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对二手房转让征收个税已一年多强征个税对济南影响不大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7月28日讯(记者 刘研波)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8月1日起,所有地税部门将开始强制征收房产出售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记者今天了解到,征收个税在济南已执行了一年多,此次国家税务总局的“新政”对济南二手房市场影响不大。
今天上午,记者在济南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及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大厅看到,这两个地方的人流与往常基本一样,未出现营业税“新政”执行前过户火爆的场面。现场的工作人员也说,今天的人流量与往常差不多。
“这个政策实际上跟去年7月份以来济南实行的个税征收方法基本无异。济南从去年7月份就已经按差额的20%征收个税了,采取的是‘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法,我认为此次国家税务总局的新政对济南市场基本没什么影响。”顺驰地产负责人之一的金志南在看完政策条文后对记者说。
据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济南市从2005年7月18日起,个人出售住房所得,由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个税征收采取两种方法:一是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时,如果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住房原值凭证(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发票),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20%(合理费用是指出售住房时,按照规定缴纳或支付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有关税金和费用)。二是对个人不能提供住房原值凭证和其他有关扣减项目明细资料,不能正确计算或难以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在济南城区,按房屋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关税务专家认为,此次强征个税“新政”的出台主要针对的是北京等一些尚未执行个税征收政策的城市,“新政”的主要贡献在于详细规定了可以免征的费用,同时规定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按转让收入1%至3%扣除,济南执行的核定征收税率1%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应该不会有太大变动。当然,具体还要看8月1日后省、市地税部门如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