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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深圳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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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椰汁有异味变质饮品损健康

案情介绍:消费者陈先生于2005年5月20日向市消委会投诉,反映5月17日举办的婚宴上遇到一件极不开心的事。事情经过是:他因为举办婚礼,在深圳某百货公司金沙分店批发了18箱椰子汁,当客人们纷纷举杯庆祝的时候,发现椰子汁有怪异的酸味、还有些糊状沉淀物。一小孩喝后当场呕吐,一成人喝后反胃,宴后有2人肚痛,很多宾客扫兴,经对这批椰子汁检查,发现全部是在保质期内变质。

消委会处理结果:鉴于消费者是在婚宴上遭遇此事,因此要求被投诉方须慎重考虑消费者的诉求。在市消委会的调解下,被投诉方对消费者购买的18箱椰子汁中已开箱的6箱给予了双倍赔偿,另外12箱全额退款,并对消费者赔礼道歉。

消委会点评: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办教育待规范望子成龙要理性

案情介绍:2005年4月,市消委会连续收到消费者周小姐、席小姐等20多位消费者的投诉,反映深圳某某公司以欺骗引诱的手法,误导家长一次性购买了三到五年的教材,且价格昂贵。出售教材后,又违背事先所作的上课不收费的承诺,另收每月210元的上课费,且教学环境简陋,教学质量低劣,频繁更换老师,孩子上课期间擅自离开教室也无人过问。

消委会处理结果:在消委会的督促和调解下,周小姐、席小姐等20多位消费者分别与经营者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在7、8月份,市消委会又陆续收到类似的投诉80多宗。

消委会点评:如周小姐、席小姐所称属实,该办学机构违反事先关于教学质量、师资力量、管理方式等的承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须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赚钱不顾患者死活促销人员乱开“药方”

案情介绍:邬先生在红岭中路“某服务中心”购买治Ⅱ型糖尿病“某品牌胶囊”。邬先生按医嘱服用后出现头晕、出汗、心跳等反应,服药后第二日,症状加剧,第三日中午邬先生共服用12粒“胶囊”,下午五点上述症状更加严重,到晚上,邬先生血压升高,随后就昏迷过去。

家人将邬先生送至医院,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低血糖昏迷”,入院后第二日中午再次发生昏迷的危险,经四天治疗抢救,才基本恢复。

消委会处理结果:市消委会多次调解,最终被投诉方一次性赔偿消费者住院费及医疗费人民币4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4000元。

消委会点评:据人民医院诊断,导致邬先生低血糖昏迷的直接原因就是服用了12粒“xx康胶囊”。本案中销售中心的医生给了邬先生错误的服用剂量和服用时间,又没有提示服药后可能产生“低血糖”的症状反应,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旧车当作新车卖涉嫌欺诈责难逃

案情介绍:消费者胡先生向市消委会投诉称:他在2005年1月2日在新洲路某汽车公司花16.7万元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的小汽车。提车第二天即1月3日便发现如下问题:挂挡的手柄严重开裂、掉漆;右前轮轱为正厂产品,其它三个车轮轮轱不是原装厂的产品,并有明显被撞过的痕迹;车辆行驶到90公里/小时以上的时候车体严重抖动,以致有连方向盘都把握不住的感觉;左刹车片有很深的刹车槽(至少磨损了2毫米),这种磨损现象应该是行驶了很长距离才会有的;前盖掉漆,且前盖有重做过油漆现象;后盖挡风玻璃下有水锈;排气管上方严重生锈;汽车空调不制冷,加过氟里昂,空调系统可能有问题等。消费者认为该车是旧车,要求按欺诈行为双倍赔偿。

消委会处理结果:被投诉方除退还消费者购车款及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又另外赔偿了消费者3万元。

消委会点评:此案的汽车销售商涉嫌欺诈。消费者如果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该汽车商是故意将旧车充当新车卖给消费者,属于欺诈行为,该汽车销售商须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鉴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可协商性,本案消费者胡先生接受被投诉方退还车款、赔偿损失之外又赔偿3万元的赔偿方案也是可以的。

锆石当作钻石卖黑心商家坑顾客

案情介绍:2005年10月,黎先生在中英街旅游,在导游的鼓动下在某商场花6980元买了4件带钻石的饰品,后经鉴定部门鉴定为人造“锆石”。而人造“锆石”的价值远低于钻石,于是黎先生向该商场提出退货要求,在出示购物发票时,才发现发票上商品名称一栏写着“锆石”二字。商场称他们并未售假,黎先生当时是要购买“锆石”,而发票上也写着“锆石”。黎先生气愤异常,遂将此事投诉到盐田区消委会。

消委会处理结果:在盐田区消委会的多次调解和督促下,该商场最终退回了全部款项。

消委会点评:此案虽在消委会调解下,商家退还了全部款项,但其中反映出了商家诚信观念的严重缺失,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一定要索要购物凭证,并仔细查看购物凭证上的商品名称、价格、销售商等是否与实际相符。

护肤用品汞超标

吓坏爱美众女士

案情介绍:消费者张小姐于2005年4月向市消委会投诉,反映其两年来一直在某美容院做美容,使用的是美容院提供的护肤美容品。最近看到电视里播放美容护肤品含汞量超标问题,所以将其使用了2年多的护肤品送有关部门检测,经检测该护肤品含汞量竟超标1000多倍。

消委会处理结果:被投诉方退还了消费者2年多的护肤费用7000多元,另外赔偿消费者人民币4000元。

消委会点评:美容护肤品中汞含量严重超标,对人体的危害很大,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餐饮环境有隐患顾客受伤起诉讼

案情介绍:2005年10月15日,刘小姐带着三岁孩子到机场麦当劳甜品店,在其掏钱为孩子购买冰激凌时,由于麦当劳摆放在柜台上的吸管盒安全处理不当,吸管盒上的金属质地的吸管托架,锋利的边缘将靠近吸管盒站着的孩子的鼻子刮伤,鼻梁中部见约1厘米伤口,深达骨面。后孩子的脸上在医院缝了两针。事后,刘小姐在多次与麦当劳甜品店交涉无果。

消委会处理结果:麦当劳甜品店认为事件是由于刘小姐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疏忽大意,使孩子在奔跑中撞到柜台边缘所致,吸管盒本身不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拒绝承担责任。

司法判决结果:2005年12月,刘小姐一纸诉状将麦当劳机场甜品店告上了法庭。2006年1月19日,宝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小姐的孩子是在麦当劳机场甜品店购买商品时被吸管盒上的金属托架边缘将鼻子刮伤,甜品店应当对这一隐患向消费者作出正式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因此须对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麦当劳餐厅(深圳)有限公司向刘小姐的孩子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鉴定费共3814.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麦当劳甜品店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消委会点评:麦当劳甜品店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装公司不守信擅变合同起纷争

案情介绍:消费者申先生于2005年9月11日与深圳市某家居装饰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据消费者申先生称,在实际装修过程中,绝大部分材料的采购,既没有他的清点、验收,也没有他的确认,甚至新增加的工程项目也有些是他不知道的。最后导致装修费用比事先签订的金额多出4万多元。

消委会处理结果:消费者认可了部分新增项目,被投诉方退还了消费者不认可的部分装修材料和部分新增加项目的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整。

消委会点评:《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果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装修材料的采购及新增加的装修项目没有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也就是,装修公司没有按照事先签订的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并且装修公司变更合同内容也没有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则装修公司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收费不一购房定金岂能不退

案情介绍:2005年10月13日,消费者林小姐到某开发商委托的售楼公司想购买一套商品房,售楼员向林小姐介绍说,这里的商品房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2元7角,林小姐认为费用合适,于16日向公司交了2万元购房定金,准备签购房认购书时售楼员向林小姐说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增加到4元5角。原因是:前一天开发商更换了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费从2元7角改为4元5角,因此来不及通知。林小姐认为更改后的管理费过高,因此拒签认购书,并要求退还定金遭到公司拒绝。

消委会处理结果:被投诉方退还了林小姐2万元的定金。

消委会点评:根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例中,售楼方在收受定金后,又告知消费者因发展商更换了物业公司,所以物业管理费也提高了。正是由于售楼方关于物业管理费前后的宣传不一致,使得林小姐无法再签订认购合同,售楼方应当承担定金罚则的后果,即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之间就民事权利义务协商解决,因此林小姐仅要求售楼方返还定金也是可以的。

虚假广告夸海口误导消费真害人

案情介绍:消费者潘先生于2004年12月11日在报纸上看到广告,广告称某镇全草堂养发中心治疗白发转黑,一个月内见效,三个月内无效退款。于是潘先生在2005年4月前往全草堂进行治疗,并与之签订了一份协议,其间分4次付款人民币共3600元。护理三个月后,依然未见效果,白发同样不断长出。潘先生终止护理,并要求退款,但对方一拖再拖拒绝退款。

消委会处理结果:该治疗中心同意按照广告中的承诺办理,将款项全额退还消费者。

消委会点评:本案中的全草堂养发中心利用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可根据《广告法》第41条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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