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李刚:公益诉讼的“垦荒者”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张帆
以一己之力向威权挑战,接连发动三场吸引公众眼球的诉讼,这就是公民李刚在过去一年中所做的事。
在不少人冷嘲热讽说他是在炒作自己的同时,“公益诉讼”这个新名词也被他较之前的探索者更为强势地端到众人面前。
这三场诉讼,每一个都关系到不特定多数民众的切身利益,每一个后面都有着这样那样的政府公权力。李刚就这样用自己的行动努力告诉人们:在中国,应该建立这样的制度……
开垦公益诉讼“试验田”
李刚与公益诉讼结缘,在于他的博士生生涯,2004年获得清华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学位的他,毕业论文的课题就是《公益诉讼研究》。此时在国内,对公益诉讼这个“舶来品”的研究者还不甚多。
之前已有过多年法律实践的李刚,并不满足于将公益诉讼停留在研究的层面,他思谋着在中国开辟公益诉讼的“试验田”,希望在实践中推动公益诉讼的立法。
由头并不难找,真正艰难的是诉讼的过程,这也正在李刚的意料之中。
2005年6月29日,新华社发表了一篇《进入天津市要交“买路钱”——天津对外地车辆收“进津费”引起质疑》的报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新闻监督并不具备法律层面的效力,不过这却给了李刚一个出手的机会。一周之后的7月6日,李刚以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收取“进津费”违法侵害自己合法利益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月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裁定,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向李刚收取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原告李刚的起诉。
同日,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向外界做出澄清,认为对外埠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不存在歧视和地方保护。9月14日,李刚向天津高院提起上诉,11月二审维持原判,李刚最终败诉。然而,就在此期间,“进津费”停止了收取。
“进津费”的小试身手让李刚开始被社会关注。在此期间,有网友报料说,上海的“进沪费”远在“进津费”之前,是国内大城市收取“进城费”的始作俑者。此时正是“进津费”一案处于胶着的时期,李刚于是想到通过发起“进沪费”诉讼来促进“进津费”一案。
于是,就在“进津费”官司尚未了结之时,8月11日,李刚借出差到苏州的机会,驾驶江苏牌照汽车进入上海,在沪嘉高速上海出口收费站被收取30元通行费。
9月16日,李刚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向上海市市政工程局申请公开上海市收取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范围内的道路(包括桥梁和隧道)的投资主体情况(不同投资主体所投资的具体道路),政府使用贷款修建道路情况(具体道路),财政资金修建道路情况,已经转让专营权的道路原投资主体和使用贷款情况(是否使用贷款)等信息。然而,对他发出的传真和电邮,虽然该局当天就答复说已转有关部门处理,但最终如石沉大海没有音信。
9月27日,李刚第一次向上海徐汇区法院递交行政诉状,以北京市公民的身份将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推上被告席,要求:确认被告将非贷款、非经营性道路与贷款和经营性道路捆绑收费的行为违法,退回向原告收取的20元“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徐汇区法院于10月上旬口头通知他,此案的管辖权是上海市卢湾区法院。李刚随即向卢湾区法院提起诉讼,但卢湾区法院审理后不予立案。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李刚委托他的律师,在卢湾区法院院长接待日期间据理力争,在相关领导的关注下,卢湾区法院答应立案,但要求李刚撤消第一个即公开有关信息的诉讼要求。而李刚认为,两个诉讼请求相互关联,是有机的整体,不能分开。多次交涉后,为能尽快立案,李刚接受了法院的建议,将两个诉讼请求分开,分别提起诉讼。2006年2月5日,上海市卢湾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进沪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但同时确定被告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拖延履行答复义务的行为违法。
如果说,“进津费”、“进沪费”牵扯到的还是部分有车族的利益,那么,李刚发动的第三场诉讼则关系到千家万户。
2005年,有媒体相继对经常在广告中露面的全国牙防组、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和中华预防医学会等认证机构进行了质疑。记者调查发现,“两张桌子、两部电话、两台电脑和两个办公人员就构成了这个在牙膏认证中鼎鼎大名的全国牙防组。再上5楼,中华口腔医学会的情形与全国牙防组基本一样。”这一报道给了李刚更大的“公益诉讼试验田”。
2005年9月16日,李刚在北京物美大卖场家和店购买了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的认证标志已经过期。同时,李刚发现全国牙防组不具有口腔保健品认证的资质,其对乐天木糖醇口香糖进行认证应属非法行为,而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亦未能履行验收义务,对该产品的流通也负有一定责任。因此,李认为,全国牙防组等的行为共同侵犯了他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与此同时,2005年8月4日,李刚以“全国牙防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牙膏等产品的非法认证活动”为由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下称“认监委”)投诉,请求查处全国牙防组,但认监委一直没作回应。李刚遂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认监委告上法院,认监委这才做出“姗姗来迟”的书面答复:“我委已与国家卫生部形成统一意见,将口腔保健用品认证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纳入全国认证认可统一管理,现正着手制定统一的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
“很明显,这是认监委在回避牙防组的认证是否属于非法。”李刚称,“但这个解释恰恰说明,牙防组此前的认证是没有经过批准的,属于非法认证——作为协助卫生部行使部分管理职责的临时性机构,牙防组在《认证认可条例》实施后,无资格仍然长期开展认证,显然违法。”而该组织至少已对9种口腔保健用品做出过认证,类别涉及牙膏、牙刷、口香糖等。
截至2005年11月21日,李刚针对牙防组认证资格等问题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诉,并三次向法院起诉,但最后都无功而返。
2006年4月11日,李刚将卫生部追加为共同被告第四次将全国牙防组告上法庭,要求由卫生部共同承担全国牙防组的违法责任,该案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
法学博士的公益诉讼之惑
李刚的三次“公益诉讼”试验,让他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变现,但他的切身体会却是诉讼之难。
第一难:原告主体资格承认难。传统的诉讼利益理论认为,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的人,才能成为当事人,具备起诉的资格,这种标准被称为“直接利害关系原则”。
然而,这一原则的存在却给公益诉讼抬高了门槛。
2000年,浙江省台州市画家严正学发现,椒江文化娱乐总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长期经营色情表演,且对附近的中小学生没有任何限制措施。严正学认为其行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多次向椒江区文体局举报未果。该年9月,他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椒江区文体局告上法庭,但在当年12月开庭当日,椒江区法院以严某没有“亲眼目睹”色情表演,不存在任何损害,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李刚说,在目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他之所以能提起“进津费”的诉讼,是因为他本人是“进津费”规定的直接受害者——他曾于2005年5月25日驾车到天津时,被征收了25元的“进津费”,也即符合“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如果没有这个事实,即使“进津费”规定再不合理,他本人能否提起诉讼都值得商榷。
李认为,公益诉讼应该放宽原告的起诉资格,任何公民、组织不仅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有权提起诉讼。只有扩张当事人适用的基础,才能使更多热心民众参与公共利益的保护。
二是立案难。无论是“进津费”、“进沪费”,还是正在进行的“牙防组”诉讼,都可谓一波三折。李刚说,“公益诉讼只要法院给予立案,就已经是胜利了。”不过,随着司法理念的进步与发展,法律给公益诉讼的空间正越来越大。观察数年来的多起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998年,河南某中学女教师王英的丈夫因喝白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死亡。王英认为该酒产品没有标注真实成分和相关警示,误导消费者,于1998年起诉当地白酒厂,请求法院判令酒厂应当在白酒的包装上,警示“饮酒有害健康”,标明真实成分。这场喻为“中国第一起公益诉讼”的起诉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发布了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律师乔占祥认为,该通知未经国务院批准,未组织价格听证会,侵害其合法权益,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2001年3月19日铁道部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票价上浮的决定。乔占祥针对上述票价上浮通知和复议决定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复议、责令被告履行转送审查职责和撤销票价上浮通知。但此案的一审、二审都判决驳回乔占祥的诉讼请求。
再者,就是诉讼费用承担难。李刚认为,目前的诉讼费用规则对公益诉讼的发起有抑制作用。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为了进行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律师费以及其他杂费。在提起“进津费”“进沪费”的诉讼当中,他多次来往于北京和天津,还专程去了上海,并委托了律师,诉讼请求要求退还25元或20元,这与诉讼费用相比,只能是杯水车薪。
国内公益诉讼有过这样一个经典案例:河南农民葛锐曾起诉郑州火车站厕所收费违法,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历经三年时间,葛锐花掉4000多元。而他在胜诉后法院判决只赔3角钱的入厕费以及50元诉讼费。
李刚认为,只要符合公益诉讼的条件,法院就应当在立案时免收法院费用,以彰显社会公义。同时可以确立国家奖励制度,以推动公益诉讼制度的兴起。因为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要出于对正义的追求,对和谐社会生活的需要。设立原告胜诉后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制度,可以补偿原告在公益诉讼中的大量投入,有助于激发公众加入到公益诉讼的行列中,并直接有助于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常运行。
还有一难是限制被告难。李刚认为,公益性诉讼对原告来讲,精神激励可能是更为主要的,即一般人认为的“炒作”。由于我国不实行判例法,一个被判决有效的案例,对于其他类似的行为并不能产生约束,因此个体的胜诉难以达成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
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西方国家“集团诉讼”之间有着巨大的差距。西方集团诉讼的判决具有扩张力,效力及于遭受侵害的所有受害人;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判决只对进行权利登记的受害人有效,诉讼期间未登记的,不适用判决结果。公益诉讼中受到侵害的人有时多达几万人甚至几十万、上千万人,做到人人登记注册是不可能的,而每个被侵害的人分别进行诉讼,几乎也是不可能的。这在某种程度上不但极大地打击了提起公益诉讼人的积极性,同时也助长了那些损害公共利益者的嚣张气焰。
诉讼之难并没有让李刚退缩。他认为,目前这个阶段,发起公益诉讼更应看重的是带给社会的启蒙效果。
就在他进行公益诉讼实验的同时,李刚和一些圈内的朋友创办了“中国公益诉讼网”,他任主编。其初衷是收集公益诉讼方面的理论和案例,推动公益诉讼的研究和实践。而现在他又冒出了新的想法:建立一个公益律师和志愿者从事公益诉讼活动的平台,将其打造成为集合理论、新闻、实践、讨论和培训的专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