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纷争 仲裁平台保权益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记者张勇
生意人讲究和气生财、以和为贵。做品牌,更关注维护品牌形象、提升品牌美誉。可是商海大潮中难免有些风浪暗礁,商务纠纷乃至最终闹到法庭的事件也并不少见,记者在采访中便多次听到老板们的苦恼故事。更有甚者,一场官司下来虽然胜诉,但是自己的企业声誉和品牌形象却损失参半。
这样的结果甚至难称“零和博弈”,只能用“双输”形容。那么,企业面对纠纷,能否既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又同对手好聚好散呢?“在欧美国家的经济商务纠纷,大多不是通过法院而是利用仲裁解决的。今后中国企业也应当学会利用仲裁保护自身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粤港经贸信息交流促进会首席顾问胡友信先生日前给出了建议。胡先生的另一个身份是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而之前几十年在政府外经贸机构履职高层的经验和成功解决的纠纷,更令这个建议颇有说服力,值得商务人士倾心聆听。
上法院VS找仲裁
“打官司,进法院”,人们往往这样说,仿佛争端的解决只能循法院这条途径。其实,很多人不知道,解决经济和部分民事纠纷,还可以通过仲裁这条途径。
仲裁俗称“公断”,“通俗地说,就是中间人对纠纷争议进行衡量裁定。有些像我国古代乡村由乡绅或长老评判争议的形式,是民间习惯的延续。”胡友信言简意赅。
正因如此,仲裁相对于法庭则带有更多的民间色彩,而这也是经济商务纠纷更多适用于仲裁的原因。毕竟在此类纠纷中,各方涉及多是私权。而法院是完全的官方机构,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
不仅如此,仲裁和法院诉讼比较还有更多的不同,其中对商务纠纷解决有利的主要有管辖范围、当事人权利以及案件公开程度的差异。
在管辖范围方面,各级法院各有自己的管辖地域、领域。而对于仲裁而言,只要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无地域、金额限制。法院的判决只适用于本国,换句话说,你在哪个地方打赢了官司,这个裁决就只能在哪个地方适用,其使用范围比较窄。而仲裁就不同了,它是全世界通用的,只要拿着仲裁判决,不管你在中国,在英国,在美国,这个裁决都有效,不会造成在中国打赢官司却在美国败诉的现象。此外,各个仲裁委员会并没有级别之分,仲裁结果具有同样效力。
在当事人权利方面,法院的合议庭组成完全自主,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权利。而仲裁委员会组成与之完全不同。一般而言,一个仲裁团是由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一名代表本方利益的仲裁员,再加上一名由仲裁委员会确定的首席仲裁员组成。某些特殊例子里面,更可以由当事人双方指定同一名仲裁员,也就是独任仲裁,这样当事人的权利可以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障。
此外,仲裁规定不得公开审理,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不妨碍其正常的商业运作,“更为重要的是创造了良好的解决问题氛围,保护商誉,为今后当事方合作提供了条件”。
仲裁揭秘
“《仲裁法》于1994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5年9月1日才正式施行,在我国历史不长,所以许多人对其并不了解。”胡友信仲裁员介绍说。
在国外的经济商务案件中,大部分都是利用仲裁进行解决的,而我国的法律规定也对仲裁结果的效力给予了充分的保障。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8条明文规定,发生合同纠纷时,如果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意味着如果订立了有效仲裁协议,那么仲裁要先于法律程序介入纠纷解决。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纠纷主要有: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合伙合作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纠纷、房屋买卖纠纷、租赁纠纷、融资纠纷、承揽纠纷、融资租赁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金融证券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等。“当然,仲裁也不是全能的,也有一些地方不适用。”据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何雁飞律师介绍,目前不能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纠纷主要包括,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也不能受理。
仲裁制度起源于国外,其在国际商务上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亚洲地区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比较知名。
去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杨良宜曾来穗推介香港仲裁服务。据他对本报记者表示,对外商而言,香港法律和司法制度比国内的较为容易被认同和接受。香港法律对于参与仲裁的双方当事人代表的身份也不设任何限制,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可指定自己本国或者其他国家的法律代表出席仲裁,而无需指定香港律师为其代理人。在双方坚持不下的时候,选择香港法律、选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应是一个较为折衷的选择。
目前仲裁实行“专家断案”,仲裁员队伍是由法律、国际贸易、房地产、金融、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和经济贸易的专家组成,对所争议问题由学有专长的人士进行仲裁。
经商者最为看重的便是效率,而一裁终局正符合这一特点。仲裁后,当事人不能再要求变更裁决书或再提起诉讼,对解决纠纷有确定性。
国际官司国内解决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有更多外商进入中国,同时也有更多内地企业跨入国门,从事国际经贸。在商贸等合约谈判之中,采取适合的法律和选定解决争议的机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事实上,之前有许多国内企业便在这个问题上吃了“哑巴亏”。“比如有些不良外商,在制订合同时便留下后手,约定仲裁机构为瑞典瑞典斯德哥尔摩或瑞士日内瓦。当发生商务纠纷时,国内企业即使有理有节,但考虑到差旅成本和仲裁费用便不得不无奈放弃,白白自认损失。”粤港经贸信息交流促进会首席顾问胡友信就曾经看到多起这样事件。
胡友信认为,其实国内尤其是珠三角地区企业完全可以约定仲裁机构为广州仲裁委员会。“它是全国重新组建最早的七个仲裁机构之一,该仲裁委去年处理仲裁纠纷数量在全国排名第二,标的额更是位列榜首,绝大多数结果为各方满意。”
而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何雁飞律师介绍,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规定,仲裁裁决书可以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也就是说,我国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均可在香港、台湾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得到认可、执行。“利用仲裁完全可以国际官司国内解决,前提是在合同文本文中约定由国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何雁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出建议。
在他经手的涉外仲裁争议中,有许多涉及由外商投资企业引起的纠纷。主要类型包括:一是由于合同是否有效引起的争议;二是出资方面的争议;三是经营管理中引起的争议;四是解散合营企业及清算方面的争议。
据胡友信介绍,正因为国内对仲裁的陌生,以及珠三角企业外向型经济的特点,令他们倍感普及提供仲裁知识服务的重要。据悉,近期粤港经贸信息交流促进会等单位将组织一系列活动,包括论坛、咨询会等形式,向广大企业尤其是民企提供帮助。
(子琦/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