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VP的三种实践模式
中国证券报
国际清算银行(BIS)在其报告《证券交收系统中的银货对付》(Delivery Versus Payment in Securities Settlement System)中依据不同的交割处理作业,将DVP分为三种模式:
DVP模式一:证券与资金均以逐笔全额方式同时交收
结算系统对交易逐笔进行证券与资金所有权的全额转移,证券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同时,资金从买方转移到卖方,而且转移一旦执行就不能再作变更。这种模式的实施以交易商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设在同一个清算交收系统中,并且双方账户内有足够的证券和资金为前提条件。
该模式的优点是,证券与资金作同时全额转移,通过同时进行证券和资金的等值对付,彻底消除了本金风险,因此被称为纯粹的银货对付。
该模式的缺点是,买卖双方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证券和资金才能交收,否则达成的交易则可能被推迟或取消,由此引发重置成本风险或流动性风险。但交易商账户中证券或资金头寸一时不足的情况并不鲜见,如果不能在处理周期中及时调整头寸,那么结算失败的可能性必然增加。而较高的失败率反过来又将加大重置成本风险或流动性风险,严重时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另外,较高的交收失败率也会影响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降低结算失败率、控制重置成本风险或流动性风险,模式一通常要求配套实施信用安排,由结算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为参与者提供一定限额的短期资金信贷或证券借贷服务,但要以买入的证券或其他资产作抵押。如果参与者不能偿还信贷债务,则会产生新的重置成本风险或流动性风险。实践中,这种信用服务往往有严格的限制。证券结算机构往往实施结算会员资格管理、要求会员交纳一定的结算保证金,并对授信会员持有的证券保留留置权。
DVP模式二:证券以逐笔全额方式,资金以净额方式交收
结算系统在一定营业周期内,对交易逐笔进行证券的全额转移,即证券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后不再变动,而资金的支付则是在预定的营业周期结束时按清算轧差后的净额进行,即将资金支付净额从买方账户划转到卖方账户。
该模式的优点在于,由于资金以净额方式交收,大大降低了交易商结算资金的占用与调动,降低了资金占用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因资金头寸不足引发的结算失败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重置成本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该模式的最大缺点在于,证券的最终转移(过户)早于资金的转移,券款交收在时间上不同步,存在一个时间差(time gap),从而将卖方置于本金风险之中。当参与人资金头寸不足时,就会危及整个交易结算系统的顺利运行,因而该模式的关键在于对资金净额支付结算的确保程度。
为了确保证券卖方在卖出证券后能够取得应收账款,避免遭受本金风险,该模式一般会采用保证付款制度(assured payment arrangement),即将卖方证券过户时,要求买方的开户银行做出不可撤销的付款承诺,保证在处理周期最后向卖方的开户银行付款。这样,在证券转移过户的同时,相应的资金交收已经取得了相应的保证,使得券款交收在本质上仍等同于同步无缝交收。这样做实际上是由银行来承担本金风险,保护参与人和证券结算系统。
作为担保人的买方银行付款失败的可能性也应予以考虑。因为该模式的关键在于将本金风险通过担保转移给了银行,如果银行破产倒闭的话,本金风险仍无法弥补。为此,该模式一般会对担保机构的资格、单个担保机构的最高担保限额等进行严格规定,以防范担保机构失败带来的风险。
DVP模式三:证券与资金均以净额方式同时交收
结算系统在一定的营业周期内,对交易引起的证券与资金进行净额轧差清算,在营业周期结束时都以净额予以同时转移交割。
该模式的优点在于,它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净额结算,最大程度地降低了交易商对证券与资金头寸的调度、提高了交易商的证券交易效率,降低结算失败的可能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重置成本风险或流动性风险的产生。
其最大缺点在于,如果不引入共同对手方(Central Counter party,CCP)制度、实施中央担保交收的多边净额结算模式,即使单个参与者出现交收违约都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但是,作为担保人的结算机构却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如果不建立多层次、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最终还是会表现为系统性风险。下面,列举一些与中央担保交收制度配套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是实施结算系统参与人资格管理。结算机构制定结算参与人资格管理标准和结算系统准入条件,对其资信状况和运作管理水平进行认真审核。
二是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即所有参与人必须缴纳结算风险保证金,由结算机构设立风险担保基金,共同分摊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市场的安全运转。
三是实行抵押制度。结算参与人应按照结算机构的要求,缴纳具有高度流动性的抵押品。通常,抵押品包括现金、低风险有价证券(如国债等)。(中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