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企松茸出口只对一家企业
生活新报
两家鲜松茸加工、供货出口企业只能与一个日本客户进行松茸贸易往来。
近日,云南省国际商会松茸分会11家出口企业制定了《2006年松茸经营行业管理细则》,以应对日本对中国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
按照要求,一个供货商只能对应一家鲜松茸出口企业。云南的11家松茸出口企业必须在出口第一票鲜松茸之前,确定日本客户。各出口企业必须将确定的供货商名单上报商会,商会再上报省商务厅备案。报批后的日商鲜松茸供货企业一年之内不准变动。松茸收购商必须向出口企业交纳不低于人民币2万元的保证金,出口企业可根据松茸收购商的供应数量确定保证金金额但不得低于最低保证金。如果任何一家日商出现向“第三者”鲜松茸出口企业购货,商会将全部没收对该企业的保证金,松茸出口企业只允许从云南省出口鲜松茸和制品,不准在其他省份出口。
在松茸经营季节结束时,如果松茸收购商供应的松茸没有出现问题,出口企业必须如数退还保证金。如果出口企业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松茸收购商可持有效收据,到商会协调解决。
管理细则还对拔头、寄售、囤货、炒价等行为的界定、举证、定性、处罚等作了详细规定。如果出口企业第一次违反以上规定,处罚金10万元;第二次违规处罚金20万元;第三次违规商会将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取消该企业当年的鲜松茸出口权。
本报记者 陶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