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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公权部门利用滞纳金“合法牟利”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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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士兵

7月23日,河南荥阳市一辆吊车养路费滞纳金总额达到49万多元。面对天价罚单,车主认为把车卖了也不够数,甚至产生破罐破摔心理。交通部门的解释是:滞纳金是按照每日1%计算的,是有法可依的。理财专家算了这样一笔账:银行一年期活期存款的利率是0.72%,滞纳金的年利率是365%,约是银行利率的507倍!纠错成本如此之高,有专家认为其合法但不合情理,亟待规范。(7月27日《河南商报》)

滞纳金的年利率约是银行利率的507倍!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正如一位银行专业人士所称,如此滞纳金产生利息的速度远远超过了高利贷!要知道,高利贷是一种违法放贷行为,而公权部门收取滞纳金,打着的却是“合法”旗号,由此产生的危害可想而知。

车辆欠缴养路费,一旦被查到就收取滞纳金,这是根据1992年1月1日国家计委、经委、交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的。值得警惕的是,当前,在一些职能部门以及垄断性行业中,收取高利率滞纳金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大都是“有法可依”。比如,电信部门、银行部门、水电部门等等,它们向消费者收取高利率的滞纳金,都是依据相应的“格式条款”。也正是因为手持这样的“格式条款”,一些职能部门和垄断行业才能底气十足地以“合法”身份,公然收取高利率的滞纳金。

问题是,这样的“格式条款”本身合理吗?滞纳金本质是违约金,应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对收款方进行一种资金补偿,而不是惩罚。很显然,滞纳金的年利率约是银行利率的507倍,远远超过了高利贷,要么这是一种暴利行为,要么这就是一种变相罚款。

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当前存在的形形色色的滞纳金,其本身缺乏一个合理的法律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就是说,那些职能部门或垄断行业收取高额的不合理的滞纳金,所依据的,只不过是“霸王条款”而已,对消费者来说,就是一种不公平与不平等。而对那些公权部门或垄断行业而言,这样的“霸王条款”却成了它们的牟利工具。对公权部门来说,不争利不谋利应该是一种底线,可是,收取高于银行利率507倍的滞纳金,分明透露了一个信号。那就是,这种不合理的滞纳金制度,已经成为了一种“合法性牟利”的凭借。

也正因如此,才会出现诸多欠交养路费的汽车,可以长达多年“溜过”交通规费稽查人员的眼睛。我以为,这并不是相关稽查人员缺乏相应的“发现能力”,也不能简单地以一句行政部门“懒政”就能掩蔽事实的本质,这背后强大的利益诱因,恐怕才是问题的根本。推而广之,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那么多的职能部门与垄断企业在收取滞纳金的时候,消费者会有愤愤不平的抱怨,因为这些部门与企业未能尽到提醒的责任。

对于种种不合理的滞纳金问题,仅仅依靠消费者维权,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毕竟,那些收取不合理的滞纳金的部门和行业,不是强大的公权部门,就是强势的垄断行业,而且还手持不平等的“霸王条款”,披着所谓的“合法”外衣。就像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的,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被有效执行。这种“合法不合理”的关于滞纳金的“霸王条款”,实际上是以强大的权力之手,来与民夺利,其必然的结果就是损害公众的合法利益,使公权部门与垄断行业陷于诚信危机之中。鉴此,对此项制度应该及时予以纠正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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