本报今天刊登《外资银行商业存在形式国际比较》这篇文章,既是介绍国外引进外资银行的经验,也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在华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
外资银行进入东道国市场的战略变化
随着放松管制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外资银行对东道国市场的参与程度越来越深,参与战略也不断变化,从最初追随母国客户的跨国业务到现在主动寻求本地市场的盈利机会,外资银行开始趋向于更好地开发东道国市场,与东道国客户建立牢固关系,发展零售业务。
战略的变化同时反映在进入形式的变化上。纵观国际趋势,外资银行进入东道国市场一般经历了代表处→分行→新设子行,以及通过当地并购设立子行的演变历程。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子行已成为外资银行进入新兴市场的主要方式,以分行形式进入的比例相对较低。据国际清算银行2005年第四季度分析报告,从亚洲、拉丁美洲和中东欧地区三大新兴市场经济体系看,后两者的子行占外资银行的比例在60%至80%之间,有些国家甚至接近100%。亚洲地区很多国家传统上只允许设立分行,但随着开放度日渐加大和监管能力逐步提高,很多亚洲国家的政策也在发生变化。
外资银行在新兴市场国家设立子行更多地是通过购买当地银行股份而非成本更高的新设投资,且方式日趋灵活,包括全额购买、购买特定业务领域、合资等,新兴市场国内银行的重组和私有化也给外资银行提供了以并购方式进入本地市场的机会。一些最初主要通过设立分行进行全球扩张的国际大银行(包括花旗,荷兰商业银行,汇丰,荷兰银行,德意志银行等)纷纷调整战略,在新兴市场国家有选择地购买当地银行,并维持所购买银行的子行形式(即便是全额购买)。通过当地并购设立子行的主要好处在于可以规避东道国的市场准入要求,同时能够迅速获得从事零售业务必须的营业网点。
对外资银行来说,子行或分行的选择本质上是基于成本收益基础上的商业考量。据BCBS组织的中央银行工作小组2003年春季对全球40家投资于新兴市场的金融机构的调查表明,选择子行或分行时的主要考虑因素为银行的扩张战略、业务性质、所需资本、融资方式以及东道国的监管环境(包括子行和分行的法律和监管差异)。其中,直接影响成本与收益的东道国监管环境成为决定性因素,不仅影响外资银行的进入形式,还影响其投资金额和进入地点等。
子行和分行准入标准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子行要求单独的注册资本金,而分行则要求由母行提供一定数量的存款数额,通常子行资本金要求的数额更高。由于分行属于母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主要监管责任在母国,且分行通常不参加本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各国在对分行的准入审核时,通常都会充分评估母行对分行的持续支持力度和母国的全面并表监管责任,以及是否愿意主动提供重大信息,以此作为分行准入的重要标准。有的国家还要求在申请材料中说明是否加入母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和保险程度。
几乎所有允许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的国家对两者的业务范围都进行了区分。外资子行的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通常与国内银行一致。对分行来说,主要是对其资金来源和规模进行限制,不允许吸收当地居民的零售存款(对零售存款的定义各国标准不尽相同),但通常对分行的资金运用不进行限制,如贷款业务。而且由于分行贷款规模限额的计算是建立在母行资本金的基础上,因此通常比子行贷款规模还要高。此外,通常只允许子行从事非银行业务,如证券业务。
子行与分行并存的情况较为普遍
从国际上情况看,大多数国家允许同一家外国银行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允许子行、分行并存,业务范围、监管指标没有差别,主要有:德国、英国、卢森堡、匈牙利、巴林、南非、韩国、香港、澳门、法国、意大利、菲律宾、日本(实际都是分行);
二、允许子行、分行并存,业务范围、监管指标有差别:
法国:子行和分行的业务范围由监管当局确定。法国对子行要求较高,在业务范围上限制较多;对分行业务范围限制较少。
菲律宾:持有全面牌照银行可以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分行业务范围比子行宽;对分行按法人监管,有营运资金、资本充足率、贷款集中度要求。
美国:分行不可以吸收零售存款。监管标准基本一致,但具体操作中根据子行和分行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
澳大利亚:不允许分行接受首笔25万澳元以下的存款。
三、不允许子行、分行并存:
泰国:不可以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必须先设立分行后才能发展到经营全面业务的子行;子行不能上市。
越南:目前尚未允许外国银行设子行。
哈萨克:不允许设分行。
马来西亚:不允许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四、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家:主要有巴拿马和印尼。
有关国家的最新情况
欧洲
英国:根据2005年1月1日生效的《欧盟金融集团指引》(EU Financial Groups Directive),英国金融监管局将在英国设立的银行分为欧盟区内银行和欧盟区外银行。欧盟区域内国家的银行在英国设立的子行和分行,母国监管当局负主要监管责任。欧盟区外在英国设立营业性机构的银行监管分两类:第一类是发达国家银行,如美国、日本等国银行在英国设立的机构;第二类是发展中国家银行。第一类银行在英国设立的分行,按照分行监管,资本充足率等指标按照其母行计算,英国金融监管局认为这类国家的监管水平与其监管水平基本相同,可以信赖。英国金融监管局与这些发达国家的监管机构之间签订协议,相互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如美联储、美国货币监理署、纽联储都在伦敦设有机构,对美国银行在英国设立的营业性机构进行监管,一般是现场检查每两年一次,平时通过非现场数据进行监管。第二类银行在英国设立的分行按照子行监管,英国金融监管局认为不能依赖其母国的监管来代替自己的监管。从监管的角度看,在英国,真正意义的外国银行是来自欧盟区域外发展中国家银行在英国设立的营业性机构。
法国:对欧盟区内外的外国银行分行实施区别对待,规定非欧盟成员国的金融机构直接在欧盟成员国设立分行不能够享受欧盟给予子行的优惠,这些优惠规定允许外国子行在欧盟范围内设立新的机构和提供跨境业务方面给予更大的优惠。外国公司分行申请设立机构需要审批,审批条件除与欧盟东道国相同外,还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审慎要求。比如,对于银行业要满足单独的资本和其他偿还能力的要求以及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对于来自欧盟区外的分行,则要根据法国监管当局对其母国监管能力进行评估后来决定是否实施与欧盟分行一样的措施,评估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是银行母行所在国家的风险指标监管措施和水平不低于法国;二是外资银行的母行向法国银行监管机构承诺对分行实行合乎法国标准的风险指标监控,并且保证其资本充足程度(风险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分散程度、银行间业务风险监控和外汇头寸风险监控。对营运资金等权益类的监控不能减免)。如果法国评估后认为不符合其标准,则会对分行实施比欧盟分行严厉的监管措施或限制业务范围。所以与其他欧盟成员国一样,实际上对欧盟区内的外国分行与法国银行享有同样的待遇,外国银行分行可以与法国银行经营同样的业务,外国银行分行与法国银行在同样条件下,进入市场体系、提供专业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金融市场、货币和银行间市场甚至可以从中央银行获得再融资的帮助。外国银行分行也要与法国银行承担同样义务,接受同样标准的处罚。欧盟区外的分行虽然原则上可以接受同样的审慎监管指标控制,但对于欧盟区外的外国银行分行则有以下特别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得到法国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事先批准:银行经营范围与类型、从事投资服务或金融工具品种、因非经营损失而造成的资本数量变更以及外国分行或其母行收购或参股法国金融机构。
德国:对非欧盟国家第二类银行的分行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要求这类分行必须始终保持净债务(即始终保持资本净流入)。
意大利:对非欧盟银行分行的监管指标是按照分行自有营运资金计算;而本地银行和欧盟银行分行按照其母行的监管资本计算;对于18个月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对本地银行的限制是要求低于客户存款的30%,对非欧盟银行分行的要求是低于客户贷款和同业资产的30%。
美洲
美国:外国银行在美国可通过5种形式的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包括:分行、代理机构、投资公司、埃奇公司或协议公司和商业银行。
受国际商业银行(BCCI)倒闭事件的影响,美国为加强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于1991年颁布了《外国银行监管加强法》。根据该法案,联储的权利在以下方面得到加强:(1)加强联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职能;(2)外国银行在美国设立分行、代理机构或者并购本地银行需要得到联储事先批准;(3)对在联邦或州注册的外资银行有现场检查权,但一般会和货币监理署或州银行厅一起实施检查;(4)对外资银行经营资格有终止权;(5)负责实施全面并表测试(Comprehensive Consolidated Supervision,简称CCS)。此外,该法案对外国银行分行的较大影响是,规定1991年以后新设的外国银行分行不能加入美国存款保险体系,因此不能吸收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
在业务范围方面,外国银行分行和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享有的权利基本相同,均属于批发银行机构,能够从事全能借贷活动,客户主要为其他银行或非银行企业而非个人,主要和大型美国银行开展竞争。1991年以后新设的外国银行分行不加入美国存款保险体系,不能吸收美国居民或公民低于10万美元的存款。
商业银行属于法人机构,可以从事零售银行业务,客户包括众多个人和小型企业,对消费和房地产贷款的参与程度与美国国内银行相当。很多外国银行通过购买美国当地商业银行获得了广泛的业务网点。1990年开始,发展中国家的银行也开始寻求购买美国银行或通过新设子行来进入美国市场。外资银行可以同时设立不同形式的机构,尽管州法律禁止在同一州同时设立分行和代理机构,但允许在同一州设立分行或代理机构和其他的任何机构形式。
美国的联邦法律规定,所有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的董事都必须是美国公民。由于此规定,尽管外资子行可以选择在联邦或州注册,但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外资银行选择了州注册。为了鼓励建立联邦注册外资子行,经美国货币监理署批准,国民银行的少部分董事可以不是美国公民。
加拿大:1999年6月28日C-67法案通过之前,加拿大只允许外国银行在加拿大境内设立子行(为第二类银行)。这种限制导致加拿大外资银行数量和市场份额的较大下降,有关当局认为该限制属于非审慎性要求,同时为履行其于1997年12月12日签署的关于金融服务的WTO承诺,开始修改法律允许外国银行在加拿大设立分行(第三类银行),包括全能分行和借款分行。C-67法案通过之后,外国银行可以选择在加拿大设立:(1)全能分行;(2)借款分行;(3)外资银行子行;(4)子行和全能分行。但是不允许同时设立全能分行和借款分行,也不允许同时设立子行或借款分行。
加拿大银行法对准入标准的要求主要包括:审核申请人(母行)所提供支持的性质和充足性;要求申请人提供母国监管当局同意加拿大监管当局走访申请人的申明(走访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同时向母国监管当局发放调查问卷,了解母国和母行情况;要求分行能够最好地维护本国金融体系利益。加拿大监管机构(OSFI)对子行/分行的主要准入要求如下:
加拿大对外资银行子行和分行的监管要求也有区别,具体如下表:
墨西哥:墨西哥的金融市场是逐步对外开放的。在1990年以前,主要是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签署国家,即美国和加拿大开放。1994年至1995年墨西哥金融危机中,墨西哥为了挽救银行体系,允许外国金融机构收购当地银行。多数墨西哥本地的银行在当时被外资银行收购,目前墨西哥银行体系中82%的资产是由外国银行控股。
外国银行要开展全面银行业务,必须以当地注册银行形式。外国银行在墨西哥设立的分行,为离岸分行,只能从事对非居民的外汇业务。墨西哥惟一的一家外国银行分行——花旗银行在墨西哥的分行于1990年代转为子行。
亚洲新加坡:新加坡实行分级牌照,分为全面牌照、批发牌照、离岸牌照。全面牌照银行可经营全面的当地和国际业务;批发银行经营当地业务时受到限制,即不得吸收25万新元以下的定期存款,不得开立储蓄账户,不得拥有一家以上分行;离岸牌照银行不仅受批发银行相同的限制,而且受其他限制,如不得吸收非银行客户的新币存款、向非银行居民提供新元贷款等。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在银行牌照的发放上,鼓励外资银行从事批发业务,限制本地零售业务。同样是全面银行牌照,外资银行比本地银行在零售业务、分支网点和ATM机设立上限制更多一些。
除对外资银行实行分级牌照外,新加坡还规定以下情况下外国银行分行应考虑转为子行:(1)银行业务的风险传导性强;(2)母行支持度低,母国监管弱;(3)在本地金融市场规模大且非常重要。
马来西亚:该国1989年的《银行及金融机构法》规定,外国银行只能以子行形式存在,所有外国银行分行必须在5年内转为子行。二是限制外国银行子行设立分支机构和建立ATM机网络。三是限制外国银行数量,未承诺允许外国银行进入,自主决定外国银行进入的数量和待遇。四是控制外国入股马现有银行的比例,超过5%以上要经过中央银行审批,外国银行入股马银行最高不得超过30%,且已进入马的外国银行子行或母行不能再收购马现有银行,以避免外国银行已设机构与被收购银行的利益冲突。五是外国银行与马资银行设立的资本要求不同。外国银行30亿林吉(约7500万美元),马资银行20亿林吉(约5000万美元)。六是对银行雇佣外国职员进行限制(最高2人),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雇佣外国职员:外国拥有银行股权、需要雇佣外国专家、有国际交流项目、对海外分行和子行提供培训;由于外国银行常常以高薪挖走马资银行业务人员,马银行协会规定业务人员离开,用人银行必须向协会缴纳相当于其六个月工资的转让费用,以适当控制人员流向外国银行。
2004年马特别允许外国银行子行,可从2006年开始,在一年期内,建立4家新的分行。四家新分行的设立要服从下列规定:第一家可以选择在市中心,第二、三家银行选择在城郊地区,最后一家要选择在乡村地区设立。以上四家分行的设立,要在一年内完成并且每一家都要经过中央银行的审批。在以上诸多限制的基础上,马对于外国银行子行实施与本国银行一样的监管措施和经营范围。所有在马来西亚的银行(包括马银行和外国银行子行)都要服从1989年颁布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法》、1973年《银行法》、1969年《金融公司法》和1965年实施的《公司法》的管理。
菲律宾:1994年生效的《外国银行开放法》规定对外国银行进行了以下限制:一是对外国银行收购现有菲律宾银行进行限制,规定外国银行收购单个菲律宾银行的股权不得超过60%;二是对外国银行在菲律宾的总量进行限制,规定外国银行资产不得超过其银行总资产的30%;三是对外国分行与子行监管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规定分行设立支行不能超过6家,其中前3家可由外国银行自由选址,后三家则有菲律宾央行指定地点。对于外资子行设立分支机构则没有限制,体现了不同的监管政策。
菲律宾对于外国银行子行实行与本国银行实行大致相同的监管。对于分行则实行与子行或本国银行不同的监管措施,不同之处主要在设立的资本要求不同、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不同、公司治理要求不同、享受的贷款优惠不同等。同时,外国银行与本国银行在经营范围上一样。另外,对外国银行(包括子行和分行)的一些审慎监管措施要高于本国银行。如果现存的外国银行分行要转为子行,原分行必须撤销,不允许外国银行分行与子行同时存在。
大洋洲
澳大利亚:允许设立代表处、分行和子行。澳大利亚1992年2月起开始允许设立外国银行分行,这类外国银行统称为外国存款吸收机构(foreign ADIs)。目前澳大利亚对分行的规模和数量没有限制,也可申请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dual authority),对子行数量也无限制。如果一家银行在澳大利亚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澳大利亚审慎监管机构(APRA)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分行和子行的业务运作方式应该独立体现,并使他人可以识别各自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所获授权的不同。为此,APRA要求子行和分行在以下方面保持独立性:账务独立,分开上报监管报表,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授权和高管责任独立。二是子行和分行之间的交易应符合市场交易原则。一般说来,子行不能从分行处购买资产。为了对此进行有效限制,APRA对子行对母行的风险敞口进行了限制,子行对母行澳大利亚分行的敞口也计算在内,以此限制子行资本转移回母行。
1980年代,澳大利亚对外资银行的准入政策为倾向于批准能够提供多元产品/服务的机构,从而导致了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在某些领域的高度竞争。目前,澳大利亚的准入政策变更为倾向于批准能够给澳大利亚金融体系带来独特产品/服务的机构。资本要求方面,对存款吸收机构没有设定的资本要求,由APRA在个案基础上,根据申请人的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来评估其注册资本的充足性。不过,如果申请人希望设立“银行”的话,其核心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澳元。外国申请者不要求在澳大利亚境内维持资本。子行必须随时满足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且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澳大利亚不允许外国银行分行接受首笔25万澳元以下的存款;同时外国银行分行还必须按照澳大利亚审慎监管署的规定向客户披露其不适用《银行法》规定的存款人保护条款。
澳大利亚对外资银行子行的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与国内银行一致。监管当局认为分行形式很难确保对存款人的保护程度和当地注册银行一样,因此外国银行分行只能从事批发存款业务。具体地说,外国银行分行不允许向个人和非公司机构吸存低于首笔25万澳元的存款或其他资金,但注册实体、非居民和银行员工不在此列。除此之外,对分行的融资渠道和资金使用无其他限制。不过,分行还需按规定向客户披露其不适用《银行法》中的存款人保护条款。外国银行分行无需在澳大利亚保留资本,也不受资本基础上的大额敞口限额监管(属于母国监管当局的责任),在满足澳大利亚支付清算协会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使用支付系统。不过,从审慎监管角度出发,APRA依然会监测分行的信用风险集中度和其他风险敞口。
澳大利亚外资子行的非执行董事可以是母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过,至少有两名董事应该完全独立于子行管理层、母行及其母行的任何子公司或其他关联机构。
新西兰:在新西兰所有吸收零售存款的外国银行都是子行,外国银行分行主要从事批发业务。新西兰储备银行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外国银行分行必须转制为当地注册的子行:(1)母国监管能力、信息披露不充分或会计标准不完全;(2)占有当地较大市场份额;(3)吸收当地存款超过2亿新元的银行,清算时母国存款者有优先清偿权。
证券时报记者 林旭
随着新巴赛尔协议在我国的推广,新会计准则的即将实行,金融机构对金融风险管理也日趋重视。在日前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第二届中国金融风险经理论坛”上,有学者和业内人士指出,金融领域面临全球化竞争,我国金融机构面对的是国际金融业的佼佼者,不重视风险管理将很难生存。金融机构应该多管齐下,加强风险管理的能力。
银行业面临着多种风险
专家们纷纷指出,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整体滞后于金融改革,我国银行业面临着多种风险。银监会政策法规部风险管理专家张晓朴指出,在新汇率机制下,商业银行面临的外汇风险在增大,包括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面临的外汇风险在加大、银行客户的外汇风险上升使银行受损的可能性增加、外汇衍生品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增加等。
人大财政金融学院教授赵锡军认为,尽管银行业改革取得了不俗成就,但银行业风险还是比较多,而资本严重不足是我国银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赵锡军认为,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商业银行仍将面临较大资本压力,资本缺口有可能进一步拉大。赵锡军表示,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银行案件增加问题等是我国银行业必须重点应对的风险。
多管齐下消解金融风险
如何转移分散风险?与会专家提出多种对策,以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
针对新汇率机制下的外汇管理风险,张晓朴建议,银行应加强外汇风险测量,准确计算本行的外汇风险敞口头寸;加强日常交易中对外汇交易的限额管理,建立超额预警机制;对客户和市场交易对手报价的定价、报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做市商银行应加快交易系统、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等建设,及时更新和改进技术支持体系,将分支行外汇交易敞口实时归集总行,提高外汇风险管理的电子化水平;在授信管理上,商业银行应把外汇交易涉及的客户信用风险纳入企业法人统一授信管理等等。
赵锡军认为,随着利率市场化和金融市场开放的不断深化,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新的风险会层出不穷,银行也应在资产迅速扩张的同时,首先将潜在的回报通过风险控制做实,其次才是追求利润的增长。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研究室许多博士认为,要推动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最基础的就是重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组织基础。
据新华社电在银行营业厅汇款时,客户所携现金被人抢走,银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日前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银行存在过错,应赔偿客户经济损失2万元。
原告张某在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龙岩分行新罗支行下属的人民分理处开设储蓄账户。去年6月17日9时10分左右,原告携现金4万元驾车到人民分理处营业厅办理汇出时,4万元现金被一名突然窜入的男子抢走。原告立即追到营业厅外,该男子已乘车逃离。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后,该营业厅没有响起警报声,营业厅的工作人员没有协助原告追赶抢钱者。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仍在侦破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存款过程中,放松警惕,疏忽大意,双手脱离了对现金的控制,以致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负一定的责任。但原告与被告银行形成了客户与服务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而当原告现金被抢后,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协助原告追赶犯罪嫌疑人,原告只身追赶犯罪嫌疑人,致犯罪嫌疑人轻易逃离现场。因此,银行在保护客户财产安全方面也存在一定缺漏,应当在此范围内补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七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八日,中信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在京召开。总行领导、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直属分行行长参加了会议。通过视频系统,全行各级干部近2000人同时收看了会议开幕式和总结。
上半年,中信银行又在新的发展基础上实现了精采的开局,截止6月末,实现账面利润36.75亿元,资产总量达6711.5亿元,增幅8.9%;各项存款余额5800多亿元,增幅11%,其中对公存款余额4819.4亿元,储蓄存款847.9亿元,增幅分别为9.6%和28.2%;各项贷款余额4412.7亿元;进出口收付汇量347亿美元,增幅50.72%;中信卡(180天口径)活跃卡达到71万张,活跃率62%;不良贷款余额110.96亿元,不良率2.51%;资本充足率达到了9.44%。
从上半年的经营业绩中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货币运行偏快、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的市场环境下,中信银行不仅绝大多数指标完成情况超过时间进度,利润增长平稳,各项存款保持较快增长态势,信贷投放实现预期调控目标,进出口收付汇量增势良好,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而且公司、零售业务发展并驾齐驱,总量及增量在同业中保持了领先位置,业务结构调整成效显著,资产质量明显好转,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逐月双下降,成绩令人瞩目。
会上,总行风险管理部、会计部、稽核审计部分别就在当前宏观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防范会计操作风险,以及针对上半年稽核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要求和管理措施。总行信息技术部、规划发展部分别就中信银行三代建设进展情况和中信银行战略发展规划总体框架向与会代表进行了汇报。
在几天的会议讨论中,会议代表对上半年中信银行取得的经营业绩欢欣鼓舞,一致认为总行决策正确、调控有度、指导有方,分行执行坚决、贯彻有力是全行较快改善业务结构,提升经营管理品质,促进“效益、质量、规模”协调发展的根本保证。一致表示将坚决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坚定不移地贯彻银监会的各项部署,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全行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陈小宪行长在会上作了总结发言。他指出,中信银行近一两年来的健康快速发展,得益于集团公司的大力支持和中信银行万名员工的不懈努力,得益于正确的经营方针和卓有成效的管理措施。面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新的机遇与挑战,中信银行将继续深化改革与调整,努力拓展业务,加快发展,不断提高中信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在严格控制信贷规模问题上,陈小宪行长强调,中信银行必须全行一盘棋,做到令行禁止,步调一致。在内部要坚持政策统一,并且学会运用经济手段和差异化手段进行调控。要坚定不移地把质量作为衡量发展的第一标准,把追求过滤掉风险的利润作为市场营销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使中信银行业务再上新台阶。
围绕中信银行战略发展规划,陈小宪行长还重点阐述了经营体制改革的方向、步骤和进程以及发展零售银行战略的必然性和深远意义,坚定了全行走有中信银行特色的零售银行发展道路的信心和决心。最后,陈行长用一句古语:“举而措之,天下之民,谓之事业”勉励全行干部员工,为了实现中信银行的美好愿景,为了中信事业,要扎扎实实努力地工作。在WTO到来之际,以更加强壮的身姿站在更新的起跑线上,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努力创造的更大的成绩。
随着夏季的到来,暴雨洪涝等恶劣气候的机率大大增加,导致不少航班因天气原因而延误,这让出行者深感不便。有数据显示,超过七成的乘客有过航班延误经历。日前,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洞察到持卡人在出行时常会碰到这一无奈问题,率先在国内首家推出了“航班延误保障”服务,给中信信用卡持卡人提供了一张遭遇飞机延误时的“护身符”。
据介绍,这项针对所有中信信用卡持卡人的服务保障最高赔偿金额可达500元,持卡人只需通过中信携程商旅专线40068-95558订购机票并用中信信用卡结算,如遇航班被取消,或因天气、机械故障等原因起飞推迟4小时以上,中信信用卡将负责代持卡人向保险公司索赔。除此之外,中信银行还为特定持卡人提供了最高达500万元的旅游交通意外保险和高达5000元的意外伤害入院医疗保险。持卡人在享受机票、酒店等超低折扣优惠的同时,更可省去与保险公司的索赔沟通精力,流程方便快捷,其权益得到了进一步保障。
针对消费者对于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航班延误险”的办理和索赔上手续繁锁的担忧,中信信用卡中心表示,“航班延误保障”在理赔流程上会非常方便快捷。持卡人只需拨打中信客服电话申报,在一周内将机票或登机牌的复印件传真过去,即由中信信用卡客服负责核实,并转交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会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赔偿金打到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上。目前中信理赔的标准为:机票800元以上获赔500元,800元以下赔300元,这甚至高于目前一些“飞机延误险”的理赔金额,无需专门投保,更获得多重免费保障。据悉,中信信用卡的“航班延误险”服务将会持续到今年年底。
中信银行推出“航班延误保障”,在国内银行个人金融服务领域也开了先例。从去年发行的基金联名信用卡,到今年魔力金卡的推出、白金卡服务升级,处处体现了中信银行对零售业务的日益重视,其发卡量也在稳步攀升。中信银行正以其精巧的产品、精心的服务赢得越来越多忠实消费者的青睐,实践着做中国最精致的信用卡产品的服务理念。
新快报讯据《上海证券报》报道,“邓维捷状告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案”的原告代理律师吴冬3日向本报表示,因以银联为首的四家被告的代理律师于8月1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延长一个月的举证期限至8月31日,原定本月开庭的案件遭遇延期。
据悉,被告方并无和解意向,目前原告方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所有材料,只等法院9月开庭审理。
三次变四次?
不过,近日主管部门的态度似乎正朝着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向行进。记者从银行部门了解到,监管部门方案征求意见中所提每月免费查询次数已由三次上升为四次。
但对此,吴冬律师指出,如果银监会最终提出的仍然只是“意见”方案,那么应该说相关主管部门是错误地履行了职责。吴冬重申,根据我国《价格法》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手续费必须由央行、银监会会同发改委制定收费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出台收费标准是法定义务,无权授权商业银行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同时他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6月29日修改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中涉及“手续费”一事作出了修正。虽然此修正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刑法》不只是规定了自然人的犯罪,也规定了法人犯罪,即《刑法》第二章第四节所称“单位犯罪”。法律原意应理解为机构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要等‘最后文件’”
吴冬认为,如果跨行查询收费可以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那么刑法修正案中的相关法条也就形同虚设,没有了意义。
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人士,对此说法的态度褒贬不一。但他们表示,行政主管部门现在应该做的,首先是确定跨行查询是否应该收费;其次,如果确定跨行查询为收费项目,那么应由三方主管机构联合制定收费标准。
对此,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与协调监管部主任李伏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主管部门目前仍在商讨之中,跨行查询收费的方案还要等“最后文件”。至于最后出台的是指导意见还是价格标准,李伏安表示还未有定论。
摘要:2006年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表明,上半年存贷款增长较多,但6月份货币信贷增幅有所回落。总体看,当前金融运行平稳。然而,随着各行业不断的升级调整,对银行信用风险的影响开始显现,主要商业银行贷款质量总体向下迁徙大于向上迁徙,各级贷款除正常贷款外,均呈现加速向下迁徙态势,其中存量贷款向不良贷款变化的倾向比较明显。
2006年6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为32.28万亿元,同比增长18.43%,增长幅度比2005年同期高2.76个百分点,比上年末高0.86个百分点,比上月末回落0.62个百分点。狭义货币供应量(M1)余额为11.23万亿元,同比增长13.94%,增长幅度比2005年同期高2.69个百分点,比上年末高2.16个百分点,比上月末低0.07个百分点。市场货币流通量(M0)余额为2.35万亿元,同比增长12.57%。2006年上半年净回笼现金563亿元,同比基本持平。
消除季节因素后,广义货币供应量(M2)季环比折年率为17.3%,比上季度末下降0.2个百分点,增长有所减缓。
6月末,全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本外币余额为22.79万亿元,同比增长14.34%。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为21.53万亿元,同比增长15.24%,增幅比2005年同期高1.99个百分点,比2005年末高2.26个百分点,比上月低0.73个百分点。2006年前6个月人民币贷款增加2.18万亿元,同比多增7233亿元,分部门情况看:居民户贷款增加3670亿元,同比多增968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2034亿元,同比多增603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1636亿元,同比多增366亿元。非金融性公司及其他部门贷款增加1.81万亿元,同比多增6265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及票据融资增加9315亿元,同比多增2786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8510亿元,同比多增3458亿元。6月份当月人民币贷款增加3947亿元,同比少增706亿元。其中,居民户贷款增加823亿元,同比多增448亿元,非金融性公司及其他部门贷款增加3124亿元,同比少增1154亿元。
金融机构外汇贷款余额为1577亿美元,同比增长4.95%。1-6月份外汇各项贷款增加75亿美元,同比少增加87亿美元。6月份外汇各项贷款增加3亿美元,同比少增16亿美元。消除季节因素后,6月末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季环比折年率为14.7%。
数据显示,地方政府是信贷增长的重要来源。地方投资火爆的拉动下,一季度,全国增加贷款1.26万亿元,已经占预期目标的一半。其中,短期贷款和票据融资增加了7496亿元,增长较快;中长期贷款增加4908亿元。6月末信贷增长虽有所减缓,但信贷过快扩张带来的压力并未得到缓解。
实际上,信贷增长不仅来自于政府,银行自身也有内在冲动。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后资本金大量补充,放贷意愿增强,而一些资本充足率未达标的银行也呈现出了信贷扩张势头。存款增长较快,货币环境宽松,为银行贷款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此外,各行现在都强调“早放款、早收益”,贷款不均衡投放问题突出。
银联信分析:
面对信贷扩张压力的放大,商业银行要对政府项目的信贷风险引起足够的重视,着力调整信贷结构,坚持有保有压,既要严格控制过度投资行业贷款,又要加强对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要合理控制基建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停止对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的中长期贷款。
央行数据显示,2005年,主要商业银行贷款质量总体向下迁徙大于向上迁徙,各级贷款除正常贷款外,均呈现加速向下迁徙态势,其中存量贷款向不良贷款变化的倾向比较明显。这说明随着各行业不断的升级调整,对银行信用风险的影响开始显现,而且对低质量贷款的影响要远大于优质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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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金融市场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银行跨行业经营的趋势在我国渐趋明朗,面对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问题,监管部门提示在新形势下银行跨行业经营风险问题正在逐步显现。目前中国尚未建立跨行业经营规范体系,银行内部防火墙尚未完善,监管措施不到位,决定中国银行跨行业经营出现瓶颈,近段时间内不适宜建立跨行业经营业务,否则会出现类似于德隆危机、金新信托事件等带来的负面影响。
跨行业经营风险不容忽视
事实上,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情况在我国早已存在,如光大、中信等金融控股公司,其下设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子公司;另外也有商业银行,特别是一些大型商业银行控股境外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和保险等业务。去年,在国务院特批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工银瑞信、交银施罗德和建信三家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被社会认为是我国走向跨行业经营的标志性事件。同时,银行业与保险业的相互渗透正由业务层面向资本层面演进。
但潜在的风险问题却是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跨行业经营所不容忽视的问题。我国的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保险业务进而开展跨行业经营,除了蕴含银行业自身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之外,还有可能由此滋生一些新的风险,比如组织结构复杂化和文化多元性带来的利益冲突,金融子公司间密切合作带来的关联交易风险,组织结构多元化以及会计制度和行业适用监管制度差异带来的信息披露风险,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风险传递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等。
跨行业经营增大了银行的风险
投资银行业务和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在基本流程、利润来源和经营风格等各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别,前者的收益水平较高但同时风险也较高,如银行大规模开展那些风险较高的投资银行业务,就可能威胁银行体系的稳定,对银行经营范围的扩大容易使银行收入来源过于单一,风险过于集中,增大危机发生的概率。
跨行业经营加聚银行信贷风险
跨行业经营业务是高收益、高风险的业务,特点是收益大起大落,而且一旦投资决策失误或受大势影响很可能亏损。我国投资银行的跨行业经营业务的操作理念目前主要仍以大自营投资“坐庄”为主。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未来中国金融市场的暴利机会逐渐消失,将面临“杀机四伏”。
目前我国银行资金来源以存款为主,资金运用以贷款为主,存贷款利差收入构成我国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在经营范围过窄、收入来源单一的情况下,银行承担了较大的信贷风险。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例,与西方主要国家开展跨行业经营的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令人担忧,在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方面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种状况,极大地影响了我国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因此,在银行利润来源单一、风险较高且过于集中的情况下,目前国内市场尚不具备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盈利能力下降,银行将有承担经营风险。
银联信分析:
银联信分析师建议,银行直接或间接参与跨行业经营业务必然导致银行将更多的短期储蓄资金用于高风险经营,从而增加股市泡沫,危及银行体系稳定,影响实质经济发展,甚至可能重蹈东南亚国家发生金融危机覆辙。
商业银行参与投资业务时,关键在于风险控制和盈利前景,取决于银行的理性思考、准确判断和完备的管理手段,目前根据我国的宏观前景,由于我国跨行业经营业务发展较晚,银行对此投资业务还很陌生,并没有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实际上,银行浮躁的投资行为,有让银行业承受短期贮备资金流失危险,使银行资金也面临着很大的“沉淀”可能。因此,密切关注投资行业的经营战略和经营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应急机制,不但是现阶段银行应有的选择,也是银行发展业务积累资金的有效措施。
目前我国银行跨行业经营业务尚没有完善的配套体系出台,银行资金得不到保障,为了应对以后银行跨行业经营实践的发展,我国应当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和监管体系。在我国现阶段“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原则下,各监管机构之间应建立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避免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情况的出现。
就跨市场经营问题而言,有三个层面的因素是非常重要的:一是集团本身;二是监管法规;三是监管。在集团层面上,集团应当能整合银行内部的各种不同风险,统一进行管理。这种整合是通过资本或经济资本的配置实现的,同时还要有完善的内控机制,建立适当的报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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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防不胜防的网银诈骗,工行宣布,从9月1号开始,调整大众版网银支付险额,每天支付总额将从现在地5000元建为300元。
工商银行已经在网址发布了公告,根据公告的内容,从9月1号起,采用静态密码卡的大众版网上银行客户,每次网上交易金额将从现在的1000块钱减少到300块钱,每天支付总额将从现在的5000块钱调整到300块钱。
调整的交易包括使用网银进行网上购物、在线支付、对外转帐、汇款等。也就是说,从下个月1号开始,大众版网上银行的功能将主要是查询,而交易功能将基本消失。
据了解,工行叫停大众版网银的交易功能也是无奈之举。目前各种木马病毒、假邮件、假网站、假短信等各类网银欺诈行为,使网银的潜在风险很大。调查也显示,75.4%的网上银行用户主要担心的就是安全问题。
作为替代,工行已经在几天前推出了新的电子银行口令卡,每个密码只能用一次,从而防止客户密码被盗引起的损失。从现在开始到明年1月31号,工行网银客户可以到营业部免费领取这种口令卡。每张口令卡可以使用1000次。
立方
上周,美国银行亚洲宣布推出保安编码器双重认证,为网上银行客户提供多一项既方便又安全的网上理财保障选择。
继汇丰集团后,该行成为香港第二间财务机构选用保安编码器为客户提供网上双重认证。保安编码器是一个轻便的仪器,每分钟产生及显示不同的保安编码,客户毋需安装便可获得极方便的双重认证保障。
美国银行(亚洲)于2005年6月首先采用电子证书作网上双重认证,提供安全的网上银行服务。该行客户现更在可选择使用由RSA保安制造之保安编码器或电子证书作网上双重认证,处理高度敏感的银行交易,包括登记信用卡户口作为缴付账单、转账至未登记海外户口及转账至未登记的第三者本行户口。
全球50家首要的银行有超过8成已使用RSA保安认证科技。美国银行(亚洲)现选用简便之保安编码器认证方法,进一步迎合其网上银行客户对便利网上理财之要求。
美国银行(亚洲)电子理财服务副总裁赵文昌表示,“随着网上银行交易量的上升,银行需要提供既方便又可靠的工具,让客户可安全地办理网上交易。保安编码器是简单方便双重认证最佳之选。”
成立于1912年的美国银行(亚洲)乃美国银行集团全资拥有,并为香港地区最高评级的银行之一。该行在香港及澳门共设有十六家分行。美国银行(澳门)为美国银行(亚洲)之全资附属公司。
阙方平
提要 银行监管的目的是为了构建良好的银行经营环境,促进银行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质量,最终实现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但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在运作能力。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源配置能力、管控能力、发展战略和创新能力,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加强各项发展要素整合,从不同层面上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银行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关键还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在运作能力,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源配置能力、管控能力、发展战略和创新能力,可以借鉴“货币供应量=基础货币×货币乘数”的公式,将这些具有不同意义的各种要素抽象地概括为:银行业持续发展能力=(资源配置能力+管控能力+科学发展战略)×(创新能力+监管能力)在影响银行业持续发展能力的这些要素中,前三项为基本要素,对持续发展能力起着基础性决定作用,后两项为扩展要素,对持续发展能力发挥乘数放大效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加强各项发展要素整合,从不同层面上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在提高资源配置能力上下功夫
在市场化条件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源配置的优劣决定了银行发展的可持续程度,当前应注重从三方面提高资源配置能力。
首先,应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人是一切经济活动的载体,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已经超出其他一切资源,成为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因素,这就要求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的管理,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人力资源的价值。调查研究表明,一个人如果没有受到有效激励,仅能发挥其自身潜能的10%~20%,而如果受到充分且正确的激励,则能发挥其自身潜能的80%~90%。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配置人力资源时,要关注人力资源本身特性,因地制宜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
企业通常都有一种不因事而设人而因人设事的倾向,表现为机构设置过多,分工过细,人员超编,造成了管理层次重叠、人浮于事、效率低下,这些问题在国有商业银行尤为突出。管理学有一个著名的“苛希纳定律”:如果实际管理人员比最佳人数多两倍,工作时间就要多两倍,工作成本就要多四倍。可见,在管理上并不是人多力量大,企业管理人员越多,工作效率未必就会越高。
这一现象可从人对事物关心值的理论上得到进一步解释,一件事让很多人来做,员工对集体目标的疏远度随着人数的增多而增大,对集体目标的关心值也会因疏远度增大而降低。由此可见,应尽可能减少管理层次和管理人员。
这些理论思想,为当前我国银行业务流程管理改革提供了方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研究并找到一个最佳的管理层次和人员配置方案,把组织的目标任务和责任落实到每个人的身上,降低员工的“疏远度”,提高员工的“关心值”,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时间,降低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应合理配置金融资源。金融资源是银行发展的最直接资源,可以决定银行的资产结构和获利结构。在有限的金融资源情况下,银行更应该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尤其是要协调好资源获利能力和风险程度的关系,最大限度地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利润率,这也正是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考核的重要指标。在当前越来越多银行实施经济资本预算管理的情况下,银行应将经济资本向经济发达地区和风险较小的资产业务倾斜,进行合理配置。
此外,应合理配置财务资源。财务资源是银行员工经营的内在动力,是最直接的激励手段,银行在配置财务资源时,应适当向对银行有突出贡献的业务、人员倾斜,如直接与经济增加值、不良资产清收等因素挂钩,提高员工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地挖掘员工和业务发展潜能。
二、在加强管理控制能力上下功夫
在资源一定的情况下,管理控制能够通过优化经营过程提高生产效益,从而能够决定企业竞争的成败。在某种程度上说,管理控制就是效益,就是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一个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在商业银行改革层面不断深入、竞争深度广度不断拓展的今天,尤其是目前相当部分银行机构连续发生案件,违规经营不断发生,暴露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控制能力的欠缺,所以,更要重视管理、重视控制。
一是提高管理能力。管理是对组织的资源进行整合以达到既定目标与责任的动态性、创造性活动,基本职能包括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改革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营效益为中心,逐步完善决策管理、资本管理、成本管理等内容,不断整合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优化组织结构,推行扁平化管理,提高业务运作效率,真正发挥管理功效。
二是提高控制能力尤其是风险控制能力。商业银行要以建立科学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制为目标,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在内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各类风险。在控制能力方面尤其要发挥内部稽核的作用,提高内部稽核的尽职水平,保证稽核部门的权责相匹配,并抓好稽核工作的责任追究。
三是提高案件防范控制能力。商业银行应严密内控体系和制度,并坚持运用“热炉法则”,保证各项制度得到不折不扣地遵守和执行,从决策层做起,任何违反制度的人都要受到相应惩罚,真正做到令行禁止。对已经发案的一定要做好“三步”,即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破案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损失和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此同时,应加强以人为中心的“柔性管理”,依靠情感沟通和民主管理,激发员工的自我管理控制潜力。
三、在科学发展战略研究和执行上下功夫
银行必须有自己的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这些战略、目标并不是现在银行经常做的每年制定的一些简单指标的堆积,而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明确发展战略必须考虑竞争对手、市场需要和自身条件等各种约束因素,制定清晰明确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包括不同部门和不同业务品种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根据外部环境尤其是经济环境的变化和竞争对手的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一方面,应根据竞争对手的实力和所处的经济环境,制定较为长远的发展战略。在充满竞争的时代,企业生存的最大武器就是竞争,为了在市场中保持足够的竞争力,银行业金融机构既要了解与竞争对手功能上的差距,又要了解形成这种差距的根源,然后根据自身优势和市场需求,确定长期发展战略,准确市场定位,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发挥比较竞争优势,通过差异化竞争策略,增强市场对银行自身品牌价值的认同。
另一方面,应确立阶段性的发展目标和部门(岗位)工作目标,并健全相关制度与流程,提高战略目标的执行力。执行力决定企业的成败,可以说任何企业的失败都是执行的失败,任何企业的成功都必然是执行的成功。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分支机构应认真检讨执行力问题,通过科学的考核、严格的纪律、及时的监督增强对执行者的约束,保证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
四、在扩大银行可持续发展基础能力的“乘数效应”上下功夫
资源配置能力、控制能力和科学发展战略是银行持续发展的基础能力,这相当于货币供应量中的“基础货币”。银行持续发展的基础能力,可以通过类似于“货币乘数”的因素产生放大效应,即在一定情况下,这些基础能力可以通过“乘数”数倍地发挥,能够形成更强大的持续发展力,这个“乘数”就是“创新能力+监管能力”。银行业发展历史证明,持续创新和持续监管能够对银行持续发展的基础能力产生“乘数效应”,它主要体现在“监管的促进效应”和“创新的倍增效应”两个方面。由于“监管的促进效应”对每一个银行业金融机构都是相同的或同质的,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应注重持续创新,提高持续创新能力,发挥创新对银行持续发展基础能力的“乘数倍增效应”。
创新包括科技创新、组织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从供给的角度定义,创新就是改变资源的产出;从需求的角度定义,创新就是改变资源给予消费者的价值和满足。前一种创新可以降低成本,后一种创新则创造了新的价值。创新的基本规律是:处于创新浪潮的高峰期,投入少利润大;而处于创新浪潮的低谷期,则投入大利润小。从这一意义上讲,创新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的唯一途径,无论企业多么强大,也无论其将面临怎样的危机,想要生存和发展,必须无止境地创新。
创新是保持核心竞争力的根本所在,因而创新能力决定了银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发挥着“乘数”放大功能。许多事例都能够印证著名管理专家詹姆斯·莫尔斯“可持续竞争的唯一优势来源于超越竞争对手的创新能力”的观点。美国花旗银行通过发明可转让存款单、银团贷款等持续不断的创新活动,发挥了金融创新的“领头羊”作用,实现了银行经营的持续发展,使之一直处于美国银行体系核心地位并成为具有悠久历史的世界著名银行。基于这些,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应切实增强创新意识,建立创新机制,从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多个角度,始终以领先市场的创新步伐,引领行业创新潮流,开发新的市场,创造和培养更多的金融消费者,从而在特定的市场领域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保持并不断扩大可持续发展能力。(作者系湖北银监局副局长)
关注三大风险做好五项检查
银行业目前存在产能过剩和产业结构问题给银行业带来的信用风险,汇率改革和利率市场化带来的银行业市场风险,基层银行机构和票据业务操作风险等三大风险。在日前召开的中国银监会内部机关局以上干部大会上,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郑重强调,银监会系统一定要认真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把好信贷“阀门”,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面临的这些风险。
蒋定之着重指出,要根据各银行资本充足率、拨备抵补率、不良贷款率及其分类准确的偏差状况,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分类监控各行的信贷新增情况,确保把全年贷款增长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与此同时。银监会要认真做好五方面的专项检查:
首先是房地产假按揭专项检查。假按揭贷款是商业银行经由开发商发放无真实借款主体且担保不落实的长期房地产贷款,是商业银行发放零售贷款中典型的违规行为,致使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面临的巨大风险转嫁给商业银行。
其次,土地储备贷款专项检查。近两年,土地储备贷款增加较快,土地储备贷款存在着贷款承贷主体自有资本低,负债率过高,收入受行政干预,毫无保障,抵押不具备法律效力,及受政策和市场影响较大等潜在风险。
第三,打捆贷款专项检查。目前,一些银行因自身原因或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影响,向缺少固定资产项目准入手续、项目资本金不到位、项目资本金不实、缺少土地准入手续、缺少环保准入手续的项目发放贷款,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借款人用于固定资产建设,支持地方政绩工程,导致巨大风险。
第四,“两高一剩”行业贷款专项检查。部分高污染和高耗能企业发展速度较快,表面经济效益较好,不少金融机构争相追捧。在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以及行业准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愈加科学化的今天,这些行业贷款的信贷风险正在加剧。
第五,委托贷款业务专项检查。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基层行仍在做定向吸存、定向贷款等变相委托业务,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的尽职调查手段和责任机制,有的出了重大问题。我们要提高这五项信贷业务的现场检查覆盖面、频度和深度,进一步强化信贷管理与监督检查。
在谈到做好高危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时,蒋定之强调,当前的重点是要抓住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这几类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一是要摸清风险真实情况;二是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探索化解高危金融机构风险的有效途径;三是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与此同时,要认真做好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最后,蒋定之还指出,下半年要认真组织实施邮政储蓄机构改革。科学设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治理架构,认真筹建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部,从一开始就要督促邮政储蓄银行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确立邮政储蓄银行与邮政营业网点的合作模式及合理界面,利用好既有的邮政储蓄网点资源。分支机构的筹建前期工作要稳步推进。(8C2)
新政逼出竞争格局银行政策各显其能
央行最新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房地产的信贷率达到了48%。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银监会年中会议上再三强调———“信贷扩张压力不减,贷款潜在风险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对个人房贷是紧还是松?购房者又该如何选择银行进行贷款?
房贷是商业银行最为优质的资产之一,一直以来,对于房贷业务的争夺,各商业银行不遗余力。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民生银行、光大银行、以及深圳
发展银行等多家股份制银行和一些城市商业银行都对购房者推出了个人购房按揭贷款,贷款种类繁多各种优惠措施更是让购房者挑得头晕目眩。而注重实惠的购房者选择房贷无外乎要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是该行有没有住房贷款利率优惠举措降低购房者的利息负担,有无费用减免优惠;其次,银行有没有灵活的还贷方式和还贷期限;贷款过程中的有关费用如评估费、保险费、相关手续费等有无减免或降低,有无额外优惠和赠送,服务态度的优劣和灵活程度等也会影响购房者选择贷款银行。
由此可见,购房者选择房贷首先要考虑的是,放贷银行有没有住房贷款利率优惠举措降低利息负担,有无费用减免优惠等等。虽然,国家对贷款利率有限定,但是同时也允许银行放贷时在一定范围内对利息进行浮动,于是,利率优惠成了银行吸引房贷客户的重要举措。
建设银行:
最早被批准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银行,曾一度占据着垄断的地位,房贷也一直是建行的优良资产。随着工商银行等所有内资银行陆续可以经营个人房贷业务,建行在房贷市场上的份额大幅下降。为了应对竞争,巩固和提升建行在房贷领域的地位,6月23日,建行推出了个人房贷十项新举措来减轻房贷者经济压力,以争夺房贷业务。
建行十项新举措中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减免贷款过程中的有关费用。减免贷款可能发生的评估费、保险费、相关手续费等,随时快速办理提前还款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贷款者的利息和费用负担。
中国银行:
在建行推出个人房贷的十项措施后不久,中国银行也对其个人房贷进行调整,先是在市场上率先推出“理想之家”直客式贷款服务。7月初,中行又对直客式贷款进行了发展和创新,推出两项新的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产品———“易居宝”一手房贷款和“安居宝”二手房贷款。
这个产品中,购房客户可以直接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可以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在评估、保险、律师、公证等方面提供更为优惠的配套服务。申请“易居宝”贷款的客户由于具备了一次性付款的能力,还可以向开发商争取购房价格折扣,同时税费也将相应减少,优惠更多更实在。
深发展:
深圳发展银行对住房贷款利率均给予优惠的同时,推出个人非交易转(加)按揭贷款。它包括三种业务类型,即“非交易转加按”、“非交易转按”、“本行加(减)按”。通过加、减按,收入增长时,可提前还款,减少利息支出等;加按额度可
以循环使用,一次申请长期、多次受用。同时推出加减按和转按贷款的还有民生银行。
光大银行:
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今年第二季度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GDP增长10.9%,第二季度增长11.3%,创下自1995年以来的最快增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增长29.8%;信贷投放总额破2.18万亿元,接近全年2.5万亿元调控目标的九成;外贸顺差创历史新高,达614.5亿美元,同比大增55%。从一系列宏观经济数据来看,加息的压力并没有消除。
在此情况下,光大银行在国内率先推出定息房贷业务,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可互相转换,优质客户还可享受优惠固定利率。并且于近日率先将该贷款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二手房、商用房。在加息呼声日高的日子,排队申请定息房贷的客户也越来越多。招商银行和建设银行随之也推出固定利息房贷来吸引购房者。
此外,光大银行也推出了直客式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客户不必被动接受开发商指定的银行,相当于一次性付款买房,可享受到更多的销售折让。(上)(8C1)
本报记者 韩瑞芸、王芳艳
北京、上海报道
中国正在修订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首次提出,外资银行若想对中国居民个人开展人民币业务,必须是独立法人,即通常认为的“子银行”,并要符合一系列审慎性条件。
8月7日,上海银监局一人士确认,这份由银监会参与修订的《条例》讨论稿已经下发到了其辖下各外资银行。
对于希望申请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资银行来说,设置独立法人机构意味着在注册资金、资本充足率、同一贷款上限等风险管理方面面对更严格的要求。
外资银行不仅需要从境外输入资金,而且还会失去便捷调动资金的能力和其母公司的信誉优势。此外,它们还可能面临更高的实质税率。
目前,外资银行在华机构享受15%的所得税率及其他税项优惠,而中资银行一律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
有关方面认为,讨论稿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原则。而就在三个月前,某外资银行驻上海的研究人员在其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中依然认为,“(在华)外资银行在2007年及日后仍将受到严格管制”。
近80%外资行选择设立分行
成立独立法人机构,首先意味着注册资金将大幅提高。按《商业银行法》,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而根据现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只需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我国既允许外资行设立分行,又允许设立子银行和合资银行,但对业务范围未加区分。”一银行法律事务部人士解释说,“我国是以普通公司法的原理来区别对待‘子银行’与‘分行’的。‘子银行’是独立法人,有注册资金、资本充足率、同一贷款上限等风险管理要求;而对‘分行’并没有设置审慎性监管和风险监管的有关要求,并且,母行对在华分行只承担有限责任。”
然而,恰恰是分行这种形式在我国引入外资金融机构的总数中占了近80%的比重。根据银监会统计结果,截至2005年10月末,有20个国家和地区的71家外国银行在华23个城市设立了238家营业性机构,其中,外国银行分行共181家,法人机构14家。
目前,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通常被分为两大类:代表处和营业性金融机构,前者不经营金融业务。而经营金融业务的营业性金融机构又依据其在中国是否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具独立法人地位的外资银行分行;另一类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外资金融机构,如外国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
几乎所有资金实力雄厚、在零售业务方面颇有建树的外资银行在华机构都选择了“分行”形式,花旗、汇丰、渣打……相对而言,现存的14家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则规模较小。比如,除个别外,几家中外合资银行的资产规模均在一二十亿元左右,且其中多数被当地监管机构认为是抗风险的薄弱环节。现在的独立法人机构大多是历史原因形成,比如一些是东南亚产业资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如泰国正大集团旗下的德富泰银行,其母行很少是大银行。
法人银行导向
对于上述新规定,外资银行都表现了谨慎的回应。花旗集团新闻发言人对本报表示:“我们知道对条例的修改目前正处于讨论阶段,并将全力支持并积极配合新的监管要求。” 而恒生银行中国区有关高层,亦表示将会遵章执行。
记者从银监会有关人士了解到,风险监管和审慎监管是银监会希望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成为独立法人的主要原因。虽然监管机构允许外资银行自由选择在华的机构形式,但更欢迎它们成立独立法人,以便监管。这便是银监会推崇的“法人银行导向政策”。
一位业内专家还指出,少数外国银行分行违规经营,而分行又受东道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最少,是外国资本渗入最危险的形式。
但也有外资银行的人士认为,中国的监管及研究机构可能高估了外资银行的营运风险。
比如,外资银行分行若要对各类客户经营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必须要达到5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同时要求分行拥有三年经营外汇业务的经验以及两年的连续盈利历史。与此同时,外资银行最多只能向银行间市场借贷其分行资本1.5 倍的资金。但相比之下,对中资银行及其分行则没有特别规定。只在《商业银行法》第19条规定,银行分配给分行的流动资金不能超过银行总资金的60%。
“尽管近年来门槛有所降低,这样的准入条件依旧是全球最严格的之一。”渣打银行资深经济师Stephen Green (王志浩)认为。
不过,无论持有何种态度,被访者比较一致的意见就是,要求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资银行“分行”转变为“子银行”,此举有利于对存款者的保护。
尽管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的清算程序并无特别之处,但上述银行法律事务部人士认为,在这方面,独立法人的子银行比分行来得更可靠些。而没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行,其母行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另有一银监会人士表示,要求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资银行成为独立法人,此举将有利于今后我国存款保险计划的实施。事实上,只有外资银行在华机构成为独立法人,才能参加存款保险计划,才能保证存款者利益。
尽管有外资银行人士认为,条例讨论稿规定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资银行须成为独立法人,这是中国银行业在对外开放政策下的保护性措施;但事实上,对于外资银行来说,分行成为独立法人也并不是毫无益处。
“(要求外资银行在华分行成为独立法人)如果成为事实的话,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目前按分行单独进行的报告将要合并,这意味着在银行内部资金的管理会有更多的灵活性。这还意味着一家“本地外资”银行将可以遵循与本地中资银行同样的规章制度,比如对于分行注册资本的要求就不复存在了。” 王志浩在《中国的外资银行,带着镣铐的群狼》一文中认为,外资银行机构从分行到子行的转变不乏有利之处。
(本报记者徐炯对此文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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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银行导向的政策大致内容
知情人士透露,《条例》修订讨论稿所体现的法人银行导向,主要涉及下列几项规定。
一、允许外国银行分行转为在华注册的法人银行,在技术上外资银行必须按照设立条件,先设立独资银行,再将现有外国银行分行并入独资银行的方式进行转制。
二、法人外资银行可以开展人民币零售业务,但并不意味着2006年底,所有曾经营人民币业务、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都可以自动获得人民币零售业务许可。
三、业务范围上将区别法人与非法人的主体地位,在法人银行与外国分行实行差别政策。比如法人银行可能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而非法人机构则可能不行。
四、对法人银行及其下属分行的注册资本以及营运资金的要求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
五、允许独资银行母行在一定条件下在中国申请设立记账分行。外资银行分行转化为法人银行后,其在华所有分行都将纳入法人银行,但对一些拥有较多跨国公司客户需要进行全球资金交易的大型跨国银行,在其分行转制为法人银行后,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银监会的规定期限内设立记账分行,业务仅限于外汇贷款和外汇贷款项下的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