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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罚十给不诚信者套上枷锁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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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杰

王女士在家乐福店里花6000元买了一只A级翡翠手镯,经鉴定,该手镯并非A级而是处理品。王女士便将家乐福告上法院,要求返还6000元,并要求10倍赔偿。北京市丰台法院一审按照家乐福“假一赔十”的约定,判令家乐福赔偿6万元。

此案对于消费者维权,具有积极的意义。首先,超市应不应该为租赁其场地的经营者负责?被告家乐福辩称,翡翠手镯的出卖方为北京金玉工艺品有限公司,并非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京金玉工艺品有限公司是在被告马连道店租赁营业场所的独立法人,应对其经营行为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玉工艺品有限公司仅存在租赁关系,对北京金玉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在法庭上,原告王某不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王某认为,原告是在家乐福购买的东西,收据有家乐福的盖章,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玉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租赁关系与原告无关,所以,王某坚持起诉被告。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最终支持了王某的意见。这种判决的意义在于,必将促使大型商场、超市等对租赁其场地的经营者进行严格管理,不然,自己也可能承担责任。

更重要的是,“假一罚十”的判决是对消费者维权的一种突破,这有利于迫使经营者诚信,也有利于消费者维权。过去,法院对于“假一罚十”一般不予支持。比较著名的一个案例是:1996年1月,安徽汇通商厦与众多商家共同承诺“商品质量,假一罚十”。消费者王志明买到假货后,向汇通商厦索赔被拒绝,王志明遂向合肥市市中区法院起诉,要求汇通商厦给予货款价格十倍的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汇通商厦知假售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关于商品质量“假一罚十”的承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只能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原告、被告均不服上诉。后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判决汇通商厦返还原告的购物款及利息。

法院对“假一罚十”一般不予支持,与我国立法的出发点和执法者的立场有关。我国的惩罚性赔偿金之所以低,是由于立法者担心惩罚性赔偿金如果太高,容易鼓励人们贪利,使受害人产生追求不当利益的倾向,甚至催生出一些专业的“打假公司”。因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但是,商家以“假一罚十”甚至“假一罚百”进行“忽悠”,倘若仅仅承担“一倍”的赔偿,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而且,也会助长商家的不诚信行为。既然无论假一罚几都毋需兑现,他们会更加肆无忌惮地欺诈消费者,引发更多的纠纷。由于欺诈者所承担的赔偿过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相对增大,导致许多人即使买假也常常忍气吞声。

事实上,即使从法律上来看,商家“假一罚十”的承诺,也应该被法律所支持。消费者购买商家的商品,等于是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其性质是双方对于违反合同如何处理的一种约定。一份合同一般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部分。商家的“假一赔十”是向消费者发出的“要约”内容之一,属于商品质量方面的保证。如果经营者售假,就必须承担商家所保证的“假一赔十”的违约责任,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而且,“假一罚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买一赔二”原则并不冲突。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假一罚十”即为商家与消费者的“另有约定”,显然具有法律效力。

在诚信尚且缺失的今天,只有让不诚信者为其行为承担相对应的责任,才能促使越来越多的人养成诚信的习惯。“假一罚十”获得法院支持,具有标本意义。这意味着,我国的消费者今后再遭到类似的侵权行为,可以更有力地捍卫自己的权益,这有利于减少消费者维权的成本,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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